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导游“买团”和垫付团费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席锋宇 新旅游法草案的规定加大了治理“零负团费”问题的力度。

  “零负团费”问题在一审、二审中就是常委委员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产生“零负团费”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禁止。建议应在二审稿规定的基础之上,对此作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有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实践中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应当予以禁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旅游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来源: 法制日报2013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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