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审议:慈善法三大焦点问题
几天前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从2005 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算起,已经过去了十年,这一刻终于到来。
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慈善黑幕的频频曝露,慈善法的立法过程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考量各方意见,经过精心取舍形成的草案一审稿,许多制度“创新”落地。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其中不乏一些焦点问题。
税收优惠到位了吗?
多年来,税收成为困扰慈善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能够享受免税待遇的组织十分有限,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更是少之又少。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与慈善组织宗旨相关的经营活动收入尚未纳入免税范围,大额股权捐赠还需要缴纳巨额税金。完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制度成为业界的重要期盼。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对慈善事业的促进作用,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草案还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者知识产权的,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规定,因此草案并未作出具体突破性的规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为了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应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张崇和指出,与美国相比,我国的优惠幅度还不够。“如果法中不宜具体规定,建议明确总的要求。可将第八章促进措施部分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加大对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等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
郑功成委员指出,慈善事业发展最关键的促进政策就是税收政策,美国的慈善事业之所以发达,就在于它的税收政策。美国没有慈善法,只在税法里面有一个条款规定对从事公益的减免税收。但是它还有另外两个税即遗产税和赠与税,对参与慈善者实行税收减免,再加上遗产税与赠与税守住遗产与财产转移关,很自然地促使每个人都要理性地考虑自己的财富如何更有效地处置的问题。因此,我们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光靠一部慈善法是不行的,光靠慈善法中对有关税收的减免优惠提一些原则性规范也是不行的,还要税法的修改和调整同步跟进,还得要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样的税种。
沈春耀委员提出,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都有涉及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的措施。“如果将来出台房地产税法或者其他财产性质税收的法律,包括遗产税法,要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
徐显明委员建议抓紧和税收等有关方面的法律的配套衔接。慈善要形成制度,国家税收的优惠是最大的动力,也是财富分配最有效的方式,慈善法应该和这方面的法律配套。
也有些委员指出不宜过分夸大税收优惠的作用。
龙庄伟委员认为,要有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优惠,但是全靠税收优惠来进行慈善,是拿大家的钱办少数人的事。“因为税收是全民的收入,不能又得了名,严格来说也得了利。”他提出,应该用税收政策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比如现在还没有开征遗产税,这也是税收政策,但不是税收优惠,如果开征遗产税,肯定会促进捐赠行为。因此,不能够用单纯强调税收优惠政策来代替税收政策的调整。
王胜明委员认为,需要研究的是税收优惠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税收优惠对鼓励和促进慈善募捐具有积极作用,但不宜过分夸大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和个人之所以把财产捐献出来,情况较为复杂,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慈善文化、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王毅委员 何键忠委员 龙庄伟委员
王喜斌委员 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张崇和 徐显明委员
郑永扣代表 朱静芝委员
网络募捐如何规范?
目前,互联网已成为慈善活动的重要渠道,网络捐赠去年爆发性增长42%,总量超过4 亿元。由个人发起的求助募捐、公益众筹,通过微博微信迅速传播,效果惊人。今年8 月,一位罕见病患儿母亲在朋友圈“卖米救子”,24 小时卖出大米2 万斤;9 月,在腾讯“互联网公益日”,3 天募集善款1.3 亿元。
为防范网络“骗捐”“敛财”事件的发生,规范互联网募捐行为,草案明确规定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审议中,互联网募捐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焦点。大家普遍认为,应从各个方面善用互联网,在完善细化相关规定的同时,也要考虑疏堵结合。
王毅委员认为,当前互联网慈善发展迅速,正在颠覆传统的慈善模式,而且越来越多样化,形式更加灵活。“目前草案中对互联网慈善的规定,显然难以适应新的变化,建议增加相应条款鼓励和保护互联网慈善活动健康发展,以实现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共享发展’的新理念。”
朱静芝委员建议把“网络”纳入法律规定的公开募捐信息渠道。
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说,现在的网上募捐,比如在微信和微博里,扩散范围非常广,已经远远超出了亲友互助式的慈善活动范畴,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公开募捐了。他建议针对互联网对慈善事业的影响,以及法律边界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尽可能加以规范。
刘政奎委员建议完全放开公开募捐的区域限制,“如果为了加强对公开募捐的管理,可以更加严格对公募资格的审查和活动的监督。”“现在互联网已打破了地理空间障碍,再实行区域限制不合理,就像不允许在一个地方登记注册的企业去其他区域经营一样。”
孙宝树委员指出,民间人士利用网络平台门槛低、传播快、互动性强、影响力大、透明度高的特点,组建未经登记的微公益组织,直接与网民开展点对点的慈善活动;又如生活困难或身患重病等各种原因,自行在网络、街头以及手机微信等平台上开展的各种募捐活动,现在都非常常见。而这部法律草案注重对各类正式的慈善组织、各种正规慈善活动以及以慈善为目的的信托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立法范围偏窄。
监管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为慈善事业设置完善的监管制度是慈善法必须函括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此,草案专章予以规定。
慈善法草案不仅明确了民政部门为监管主体,而且还详细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以及监管程序等。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要求,草案放弃了目前实行的年检制度,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此外,草案在提倡行业监督的同时,还鼓励社会监督,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组织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郑功成委员认为,变“年检”为“年度报告”不是减弱监管,而是监管方式发生了变化。 “过去只重门槛与年检,忽略了全过程的监督,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它会增加守法者的运行成本,却无法保证让违法者得到惩治。因此,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是未来慈善事业监管的合理取向。”
王喜斌委员认为应在“管”上下功夫。一要规范,二要严格执法。要形成合力,要把所有的事情放在公开、公正的大背景下。
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慈善组织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应参考慈善组织行政和社会监督中财务审计、活动管理、评估制度等内容,进一步系统全面地加强慈善组织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特别是针对一些小型的民间慈善团体,其自身条件很难承受财务报告审计、
第三方机构评估等费用支出,在起步阶段,确实很有必要强化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督,有效规范其日常经营管理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建议,除接受慈善组织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外,还应规定民政部门要每年抽查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流向和用途,增强透明度。
吴晓灵委员指出应明确调查处理时限。“第一百零三条提到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受投诉、举报后应该及时调查处理,这个‘及时’没有明确时限,应该规定在多少天之内给予回复,不一定是处理完成了,但是要有一个回复的时限。
(文/ 本刊记者 彭东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