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6月30日新闻发布会

[中国人大网](2011-06-30 15:34:16)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阚珂] (2011-06-30 16:07:01)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欢迎大家来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为期4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刚刚闭幕。下面,我就这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议案,发布几条信息:

[主持人阚珂](2011-06-30 16:07:53)

1.这次会议以134票赞成、6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这次会议以145票赞成、1票反对、7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这次会议以154票赞成,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4.这次会议以138票赞成、4票反对、12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这次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主持人阚珂] (2011-06-30 16:08:46)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就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和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回答记者的提问。

[主持人阚珂](2011-06-30 16:09:09)

下面,我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先生,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先生,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丽坚女士,他们三位负责回答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有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先生,他们两位负责回答行政强制法的有关问题。

[主持人阚珂] (2011-06-30 16:09:43)

下面请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提问](2011-06-30 16:10:37)

我是新华社的记者,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了免征额、税率结构等多个方面。我想问一下,这次修改的出发点是什么?这样修改有什么积极作用?

[王建凡] (2011-06-30 16:13:49)

首先感谢新华社记者把第一个问题就抛给我。我想分两个方面回答你的问题。一是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出发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立法,应该说一贯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精神,我们在税制要素设计方面,通过采用累进税率,包括对超高劳务报酬加成征收的方式以及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加强征管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王建凡](2011-06-30 16:14:43)

另外,通过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实施税收优惠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使低收入者基本上不纳税。

[王建凡] (2011-06-30 16:16:11)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现行的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等。

[王建凡](2011-06-30 16:18:17)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由于我国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具备,所以当前改革的重点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当中的突出问题,适当降低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所以,这次改革的着重点,主要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另外,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这与中央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王建凡] (2011-06-30 16:20:50)

二是我想介绍这次修改税法的主要内容和积极作用。这次修改个税法,主要调整内容有四个方面:

[王建凡](2011-06-30 16:26:08)

1、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除了以上三项调整以外,我们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我说的低档税率是指修正案通过后3%和10%这两档税率,这两档税率所适用的人群和原来9级情况下相比有一个比较大的扩大,体现了低税率向大部分纳税人倾斜,也体现了我们这次个税法修改的重点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王建凡] (2011-06-30 16:28:43)

不仅仅是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而且通过税率结构的调整,同样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理解这次个税法修改对于中低收入者减税来说是一个组合拳。

[王建凡](2011-06-30 16:30:49)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所有的个体工商户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的税负都是减轻的。在6万左右的个体工商户减负更大一点。4、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因为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只有7天,其他税的申报一般是15天,可能导致要到纳税机关申报两次。这次个税法的修改,就是为方便纳税人。

[王建凡] (2011-06-30 16:34:11)

上述的修改,我们认为将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第一,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对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减轻是一个组合拳,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王建凡](2011-06-30 16:35:50)

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所以,两个措施是不一样的,减除费用的提高是普惠,所有的人都会享受到。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进行结构性的变化,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减税,所以在减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减税。同时,为了解决由于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带来的减税,通过税率结构的调整,使一部分收入较高的人在减除费用标准所带来减税好处被抵消以后,还会增加纳税的负担,这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导向,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的导向是一致的。

[王建凡] (2011-06-30 16:37:47)

第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

[王建凡](2011-06-30 16:38:44)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王建凡] (2011-06-30 16:39:32)

第四,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这个调整的内容对纳税人有利。

[王建凡](2011-06-30 16:41:51)

通过实施上述措施,我们也做一个测算,这个测算是静态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是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这是全年的一个数。如果按照我们刚刚通过的修正案9月1日实施,今年的减收不会这么多,4个月的时间大概是530亿左右。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2011-06-30 16:42:58)

行政强制法通过五次审议,这次表决通过,他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是什么?这部法律在设计上,对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力是保障多了一些,还是限制多了一些?谢谢。

[信春鹰](2011-06-30 16:44:52)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两个问题或者是三个问题,我先回答前面的,李主任回答后面的。行政强制法从2005年进入立法程序,到今天是高票获得通过,历时6年审议了五次,从审议的次数和时间上看,行政强制法不是审议次数最多的,也不是审议时间最长的。物权法审议了13年,共审议8次。一般情况下,一个法律草案审议几次,主要是取决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和社会共识的达成程度。在行政法领域,我们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因为直接涉及到规范政府的行政强制权,涉及的问题比前面几部法律更加复杂。从宏观上来说,我国正处在深刻变革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处在国家管理的第一线,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责任,社会关系变化很快,而违法行为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政府承担了有效社会管理的压力,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提高,我们的立法过程也是在不断的探索。在构建和谐社会这样一个大的目标之下,政府行使职权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这是一个宏观的背景。

[信春鹰] (2011-06-30 16:45:21)

刚才也问到立法的原则,关于行政强制法,法名叫“行政强制”,实际上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其他的法律一样,并不是要强化行政权,而是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权利的行使,所以准确地来说是行政强制规范法。

