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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4年10月29日

人民法院报北京10月28日讯 (记者 王 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有利于解决现实中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对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公正司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精神,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产生重要作用。

“草案符合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必将对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产生深远影响。”苏泽林委员表示。

苏泽林提出建议:“第九十六条增加一款,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由该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希望建立裁执分离制度。”

辜胜阻委员也建议增加裁执分离制度,“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一般应当由该行政机关和其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内容,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司法裁判权,“从目前法院审理情况看,仅规定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对于其他被诉行政行为,如果发现违法,只能判决撤销并责令重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法院虽然多次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反复重做,但有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为甚至与原行为一模一样。”他表示,对此应予以严格制约。

“草案第三条,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现在的表述有些矛盾。前面强调应当出庭应诉,比较刚性,但后面又说‘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又太柔性。对于什么情况不能出庭,表示得不明确。” 刘政奎委员建议,将“不能出庭的”修改为“经法院同意不能出庭的”,由法院视具体情况掌握。

对此,杨邦杰委员也提出相同观点,“如果负责人出不了庭,至少也应该是当事人出庭,是处理这件事情的人,否则这个问题很难了结,所以出庭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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