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导游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席锋宇 新旅游法草案根据常委委员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导游和领队的行为,同时加大惩戒力度。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导游和领队是旅游行程安排的具体执行者,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其行为规范,并对严重违法实施一定期限的从业禁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旅游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来源: 法制日报2013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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