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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焦点:乱食、繁育、放生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6年第9期

4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摄影/马冬潇

    4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再次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就一审时各界提出的意见,二审稿增加: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仍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规定。

    “禁止食用”条款的有关争议

    中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大国,物种的多样性和种群数量均位居世界前列,保护野生动物,严格管控与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当前乱捕滥食野生动物时有发生,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社会公众提出,本法对此应严加规范。对此,草案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宝树认为,“本次修订草案与一审稿相比,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条款,理清了逻辑关系,细化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针对性与规范性都有了明显提高。”此外,孙宝树还提出了一条具体的修改意见。草案第31条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孙宝树指出,在实际操作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涉及的种类范围广,而餐饮经营者,尤其是个体经营者数量多、分布广,在地区性、习俗性饮食习惯的影响下,各种民间交易、食用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禁止和监管,建议细化该条款的可操作性,或者明确由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食品卫生部门出台具体管理办法。

    “第28条中明确‘禁止出售、购买、转让、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第31条中‘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意思不明确。禁止食用是对的,但这么说好像不是为食用就可以购买,给人的感觉是禁止为食用,不食用则可以。前款已讲明购买都不可以,不管食用还是不食用都应包括在内。‘为食用’给人以歧义,这个条款是多余的,可以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说。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也建议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能够人工繁殖的除外。他认为,第31条第2款应修改为:“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此外,欧阳昌琼还建议,应在第45条中明确:凡是明知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还食用的,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能否及如何“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存疑

    修订草案严格规范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利用;区分物种保护目的与其他目的的人工繁育,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等,体现了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的原则。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可以进行商业利用,存在不同看法。

    “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要非常慎重,特别是国内外高度关注的那些物种,比如老虎。现在华南虎已经基本绝迹,东北虎也已经很少,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人工饲养将老虎引入药物生产,甚至引入食物链,形象非常不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说,我们的食物来源非常丰富,虎骨药用价值也是有限的。有些来自动物的、具有较明确药用价值的天然产物也可以经由人工合成,比如麝香、熊胆中的一些成分。现在提倡五大发展理念,特别是绿色发展,应该落实到这个领域中。

    “关于老虎,特别是死虎尸体的存放对虎园是个很重的负担。”对此有过调研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说:“我曾问过一个地方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他们的说法是:‘死虎尸体不能利用,一旦利用就相当于放开了一个口子,有人会通过这个渠道赚钱,使活老虎的安全没有了保证。’那可不可以出台一个制度,自然死亡的老虎走中药材利用的渠道;遇到故意伤害致死的,就启动司法鉴定。建议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自然死亡后,如何利用的问题进行再调研。”

    “我曾到过牡丹江市的猫科繁育基地,这里人工繁育了大量老虎,技术已经非常成熟,而且有很多已经死亡的老虎被长期冻在冰箱里,十几年不让利用,一年保管费用就达上百万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认为,既然老虎已经死掉,就应该利用起来。现在中医利用虎骨只能搞替代,肯定达不到应有的疗效。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以持人工繁育证,出售利用其制品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30条具体地讲到利用野生动物的问题,但其中的规定太空、太虚,既然这个利用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且又是极少数情况,就应该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局限在具体领域。

    这部法争议最大的是人工繁育和利用问题,中医药界的一些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曾联名写信反映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庆喜说,如果老虎养育到第八代、第九代或者第十代,是不是可以利用?他认为,这次草案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可以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名录”,同时在滥食这方面又有所加强,改得很好。医药用于救命是可以的,但滥食一定要严加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认为,草案中提到的“人工繁育”有两类:一是为了物种保护需要和科学研究需要的繁育,比如大熊猫的繁育;还有一类是为了利用的繁育,比如为了要虎骨、熊胆。方新建议把这两种分开,前一类叫人工繁育,后一类叫人工养殖,对两类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例如,为了保护动物,有关部门要发证,如人工繁育证、猎捕证等。进而,方新还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发哪几种证、发给谁、养殖繁育多少等都要公开,这既便于公众监督政府,也便于公众参与管理。

    动物“放生”,成为意外的热点

    生态系统是一个精密、相互关联的体系,随意添加或减少成分或者改变各个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都会对系统的稳定和健康造成危害。动物的放生行为应该是一种严格、科学、专业的活动,而不应该成为一种随意、大众的活动。不当的随意放生动物,既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系统平衡,甚至酿成生态灾难,也对被放生的动物本身造成伤害。

    近段时期,相继有媒体报道随意放生动物引发的公共危害事件。比如,2016413日《北京晚报》报道,北京市怀柔区汤河村出现数百只人工养殖的狐狸被随意放生,咬死咬伤村中家禽,造成当地村民惊慌;有人在泰山大量放生松鼠,导致松鼠繁殖成灾,造成当地核桃减产一半以上;还有人在居民生活区放生蟒蛇,更有把凶猛的外来物种在国内的自然环境中放生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认为,放生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应该由野生动物保护专业机构实施,并且对放生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个人、民间机构和宗教团体的一般放生活动应当被禁止,确有特殊必要的应报备放生地野生动物保护专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评估其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后,予以批准或否决。即使批准放生,活动也应由主管或评估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管。此外,大规模、风险性较高的放生以及外来物种投放活动,即使是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也应由国家层级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估后方可进行,当地政府部门无权随意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宝树建议,比照第38条第2款及第55条有关规定,增加禁止随意放生本土野生动物的规定。孙宝树认为,目前受传统习俗和宗教文化的影响,各种野外放生行为和活动屡见不鲜。这种放生活动缺乏科学指导和有效监管,放生物种既有外来物种也有本土物种,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失。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买买提明·牙生指出,对野生动物实施保护的同时,还要认真研究如何有效避免野生动物如狼、狐狸、野猪等对人类、农牧业生产带来的危害。一方面,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另一方面,就确实有害的,对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一些动物而言,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减少它们对人类的危害,需要在修法过程中进行研究。

    (文/本刊记者 于浩)

责任编辑: 马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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