[信春鹰](2011-06-30 16:47:24)

讲到立法的目的,写在法律的第一条,就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立法宗旨。谈到原则,主要在总则一章,我简单概括一下:第4条规定了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5条规定了适当原则,就是政府要采取的强制手段和行政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之间应该适当。第6条是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第7条规定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第8条规定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这里包括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立法原则。你的问题下面的部分请袁主任回答。

[袁曙宏] (2011-06-30 16:53:26)

从本质上讲,行政强制法更多的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是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因为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实施当中也比较乱,因为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在实践当中实施主体、程序等没有严格的限制,行政强制权容易被滥用。所以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散”和“乱”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保护公共秩序,要维护公民的权利,所以要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因此,制定行政强制法也是对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一个保障。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它统一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2011-06-30 16:54:11)

第一个问题,请问王司长,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我们努力的一个方向,所以想请问一下,下一步将重点做哪些工作。第二个问题,想问李飞主任,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决定 9月1日起施行,我们看到,一般法律的修正案一般是通过的时候立即实行,为什么这个要9月1日实行,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李飞] (2011-06-30 16:55:38)

过去通过的修正案,多数是通过以后公布施行,但也有延迟一段时间施行的。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到9月1日施行,这里有一些工作上的考虑,主要是为了使准备工作做得更充分。具体有哪些工作需要准备,请税务总局的刘司长介绍。

[刘丽坚](2011-06-30 16:58:30)

我接着李飞主任的问题回答。为什么要在9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立法程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以后,需要一定时间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相应的修订,相关部门要依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开展实施准备工作。另一方面,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内容比较多,为确保在具体实施中落实到位,并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征管部门操作,还要做大量的实施准备工作。比如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进行修改测试,对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500多万户代扣代缴单位的代扣代缴软件进行修改和调整。此外,还要对全国税务系统、广大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和培训。为了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广大纳税人能够得到减税实惠,我们必须努力并保证在两个月内完成。

[王建凡] (2011-06-30 17:02:54)

我来回答刚才的第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税制,是根据所得项目来分类征收的。这个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但是对税收征管条件和社会配套管理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比如,我们需要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还要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要推广个人非现金的结算,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制度等。

[王建凡](2011-06-30 17:04:25)

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的精神,我们将继续抓紧研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中国新闻社记者提问] (2011-06-30 17:05:04)

请问刘司长,税务部门在加强高收入者征管有什么举措?

[刘丽坚](2011-06-30 17:10:07)

近年来,税务部门按照中央“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的要求,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财产性所得方面,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完善了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等征管措施。从2005年到2010年间,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近25倍。在日常的税源监管方面,税务机关积极推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人数和自行申报人数逐年增加。此外,通过加强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和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流失。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主要措施是: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二是要综合运用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以非劳动所得(主要是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为重点,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以及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三是要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谢谢。

[国家金融报记者提问] (2011-06-30 17:22:31)

我注意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二审稿当中起征点是3000元,但是经过几天的审议后,这个数额提升到3500元,这是一个比较出人意料的结果,请问是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中,收集到了23万条意见,有38%要求修改起征点,请问全国人大在这次审议中是如何考虑公众这些意见的?昨天社科院税务所公布了一个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案,即要对高收入者更多征税,请问这个方案是否会被采纳,是否会对个税改革产生影响?

[李飞](2011-06-30 17:22:14)

我回答前一个问题。从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加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凡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都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大家都知道,前几个月,那时候制定车船税法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把这个草案全文公布,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来自社会公众的意见,那次经过认真的审议和不断完善,车船税法大家也比较满意,比较符合实际,切实可行。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也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公众踊跃发表意见,大家都知道有8万多人提出了23万多条意见,虽然二审最初提交的修改方案是对3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没有修改,但是在工资、薪金所得适应的第一级税率上,将5%的税率降到3%。据统计,纳税人当中70%的人都是集中在第一级税率来交税的。也就是说,从5%降为3%,加大了对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这符合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方向,尽量减低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李飞] (2011-06-30 17:27:38)

当然,大家都知道,立法的过程是不断完善的过程,所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修改方案的时候,还有一些委员提出,是不是能够再加大减轻税负的力度,在起征点也就是减除费用标准上再往前走一步。因此最后通过的修改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为3500元,即在3000元的基础上又提高了500元。不要小看这500元,原来3000元起征点的时候,已经有4800万人不用纳税了,这次又增加了1200万人,达到了6000万人不用纳税。所以说,法律的审议是不断完善的过程,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真正发扬民主,科学立法,体现了中央关注改善民生的精神,给中低收入者很大的减免力度。

[王建凡](2011-06-30 17:29:47)

我也注意到了社科院课题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研究课题的报道,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积极建言献策。这次个税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公众不仅仅对修正案本身提出了修改意见,也对今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出了很多的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都在认真地收集和整理,也将会在今后研究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认真加以研究、借鉴和吸收。谢谢。

