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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亲历三次民法典编纂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6年第13期

    翻开新中国立法的画卷,新中国的民法典起草工作风风雨雨、几经沉浮……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资深教授金平是目前硕果仅存的、曾三次参加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学者。他亲历和见证了半个世纪以来我国民法典起草经历的坎坷曲折,被中国法律界誉为“当代民法史的活化石”。

金平于20163月在家中。摄影/夏莉娜

    笔者5年前曾经采访过他。今年,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审议,民法典编纂工作再次启动。笔者又专程前往重庆拜访了这位九十多岁的民法专家。

    5年没见,没想到金平竟然一下子就叫出了笔者的名字,虽已耄耋之年,思维还如此敏捷真是令人惊讶。

    看到民法通则通过后30年,民法典编纂终于获得实质性的进展,金平心情十分激动,深情回忆起曾在全国人大机关参加民法典起草工作时的往事。

彭真强调立法工作的三条准则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我们国家紧接着就启动了一项伟大的立法工程,那就是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1954年年底,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的金平,被指派赴京从事新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这是他与新中国民法典结缘的开始。

    金老的回忆说:“宪法的颁布为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不仅经济上要有较快发展,而且在民主法制的建设方面也要有较快的发展。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快就把刑法、民法等的立法工作提上了日程。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就是在宪法颁布当年开始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小组就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当中。我记得当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设的研究室起草民法,法律室起草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直接领导了立法工作。他多次讲,搞民主法制建设,要把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的立法工作抓好。彭真同志经常向我们强调立法工作要掌握的三条原则:一是党的领导,二是群众路线,三是从实际出发。民法典的起草从搭班子到具体工作的开展都是按照这三条原则进行的。这么多年,我一直记得他说的这三条,这是我工作的指导思想,很有用。”

    “当时,研究室的领导有史怀璧同志,还有孙亚明同志。孙亚明同志后来担任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所长。这两位同志负责我们的日常具体工作。当时参加起草的还有一届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的委员武新宇、张云川、谭惕吾、钱昌照等,主任委员张苏同志也常去。由于民法典所涉及的内容很多,需要多方面的人才,所以除了研究室的干部以外,还邀请了政法院校的教师、法官、法学研究人员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的同志参加。我记得参加日常工作的同志就有30多位。在研究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除了把当时主要的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像苏联、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和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国家如德、法等国的民法典翻译过来以外,还将它们逐条分解汇集为《各国民法分解资料汇编》,以便起草人员查阅、对比、研究,为我们的起草工作提供了许多方便。在借鉴外国经验的问题上,领导同志特别强调要联系实际。当时,社会上流行‘苏联是我们的老大哥,苏联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的说法。即使是在这样的氛围下,彭真同志仍然经常告诫大家说,即使是苏联的东西,也不能照抄照搬,还是必须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经过两年多的紧张工作,195612月,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征求意见稿成形。“我记得初稿共有400多条。初稿拿出来以后,我们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向部分法院和经济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还分头到全国各个地方征求群众意见,一个大区一个工作组……但随之而来的‘整风’‘反右’运动却导致了立法活动的中止。”

“四清”“文革”使民法起草再次中断

    1962年,随着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逐渐过去,经济建设开始慢慢复苏。毛泽东同志也在这时提出“刑法、民法都要搞”,于是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被提上议程。遵照这一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以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常委会副秘书长武新宇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亚明领衔的工作班子,开始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金平先生也受邀再次北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继续从事民法典起草工作。

    金老回忆说:“那时彭真还是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他领导民法起草工作并给予指导。在这近3年时间里,我们参加起草工作的同志一直都住在后库(全国人大机关原来的一处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地进行工作。终于在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并铅印成册。这个草案共三编24262条。19652月,我从北京回到重庆的家里过春节,并准备节后出去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这时,国内政治气氛又紧张起来。接踵而来的‘四清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使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一次中断。”

参与第三次民法典起草

    19781219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不仅作出了要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而且还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这一指导思想下,新中国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也拉开了序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1979年年底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

    金老感慨地说:“‘四人帮’垮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点。党的政治路线回到了正确的轨道上来,邓小平提出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要把我们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样就有了一个比较稳定和平的环境,起草民法工作才又提上了日程。197911月,开始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抓具体工作的领导有杨秀峰、陶希晋。起草小组的工作班子不仅集中了一批政策研究和司法方面的干部,而且还吸收了法学研究工作者和高校教师;不仅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同时又广泛借鉴了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立法经验。”

    伴随着改革的春风,1979年年底,金老再次受邀到北京参加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被任命为“民法起草小组所有权分组”的负责人。他介绍说:“经过大家十个月的辛勤工作,在19808月草拟出了一个民法草案‘试拟稿’,并开始向部分经济单位和政法部门征求意见。这个草案包括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劳动报酬和奖励、损害责任、财产继承共六编,计501条。后来我们又修改了三次,到19825月形成了第四稿。”

