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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搭建起一个前所未有的规范体系

文/高仰光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6年第18期

    1815年滑铁卢战役之后,拿破仑·波拿巴被放逐到孤悬海外的圣赫勒拿小岛。他在这里度过了传奇人生的最后岁月,并在回忆录中留下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语,“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这个让拿破仑至死念念不忘的“我的民法典”,就是迄今仍在法国及其海外属地行之有效的《法国民法典》。两百多年来,这部法典的意义早已超越一部民族国家民法典所应有的意义。作为当今西方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正是由它所开辟出来,因而也被称为民法法系。

法国民法典的“旧法”渊源

    经常有学者把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归因于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以至于大革命这一政治事件也成了法国民法史的分界点,此前的民法被统称为“旧法”,此后自然是全新的现代法。这种理解突出地反映了一种以“进步”为主线的现代历史观,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法国民法典与旧法之间的联系。事实上,法国民法典是由书面习惯法、自然法、罗马法、大革命之前的王室法令、大革命时期衍生出来的法律原则与制度等诸多法律渊源混合而成,远非大革命一役可以铸就,更非拿破仑一人的功劳。

    旧法时代法国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是高度的分散性,因为法国法在历史传统中长期处于南北分立的状态,即分裂为南部的成文法地区和北部的习惯法地区。造成分裂的原因可以追溯到56世纪日耳曼人大迁徙的历史事件,法兰克人在高卢北部建国,驱逐罗马法,并以《萨利克法典》取而代之,至后世便形成了约占今天法国领土面积五分之三的北部地区的独立法统。法国南部受到1112世纪发源于意大利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形成了罗马法传统向东扩张的桥头堡。除南北对立之外,南北两大区域的内部也存在着诸多差异,以至于伏尔泰指出,“对在法国出外旅行的人来说,更换法律如同更换他的坐骑一样频繁。”

    实际上,法国早在旧法时代就深刻认识到法律分裂的不便,并开启了法律统一的工作。全国性习惯法调查和汇编的工作自13世纪就已展开,其成果便是形成了1250年的《诺曼底习惯法大全》等可用以指导全国性法律实践的法律全书;时至18世纪,波旁王朝著名的“太阳王”路易十四为了强化中央集权的统治,曾命令臣僚颁布旨在统一私法的敕令。不过,封建君主和贵族对于法统一致性的期待不仅无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反而阻碍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活动。相比之下,非官方的努力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1618世纪的法国学者,如杜默林、多马和波蒂埃,都在系统研究习惯法的基础上,通过编纂和解释的方法,致力于促成南北法统的融合。多马出版的《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五卷本,以及波蒂埃以《学说汇纂》研究为中心出版的《债权》等著作,都对法国民法典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的“革命”渊源

    法国大革命使18世纪以来启蒙运动的一切设想都变为了现实。托克维尔曾指出,“这场革命的效果就是摧毁若干世纪以来的那些政治制度,代之以更一致、更简单、以人人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政治秩序。”17897月,革命党发布了关于废除封建制度和封建特权的决议;这一决议具体化为8月初发布的“八月法令”,劳役制、贵族制和等级制遭到彻底废除;826日,法国制宪议会颁布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宣布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等基本权利,确立了民事权利平等、契约自由、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等根本原则。1791年宪法重申了这些重要原则,同时强调“制定在全国通行的民事法典”。这意味着统一民法已被作为大革命的重要目标提上日程,因而在大革命中诞生的全部法律、决议和命令都将成为未来民法典的重要渊源。然而,单行法令在这一时期的大量颁布不仅没有解决法律分散性的问题,反而使法律体系更加凌乱。就在大革命期间,国民公会一度进行了编纂法典的准备工作,成立了以康巴塞雷斯为首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1793年和1794年分别提交了两个民法典草案,其中第一个草案包含697个条款,被国民公会认为过于复杂;第二个草案包含297个条款,又被认为过于简单。1796年,康巴塞雷斯向立法机构提交了由1104个条款构成的第三个草案,但审议工作因故搁浅,民法典制定依然无果而终。

