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人大杂志

新种子法:为种业发展保驾护航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5年第22期

11 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种子法修订草案。摄影/ 盛佳鹏

一粒种子,寄托着农民对丰收的期望,承载着千家万户的粮食质量与安全。2015 11 4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种子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 94 , 并将于2016 1 1 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作出了修改与完善。

“会议审议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对种子法作出全面修改。修订后的种子法对于提升我国农林科技创新水平,做强做大种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将发挥重要作用。”张德江委员长在此次常委会会议闭幕会的讲话中强调。

我国现行种子法于2000 年颁布,中间曾经对个别条款作过两次修改,此次修订是该法实施15 年以来的首次大修。今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种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印发地方部门、网上公布、召开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其中,仅网上就征集到8200 多条意见和建议。后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并最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舆论认为,修订草案体现了在种业领域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平衡,将简政放权与严格规范进行了有机统一。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农业发展的改革机遇期,种子法修订对于助推我国现代种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农林产业竞争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助推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新活力

“修订草案在品种管理方面进行改革,减少了审定作物的种类,设立了部分作物品种登记制度,这是品种管理走向市场化的重要一步,符合我国国情,也适应未来发展的趋势。”10 31 日,白志健委员在分组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时指出。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种业领域,政府部分职能的合理放开,意味着要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种业创新。基于以上目的,新修订的种子法在品种管理、企业育种研发等方面完善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种子法对主要农作物和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分别设置了审定制度和登记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品种管理。此次修订还开辟了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种子企业的“绿色通道”;修改了属于其他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规定。

  

                       许为刚委员             欧阳淞委员             赵治海代表                          

品种审定制度作为品种管理的传统制度,是行政许可。此次修订将现行应当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类由28 种缩减到5 种,并在完善审定评价标准、加强品种审定监督等方面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制度作了完善。其中,修改后的审定评价标准为:“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而加强品种审定的监督,则体现在对品种审定档案实行可追溯管理、公布审定意见情况、明确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明确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此次修订缩减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意味着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种类的确定权被取消,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得以减少。记者了解到,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将被纳入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范畴。按照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申请文件只作书面审查,不作实质审查;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因此,这一制度有助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尽快进入市场、进行推广,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许为钢委员指出:“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这是我们国家在农业品种生产准入制度上向市场化的迈进,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也符合我国现状和我们国家品种准入制度的发展趋向。”

为了防止品种登记管理成为范围过宽、门槛过高、程序过于繁琐的变相审定,新修订的种子法对实行登记的农作物范围进行严格控制,并建立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告诉记者,“这样,主管部门可以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脱身,重点投入到事中、事后的监管上,及时发现、解决种业发展的问题。”

完善责任体系,严惩违法经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当放开种业市场的政府管理,充分发挥市场这只手的作用是必然趋势,但放开绝不是无限制地“撒手”。只有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才会实现种业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地推动科技创新。鉴于此,新修订的种子法从优化品种登记制度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出发,完善相关制度责任体系,并加大了对种子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种子法缩小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范围,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管理,意味着降低了品种市场的准入门槛。相较于事前监管式的品种审定制度,此次修订更侧重于事中、事后监管。为了实现宽进严管,新修订的种子法完善了品种审定、登记制度的责任体系。

比如,明确了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果申请材料存在不实,除了要撤销登记、将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以外,申请者还要对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且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再比如,明确了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走“绿色通道”品种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有造假行为的,处以罚款,不得再依照“绿色通道”制度申请品种审定,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

新修订的种子法还完善了执法机制,并加大对种子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记者了解到,虽然我国种子生产经营者众多,但这些生产经营者多以杂、散、弱的状态存在于市场,再加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市场上生产假、劣种子,侵权和无证生产经营等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相对弱势的农民成了这些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直接买单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次修订将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国农业、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种子法在总则中增加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以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此次修订从查处措施、联合执法等方面完善了执法机制。此外,新修订的种子法还明确规定了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鉴定品种的检测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以有效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种子法完善了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求偿的规定,即将原来规定的由农民先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修改为农民可以选择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任何一方要求赔偿。这些规定不仅便于农民多渠道求偿、维护自身权益,还加大了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督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处罚力度方面,新修订的种子法不仅提升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和幅度,还增加了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从业禁止规定。以上规定大幅提升了种子企业的违法成本,打击力度的加大将有效地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

推动种业创新,护佑粮食安全

种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值得一提的是,注重提升种业创新能力的相关规定,也是新修订的种子法为公众所关注的一个重点。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向记者介绍,“这次种子法的修改在立法目的中加了三句话:一是要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二是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三是要发展现代种业。”新修订的种子法在第十二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张延秋还指出,新修订的种子法“在品种选育方面明确了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科技人员依法取得研发收益,鼓励企业利用公益性创新成果自主培育新品种,支持科研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这体现了“国家的科研教学单位向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方面发展,商业化育种主要由企业承担”的政策支持和走向。

此次修订还增加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一章,并对严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增强了对侵犯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保护和促进了种业创新。

除了以上内容,新修订的种子法的亮点还有很多,比如,在保障粮食安全、行政执法机构的确定等方面增加了新的规定。其中,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治海认为:“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对外合作中增加了种业安全审查机制,这是对种业战略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促进我国种业的健康发展。”

种子法的修订将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图为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农民在种子公司购买水稻良种。摄影/ 张春雷

就行政执法机构而言,新修订的种子法除了保留现行法“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的规定外,明确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执法主体的相关规定。

种子法的修订是一件大事,因为它关乎每一个人、每一片土地。在欧阳淞委员看来:“种子虽小,但事关农业的收成、农民的收入、城市和农村居民的米袋子和菜篮子。换一个角度看,它也事关科技的繁荣、种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有序,它还关系到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关系到新常态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种子都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国计民生,所以修订好种子法非常重要。”

针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中反映出的各方面问题,新修订的种子法进行了积极回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了种子管理者、育种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各方的行为。此次修订真正地做到了依法规范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育种者、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收放自如,张弛有度,为我国现代种业的创新与发展,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前进提供了不竭动力和有力保障!

    (/ 本刊记者 王博勋)

责任编辑: 马冬潇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