    由于当时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才刚刚起步,在短期内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够成熟,但社会经济的发展却又迫切需要民事立法的调整,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决定按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办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一个民法大纲。这就是19864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终生难忘的记忆

    转眼半个多世纪已经过去,金老仍很怀念早期在全国人大工作的那些时光。他说:“参加这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同志一直都住在后库,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和后库都办过公。第一次起草民法典是在中南海。我们办公的地方就在周总理的隔壁,挨着宋庆龄办公室。那时我们在国务院的食堂吃饭时,常能看见周总理,总理还主动过来询问我们的生活,关心我们的工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那些饱经风霜的老领导也都非常谦虚、平易近人。我们那个时候虽然每天都工作到很晚,经常要加班、开座谈会,会后还要整理总结,而且在那个年代的生活条件比较差,冬天总是吃大白菜烩豆腐,但是大家工作得很愉快,干劲很足。”

    金老说他在参加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最难忘的两位老师是孙亚明和林诚毅先生。“我参加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都是在孙亚明的直接领导下。孙老20世纪30年代就参加了革命,是一位老革命了,但他却总是与我们年轻人打成一片,没一点儿架子。我们第一次到东北去调研时,响应党的号召和农民同吃同住。他作为领导干部也和我们一样深入农民家庭。他的工作作风值得我们学习。孙老现在已经离开了我们,我很怀念他。林诚毅先生原先是四川大学的教授,后来又调到重庆大学任教。林诚毅教授对外国的还有台湾地区的民法研究很深,而且为人清廉正直。记得有一年我们学校请他来讲课,讲完后想给他一点微薄的报酬,他却一分钱都没有要。1981年夏天,我曾到后库去探望他,只见桌子上放着一大堆民法典草稿和有关资料,而这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却穿着背心,满头大汗地趴在那儿改东西……我常常怀念这两位老人,希望他们的敬业精神能够代代相传。”

198642日,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北京市代表在分组会议上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摄影/新华社记者李平

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的拓荒人

    如果我们要书写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那就无法绕开金平教授,特别是无法绕开金平教授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率先提出的“平等说”理论。

    曾几何时,民法究竟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一问题不仅成为了决定民法典体系设计的重大理论性命题,而且还成为了事关中国民法之地位的重大实践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受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事立法活动波动的影响,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曾一直困扰着民法学界。在那时,“公民说”(“小民法说”)、“两个一定说”(即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说)、“商品经济关系说”、“财产流转说”纷纷登场,一时间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讨论不绝于耳。而金平先生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平等说”。

    事实上,早在参加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时,他就曾指出民法应当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986年,他撰写了长篇论文《论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进一步从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情、价值规律的作用等角度系统而有力地阐明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应该是人与人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观点。“平等说”的提出在新中国民法发展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19864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直接采纳了这一学说。

    金平教授对于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的贡献不仅仅在于其高瞻远瞩地为民法划定了一个科学的调整范围,而且我国现行民法中的很多具体制度也都与其呐喊不无关系。比如,金平教授是中国大陆最早倡导立法应当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学者之一。

    金平教授还是中国大陆最早提出完整的物权概念,并竭力主张应当加强物权法的研究和立法的学者之一。1987年,在他与学生赵万一合著的论文中,不仅反思了传统物权的窘境,论证了我国建立物权制度的必要性,还比较详尽地提出了我国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想,并特别强调了他物权的价值。因为在他看来,所有权不是一种孤立的权利,必须有多种他物权的配置,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因此,今后必须在重视所有权的研究和立法的同时,加强对他物权的研究和立法,以利商品经济的发展。同年,由金平教授主编的《民法学教程》特别对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制度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在我国初步构筑了较为完整的他物权体系。

    “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允诺组成的。”早在1980年,金平教授就捕捉到了合同之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他曾明确提出了“国家确实有必要早日制定合同法,把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则、办法、程序明确具体规定下来”的观点。1986年,他又针对我国出现的经济合同法立法定位偏差的问题提出质疑:“鉴于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特别是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问题上分歧较大,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在确定立法计划和决策时,对此应有大致的划分,以免在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造成重复和混乱。”后来,我国合同立法果然从经济合同法走向了统一合同法。

为世界贡献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出台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法学界几代人的期盼,如今这一愿望终将实现。”金平对此充满信心。他表示,“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要制定民法典。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很快,需要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来调整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深化对外开放、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也都有很好的作用。而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们目前的民法学研究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民法学研究者,民事司法审判工作也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可以说,我们已经具备了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来讲,民法典出台都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我们一定要有信心和勇气为世界贡献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文/夏莉娜)

责任编辑: 马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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