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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污染海洋环境者付出高昂代价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6年第18期

    眼下正是养殖海鲜大量上市的时候,很多人在大饱口福的同时,也担忧因为食用了生长在污染海域的海鲜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从近些年的一些公开报道来看,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海洋生物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遭人痛恨。

    适逢其时,事关海洋环境污染整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草案),在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迎来首次审议。

    破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让法律规定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让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有一个明显的改观;让人民群众吃上绿色、安全、放心的海产品,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沙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一致认为,海洋环境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不容忽视,必须将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贯彻和体现到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必须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让污染海洋环境者付出高昂代价。

适应发展形势修改法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制定,1999年作出全面修订,2013年为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该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为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新要求,对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本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重点对三个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

    针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修正案草案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按日计罚和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提高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30万元的罚款上限,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30%的罚款。

    对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增设的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予以了衔接。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修正案草案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正案草案修改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条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和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正案草案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间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阶段”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同时修正案草案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再向环保部门备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不再由环保部门验收。

提高罚款上限加大保护力度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加大处罚力度的规定中,由“30万元的罚款上限”到“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30%的罚款”的修改,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焦点。一些委员指出,在处罚力度方面,在修正案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大。

    “我不知道这里是否包括赔偿,是赔偿以后进行罚款,还是含赔偿。比如,BP公司在造成墨西哥湾环境污染后不仅被罚款,还要负责清理。按道理说,肇事方也有责任做一定的清理,如果他不负责清理的话,这20%30%的罚款恐怕太少了。”在吕薇委员看来,为了保护海洋资源、保障人民利益,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

    范徐丽泰委员指出,一般来说,造成这些污染的不是一些小企业或个人,而是一些大的企业。必须让它们赔,而且要赔足,这样它们才会怕,否则它们会觉得来污染我们的海洋没有问题。要让犯错的企业赔得心疼,下次才不会发生同样的事情。

    “我认为应该提高罚款的上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为什么对造成海洋污染事故的处罚不能达到50%的上限?上限定50%,可以根据情况再裁定,但是如果把上限定为30%,有时会偏低,因为直接损失是很难计算的。”贺一诚委员建议,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两个处罚都设定为50%的上限,以提高警惕性。

    彭森委员也认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仅仅是直接损失的30%是不够的,要提高行政处罚的门槛,使从事海洋开发重大工程的企业真正产生对法律的敬畏,把海洋环境的保护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上来,希望加大这方面的惩处力度。

    

范徐丽泰委员

王毅委员

刘政奎委员

建立补偿制度严守生态红线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容的规定,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赞同。

    “修正案草案紧紧围绕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及时增补相关制度,将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贯彻和体现到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保障了环境保护法宗旨和原则在大气、水、固体物等各具体环境领域的一脉相承。”莫文秀委员说。

    刘政奎委员指出,《2014年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公报》显示,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生态已受到严重破坏,现在不仅是防止产生新的破坏,还要加大修复力度,否则生态将进一步恶化,引发一系列环境灾害。刘政奎建议修正案草案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一款,即“对受到破坏的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国家制定生态修复规划,采取生态修复措施”。

    王毅委员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合理布局”后增加“制定海洋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在草案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王毅认为,这个制度可以表述为“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发海洋资源造成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服务功能被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履行生态修复责任,采取工程措施、资金补偿等方式弥补生态环境的损失”。

    何晔晖委员赞成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她认为,修正案草案规定得过于原则,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谁来补、怎么补、补多少都没有规定,需要明确。因此,她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体现放管结合明确职能划分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涉及海洋环境保护行政审批过多、部门分工不明确的状况作出新规定。针对这些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出了建议。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何东平表示,修正案草案的规定体现了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很多本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的事项减少了。环节减少了,但是工作还不能不做,而且要明确谁来做。

    何晔晖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涉及多个部门,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查处就有16个单位参与。其中,涉及的行政审批有的是环保部门批,有的是国土部门批,也有的是海洋局批,还有的是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批等。因此,建议明确主管部门,否则,在实践中很有可能造成扯皮现象,影响法律的实施和工作效率。

    彭森认为,从现在立法的有关说明来看,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关部门网上的联网核准,对原来有关的程序作了调整,这样的规定是可行的。但是,对于海洋和海岸的重大开发工程,由哪些部门对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进行核准,这方面的调整需要非常慎重。彭森表示,对于海洋工程的环评,环保部门不能缺位,如果环评报告不备案,征求意见的时候也要征求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在这方面应该有发言权。

    “我们简政放权的目的不是越少越好,必要的部分是不能少的。我们在解决部门分割和职能交叉的矛盾过程中,不能因为要解决职能交叉就把部门分割的情况进一步强化而不是弱化,这恐怕有问题。将来对有关问题的行政职能划分还可能作调整,所以这次的修正案草案不要为下次的职能调整制造新的障碍。”彭森说。

    (文/本刊记者 张宝山)

责任编辑: 马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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