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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关家庭暴力预防的规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第18期

    一、建立以国家为主导的多元化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

    各国立法均规定国家在反家庭暴力中承担主要责任,并强调个人、家庭、社区、相关机构在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和责任。日本《防止配偶暴力及被害人保护法》规定,内阁总理大臣、法务大臣及厚生劳动大臣应为预防配偶暴力和保护被害人制定基本方针和政策,各都道府县应根据基本方针,制定相应都道府县预防配偶暴力与被害人保护的对策和规划。

    二、建立家庭暴力咨询服务机制和庇护场所

    韩国《家庭暴力预防和被害人保护法》规定,为家庭暴力被害人配置庇护场所、保护设施及其他援助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中心,受理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咨询和举报,并联系相关机构予以援助。日本《防止配偶暴力及被害人保护法》规定,日本各都道府县设立配偶暴力咨询服务中心,为受害人提供咨询、心理指导、临时保护、安排住所等服务。美国《反针对妇女暴力法》规定,设立全美家庭暴力热线服务,全年24小时无休免费服务。加拿大安大略省近年来探索形成了社区与警力互动模式,建立性侵、强奸危机干预中心,开通“停止家庭暴力”网站,开设帮扶热线。

    三、开展性别平等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韩国规定,学校应开展家庭暴力预防教育。美国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教育和服务项目,预防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加拿大安大略省2006年制定平等条例,对814岁青少年进行健康、平等、尊重的人际关系教育,从源头阻断暴力循环发生。

    四、开展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统计

    韩国规定,妇女家庭部长官每隔三年就家庭暴力开展调查和统计,并公布结果,将其作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政策的参考依据。

责任编辑: 马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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