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处理环境和旅游的矛盾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席锋宇 环境保护和文物安全如何与旅游事业协调发展在三次审议中一直都是常委委员们讨论时涉及最多的方面之一。新的旅游法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新草案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资源保护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与文物安全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新草案还针对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作出相关规定。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同时草案还增加了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以及扶持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的规定。

  新草案还针对常委委员提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应根据促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要求,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来源: 法制日报2013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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