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百姓权利保护提供系统的法律保障
文/孙宪忠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这次审议。在此之前,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的一名成员,我参加了这部法律草案起草阶段的理论准备工作。其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也数次领衔提出了关于该法编制的议案。在审议该法草案时,我首先对该草案表达的先进思想和立法技术的进步表示衷心地赞赏,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就进一步修改这一草案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建议。
民法总则,是我国要完成的民法典的第一编。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光荣任务。民法典的编纂之所以意义重大,是因为我国已经进入了建设性社会,我国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及其他秩序都已经基本发展成熟,而这些成熟的秩序需要法治化,需要变成完善的法律秩序。这样,这些重要的社会秩序才能稳固下来。民法典的各项基本制度,恰恰是最基本的法律秩序,也就是稳固建设性国家秩序的基础。比如,以所有权为代表的静态财产秩序,体现了最一般的权利主体控制和支配社会财产的法律秩序;以合同立法为代表的动态财产秩序,体现了最一般的交易秩序。此外,婚姻家庭法规定了社会最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结合体,法人制度立法则规定了最一般的个人和组织体之间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和每一个个人息息相关。因此,尽快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就能够解决我国社会最普遍的人际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并且为每一个个人和团体的基本权利提供系统化的法律保障。
2011年年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2013年,我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之后,仔细分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发现我国法律体系整体的四百多个法律之中,和民事权利相关的法律大约占一半的数量。民法典的编纂,就是把那些应该纳入民法典之中的各个法律按照体系化逻辑整合在一起,主要任务有两点:一个是消除立法之间相互不一样甚至矛盾的地方,另一个是弥补立法系统中的漏洞。总的来说,就是要让民法典之中的各个法律规范成为内在体系和谐的整体。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之中发挥着一般规范、统率性规范、纲领性规范的作用。比如,体现着民法典立法的指导思想的基本原则,涉及每一个个人的自然人制度,涉及每一个单位的法人制度,涉及每一个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制度,等等,都是民法总则要规定的内容。所以,民法总则中的规则,对于能够纳入到民法典体系中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具有统率性,而且对于那些没有纳入到民法典之中的其他民事权利的立法照样具有统率性。在我看来,该草案亮点纷呈,仅仅从大的方面说,有几点值得重视。比如,草案从“支撑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法律这个角度阐明民法典的立法价值,这是以前没有过的。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民法只是我国法律体系整体之中地位比较次要的部门法而已。另外,我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一次民法总则的制定,提出了“讲法理、讲体系”的指导思想,确立了科学立法的观念,这和民法通则制定时代对于民法体系性、科学性的看法有天壤之别。在中央提出“科学立法”之后,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体系性、科学性的编制指导思想,这一点不但对民事立法而且对我国未来其他立法工作都有重大意义。事实上,民法总则草案体系已经比较符合法律关系的法理,不但法律条文增加很多,而且基本结构、概念以及法律条文方面都应用了法理,这些都为满足司法可操作性要求奠定了良好基础。另外,该法提出绿色原则、细化法人制度、恢复法律行为制度本质及强调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投资权利、虚拟财产等,体现了现代社会对于民法制度发展的要求,这些规则确立的意义都是非同寻常的。
当然,民法总则草案还有一些值得修改和斟酌的地方。在我看来,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的客体制度等,还应该有比较大的修改。比如民事权利一章,民法总则草案只有权利类型的规定,却没有规定“民事权利取得和消灭的一般规则”,也就是没有关于民事权利怎样取得和消灭的规定,尤其是相关法律根据的规定。另外,这一章的内容中也没有“民事权利的行使”的规定。现实生活中,随意行使权利,甚至以违法的方式行使权利的情形非常严重,所以,行使权利也需要明确建立细致的规则。民法总则当然也要规定“民事权利保护”这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民法总则作为权利立法而没有权利保护的规则,那势必造成社会的误解。目前,权利的保护这一制度在民法总则草案中体现得比较弱,成为我国这一权利立法的短板。希望能够在民法总则中承认自助和公立救济的内容,补上这个短板。另外,还有在我国发挥重要作用的公证问题,在民法之中至今尚无任何体现,这是明显的制度漏洞。鉴于公证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成熟,公证作为对于民事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实,将其写入民法总则应该说毫无理论障碍。因此,建议这个问题在民法总则中予以解决。
我相信,在中央的领导下,在我国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制定出优秀的民法总则和民法典,无愧于国家和时代的要求。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