[财经杂志记者提问] (2011-06-30 17:30:12)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废止了强拆,将这个权力交到法院,但是这个在学界有很多的争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法院自己裁决的行为模式,或者是法院裁决交由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监督的模式,对于征收条例关于强制执行留给我们的困惑,不知道行政强制法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向。

[袁曙宏](2011-06-30 17:30:35)

应当说,今年1月份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个条例社会各界非常关心,它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进行了规范,完善了程序和要求,规定禁止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来强制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同时,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搬迁的规定,对依法需要强制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你提出来的是不是存在法院作出同意行政强制搬迁的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的问题,这是下一步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京华时报记者提问] (2011-06-30 17:45:06)

请问信春鹰女士,关于行政强制法第44条有多次的修改,我想问在这里有什么考虑?另外,为保障这部法律的实施,需要我们今后要做哪些工作?

[信春鹰](2011-06-30 17:46:22)

第44条,针对的是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按照现在的规定,对违法建筑首先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然后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当事人有一个救济的程序,如果他认为决定有问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他放弃了这个权利,又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第二个问题,这部法律通过之后,我们要做哪些工作。从立法机关的角度,有以下两方面的工作是迫切需要做的。一是对现在的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行政强制,当然这主要是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清理。因为这部法律的第10条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很容易被忽略,就是说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刚才袁主任已经讲了,现实生活中,我们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还比较乱,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大量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法公布实施以后,都要清理。二是法律的实施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首先大家观念要有一个转变,要认真领会行政强制法的宗旨和原则,认真遵守每一个规定,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袁曙宏] (2011-06-30 17:46:42)

关于行政机关如何保证行政强制法的正确实施,我作一些补充。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刚才信主任也讲了,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这些重要法律之后又一部规定政府共同行为的标志性法律,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与政府的关系非常重大和密切,对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规范政府行为,创新行政理念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保证这部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同时以此为契机,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这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想今后一段时间有六项工作要做:

[袁曙宏](2011-06-30 17:47:45)

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当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这部法律,广泛宣传这部法律,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要求。第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教育,使他们熟悉掌握行政强制法,并在工作当中坚决自觉贯彻执行。立法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实施法律是一项更加艰巨的工作,要求我们所有执法人员都要熟悉这部法律、掌握这部法律。第三,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及时修改。第四,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办法,把行政强制法落到实处。第五,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责任,包括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搬迁,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要严格严肃追究责任。第六,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契机,加大力度推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袁曙宏] (2011-06-30 17:48:25)

以上这个六个方面的工作,都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以后要抓紧做的工作,也请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帮助行政机关更好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要求。

[华夏时报记者提问](2011-06-30 17:49:46)

第一次审议的时候,财政部和网站上都发了从2000元提到3000元的标准,当时的依据是基本生活支出和1.93的赡养标准,现在提到3500元以后的数字支持是什么?这次减税的额度是1600亿元,应该说西部地区很多纳税人不都在其列,请问他们当地的财政收入有没有减少。我不知道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后,有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补偿西部减收的额度,地方上这块的财政收入减少很多,那么相对的支出从哪里来,有没有这方面的考虑。

[王建凡] (2011-06-30 17:50:09)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的确在我国包括这次是第三次调整,我们调整的主要依据就是参考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这个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我国并没有专项的统计,所以我们主要还是参考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这个指标。国务院提交议案的时候,是按照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就业者人均负担系数,再参考前几年的增长比例,确定一个扣除标准。这次把减除标准从3000元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更具有前瞻性。

[王建凡](2011-06-30 17:50:33)

第二个问题,您看来对我们的财政问题很关心。我国的税制改革,每一项都涉及到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我们对于中西部地区的财力需求有一套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这个转移支付制度既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也包括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如何能够保障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一直在不断完善。所以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之下,中西部的财政问题可以得到保障。

[韩国广播公司记者提问] (2011-06-30 17:50:56)

我不了解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体系,但是我想问一下,对贫穷人,特别是所得部分不超过最低工资所得的人,应该享有优惠政策,尤其是免税的优惠。你们针对这样的群众,有什么免税和减税的建议。

[王建凡](2011-06-30 17:51:12)

韩国记者提出的问题,你这个问题的背景就是基于韩国现在的所得税制度。韩国的税制和中国的税制的差别,就在韩国是实行综合税制,我们实行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对于低收入者有退税的路径。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按照这个方案设计的,一是通过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了基本的纳税面,使低收入者不纳税。我们的立法原则,即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另外在财政方面还有对贫困群体的补助、低保制度、救助制度,这都是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来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所以路径不一样,但是结果是差不多的。你们是有退税的路径,我们是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对低收入群体进行补助。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税收一方面是国家通过法律制度把税收集中上来,再通过规范的支出制度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低收入群体进行保障,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方式。

[阚珂] (2011-06-30 17:51:36)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嘉宾和各位记者。

[中国人大网](2011-06-30 17:52:21)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