    1799年雾月政变之后,拿破仑建立了执政府,并于1800813日任命了一个由四位法学家组成的法典编纂委员会。这四位委员中的两位来自法国北部的习惯法地区,即德高望重的最高法院院长特龙谢,以及普雷阿梅纽,另外两位来自于法国南部由成文化的罗马法所统治的地区,即包塔利斯和马勒维。起草委员会的任务十分清楚,那就是尽可能冷静与理性地对待各种法律渊源,从中进行调和与取舍,以便形成一部可以经受时间考验的民法典。经过不到四个月的时间,法典编纂委员会在康巴塞雷斯起草的三个民法典草案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渊源进行了区别化的处理,最终形成了一份新的民法典草案,并提交参事院审议。在审议民法典草案的一百余次会议中,作为最高军政长官的拿破仑至少参加了55次。他大多数时候仅以主持人和倾听者的姿态出现,并不直接参与立法技术层面的讨论,但是在重大的原则问题上,他却相当坚持自己的意见,力争使法典在内容上符合当时法国社会流行的意见,并且使法典在行文上保持简洁和通俗易懂的风格。

    尽管法国对统一民法的需求如此迫切,但是当民法典草案提交至法案评议委员会之后,却遭到了意想不到的阻力,因为在法案评议委员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的老革命派不满于这部法典客观冷静的风格,甚至指出其序言部分包含反动的思想。受其影响,法典草案在立法委员会也未能获得通过。此后,拿破仑通过政治手腕减少法案评议委员会的人数,并且改选掉大部分反对派成员,为草案通过立法程序铺平道路。18033月至18043月,全部36个民事立法提案先后在法案评议委员会和立法委员会获得通过。1804321日,所有民事立法提案合并在一起,被命名为“法国人的民法典”,后于1807年和1852年两度更名为《拿破仑法典》,1870年之后的正式名称是“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搭建起一个前所未有的规范体系。它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共2281条,全文篇幅12万字,其中正文分为三卷,分别是“人”、“财产”和“取得财产的方法”,卷之下又分为编、章、节、条等次级结构。正文三卷所包含的36编正是经过一年艰苦卓绝的努力才先后通过的36个单独的立法提案。

    民法典序言的标题是“法律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的一般规定”,仅包括六个极为简短的条文,主要规定了法律效力的统一性、法无溯及力、属地主义管辖、法官不得无故拒绝审理案件、法官不得在法律之外树立一般规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卷的标题是“人”,涉及法律主体的地位及其享有的权利。这一卷共分十编,包括第7条至第515条的内容。这一卷中的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意味着民法典彻底否定了由身份和地位决定民事权利的有无和多少的封建特权制度,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民法典第二卷的标题是“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共分四编,包括第516条至第710条的内容,分别规定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以及役权或地役权等方面的内容。这一卷相当于一部完整的物权法,其中第544条强调,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永久和排他的权利。这意味着,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性,国家必须尊重个人私有财产,即便根据公益的理由征用私人财产,也必须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至于物权之上的负担,这一卷仅规定了对地上的役权及地役权的限制,以及对地下采矿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三卷的标题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共分二十一编,包括第711条至第2281条,是各卷篇幅中最长的一卷,其内容也相对混杂。这一卷的前两编规定了继承与订立遗嘱的制度,取消封建的长子继承制,实行男女平等继承和自由遗嘱制度;第三和第四编是关于债的一般规定,强调契约自由原则;第五编可以算是一部完整的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原则,将婚姻视为世俗男女之间一种基于合意的关系;而自第六编以后则依次对买卖、租赁等具体合同,以及优先权、抵押、强制执行、实效等难于归类的杂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总的来说,《法国民法典》基本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以个人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为特色的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性质的经济关系。它既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和革命色彩,字里行间闪耀着自然法的精神,也沿袭了传统法律中某些旧的制度,保证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相互兼容。该部法典的问世,对于法国人而言,再没有任何必要去适用大革命之前的法律来解决当前的问题。它不只是逻辑思想的制度化,而且,犹如英国的普通法,它同样也是经验的结晶。此意义上,这部民法典不仅是法国法律人的灵魂,更是现代社会所有法律人的灵魂。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马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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