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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全面实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沈跃跃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6年第9期

    429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实施座谈会在京召开,沈跃跃副委员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摄影/王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签署第42号主席令对外公布,于20165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活动的法律,对于我国全面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法律的主要制度规范,推动有关各方学习好、宣传好这部法律,全面贯彻实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张德江委员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促进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发展海洋经济、提升深海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环境,实现永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履行国际义务,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实际行动。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从事勘探开发活动的承包者的监管,切实维护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资产和其他权益的安全,为我国深海事业发展和国际社会和平利用深海资源作出积极贡献。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是全面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开发工作。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提出了“提升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提高海洋开发能力,扩大海洋开发领域,让海洋经济成为新的增长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出要“积极参与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新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对深海海底区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三五”时期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关键时期,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适时出台,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深海海底区域活动,有利于提高我国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水平,推动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事业,有利于提升我国参与国际深海事务能力,推动一带一路和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

    第二,这部法律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重视维护全人类利益的重要体现。国际深海海底区域空间广阔、资源丰富,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对所有国家公平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均可为和平目的开发利用。缔约国要通过国家立法有效管控其担保的承包者在深海海底区域内的活动。我国是《公约》缔约国,一贯重视履行国际承诺和经我国批准的国际法律义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和“区域”活动担保国积极履行国际承诺、重视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维护国际海底秩序、保护深海环境、推动和平开发利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决心和努力,体现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责任担当。

    第三,这部法律是法治海洋建设的重要内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体系,推动了法治海洋建设,彰显了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决心。这部法律不仅确立了我国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管理制度,奠定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基础,还在科学技术研究、装备发展、公共平台建设、资料汇交和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是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重要行为准则。这部法律的出台对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提升海洋法治水平、提高公众海洋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努力推动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认真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积极协调、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一,要认真做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工作。深海海底区域活动面向国际,涉及国内多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关系到政治、经济、外交、科技、环保、交通等方方面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律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全面准确地做好法律宣传,尤其是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广大海洋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

    第二,要依法落实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这部法律明确了我国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具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并提出国家要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战略和规划,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等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落实这些重要制度和措施,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国家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战略和规划,依法对勘探、开发申请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依法加强对承包者深海勘探、开发行为的监督检查,使之严格依法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切实保护海洋环境,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类行为。

    第三,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实施还需要通过配套制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申请行政许可、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研究的资料样品汇交及使用等,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办法。同时,要密切关注国际深海制度的发展,适时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第四,要积极提升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深海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促活力,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积极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模式,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专业人才培养及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为相关个人、企业和机构的深海研究开发活动提供共享合作机制,为深海海底区域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支撑,不断提高我国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水平,提升资源调查、勘探和开发能力,把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工作推向新阶段。

    蓝色海洋关系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发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出台,是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里程碑,是我国推进海洋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让我们共同努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抓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为推进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事业、建设海洋强国做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 马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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