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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件法律为何要废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逐一详解缘由

陈丽平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今天,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这一决定草案建议废止的法律共有8件,主要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或者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今天逐一详解拟废止这8件法律的缘由。

  第一件: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制定时间:1954年由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废止缘由:五十多年来,公安派出所的设置、职能、组织与各方面情况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市、县、自治县公安局设置公安派出所已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公安派出所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其设置和职责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变化和围绕不同时期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行调整,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通过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更为适宜。

  第二件: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制定时间:1954年由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废止缘由:五十多年来,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置、人员构成和职能权限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条例的规定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实生活中,该条例早已不适用,废止该条例后,街道办事处的设置和工作可以适用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同时,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设置、组织和工作职责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第三件: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制定时间:1955年由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废止缘由: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该条例对安置回国华侨的生产生活,激励华侨爱国爱乡热情,鼓励他们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华侨回国参加经济社会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与上个世纪50年代相比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逐步建立、健全。该条例实际已不再适用。

  第四件: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制定时间:1957年由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废止缘由:制定这一办法是为了鼓励华侨在国内兴办学校,发展文教事业,满足广大华侨子女求学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该办法规定的内容已不再适用。

  第五件: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制定时间:1984年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废止缘由: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授权决定主要是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问题,决定通过当日国务院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6个税收条例草案试行。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后一授权决定已将前一授权决定覆盖。依据后一授权,国务院已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未再以草案形式发布此类税收条例草案试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增值税等几个税收暂行条例已明确将上述6个税收条例草案废止。

  第六件: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制定时间: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废止缘由:该补充规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1997年修订的刑法,并已明确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已纳入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件: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制定时间:1993年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废止缘由:2006年制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后,该规定的大部分内容已被监督法取代,有的规定与监督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或者与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发展不相适应,废止该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实施监督法,保证法制的统一。

  第八件: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制定时间:1994年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废止缘由:该补充规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1997年修订的刑法,并已明确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已纳入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来源: 法制日报2009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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