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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出台:关注你的关注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第17期

    8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摄影/杜洋

    历经三审8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153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据了解,这次刑法修改涉及面广,修改幅度大,减少了9个死刑的罪名。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修法对近年的社会热点作出快速精准回应,一方面,通过取消嫖宿幼女罪、弥补打拐盲区,完善虐待罪等,强化了对老年人、儿童、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人权关怀跃然纸上;另一方面,加大了对恐怖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契合当前反腐大决战的高压态势,密织法网,对贪腐犯罪施以重拳,充分彰显了刑法的震慑和惩戒力度。这是一次对刑法比较重大的修改,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要求,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充分总结了司法实践的经验,回应了社会的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法律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评价称。

    减少9个死刑罪名,坚持少杀、慎杀理念

    继续对死刑进行改革,仍然是这次刑法修改的重头戏。

    为了更好保障人权,顺应国际限制和废止死刑的国际发展趋势。近些年,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始终坚持少杀、慎杀理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秉承这一立法宗旨,刑法修正案(九)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罪的刑罚作出调整,取消了死刑。

    纵观我国死刑改革的进程,1997年刑法颁布前,我国刑事立法中设置死刑的犯罪多达71种。1997年刑法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最大的改革出现在2011年,当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谈到此次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每次减少死刑都是根据社会发展、犯罪情况的变化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来决定。他认为,可以肯定的是,今后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法的方向。

    对于在减少死刑的过程当中,有人担忧,死刑的减少对某些犯罪是否会出现放纵,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

    郎胜回应称,此次修法,立法机关反复听取了各个方面的意见,调取了大量数据,研究了大量案件,非常审慎地提出减少死刑的方案。朗胜说,目前减少的这些死刑罪名都是近些年来比较少发生,有些是很少甚至没有适用过死刑的罪名。

    当然,也不排除今后可能在某些方面出现了特别严重的情况,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实际上在刑法里还有一些规定。比如虽然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但是还保留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的死刑,真有需要的时候对一些严重的犯罪,还是能够适用比较严重的刑罚的。郎胜强调,无论哪种犯罪在判刑的时候都会坚持罪刑相一致的原则。

    刑法学界也对此持普遍赞成态度。著名刑法学专家高铭暄认为,从刑法修正案(八)首开死刑部分废除的先河,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指示,再到刑法修正案(九)继续减少死刑,体现了中央对死刑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标志着我国立法关于死刑问题的态度逐步朝着更为冷静、更为理性的方向发展。

    充分尊重民意,取消嫖宿幼女罪、加重对收买妇女儿童罪处罚等

    刑法涉及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与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令许多业内人士印象深刻是,这次刑法修改对于人身权利、民生、社会秩序等诸多领域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取消了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

    记者了解到,此前在全国人大法律委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一审和二审草案中均未涉及嫖宿幼女罪,但两次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取消这一罪名的呼声一直很高,而这也是孙晓梅等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的议案,包括妇联在内的众多社会团体也一直呼吁。

    嫖宿幼女罪诞生于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之时,是当时新增的罪名,目的是有针对性地对幼女进行更好的保护。但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中一些典型案例的曝光,围绕嫖宿幼女罪的争议越来越多。

    来自法律界最多的质疑主要针对的是罪名本身,认为嫖宿一词会造成对被害幼女的污名化。因为在世俗观念中,强奸是重罪,嫖娼是轻罪,强奸罪施害方遭谴责,而嫖宿罪则是双方被鄙视。

    最终草案三审稿决定取消这一罪名,并获得通过。这意味着今后对于奸淫幼女的犯罪将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可以看出,嫖宿幼女罪的取消,体现了立法者对民意的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支持嫖宿幼女罪的取消。王胜俊副委员长认为,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此外,面对日渐猖獗的拐卖儿童犯罪,本次修法弥补了打拐盲点,加重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可以免除处罚的条款,进而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罚。

    除了加大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之外,修法修正案(九)还增加了多个犯罪类型,对现行法律进行查缺补漏地完善,比如虐待罪不再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将老人、儿童和未成年人的看护人员也纳入其中;猥亵罪的对象增加了男性;将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和虚假诉讼犯罪;将医闹行为入刑,加大打击;等等。这些内容几乎都是近年来社会舆论强烈呼吁的热点,将其纳入刑法,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各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委员们评价说。

    当然,刑法的每次修改都必将是一个理性的过程,并非所有入罪呼声高的社会热点,都会纳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对记者说,修法需要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发生概率,要顺应国情、社情、国际形势,慎重进行刑法的立、改、废

    在许多业内人士看来,这次修正案(九)的一审、二审草案均向社会公布,真正做到了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民主立法的魅力。刑法的任何一次细微的变化都会对公民个人生活,以及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看来,对于关乎生命、自由、财产、名誉等公民权利的刑法修改,确实应当慎之又慎。

    对恐怖主义犯罪施以全链条打击

    近年来,国内外暴恐活动频繁,去年我国发生了“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力恐怖案件,今年626日,法国、突尼斯、科威特三国同天相继发生恐怖袭击血案,817日泰国曼谷发生四面佛爆炸案……接连发生的恐怖血案凸显当前国内外反恐面临的严峻形势。

    本次修正案(九)针对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在刑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规定,列举规定了10余种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包括:资助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或恐怖活动培训,为恐怖活动组织招募、运送人员,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组织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组织联络,宣扬或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拒绝提供他人犯罪的证据,等等。

    同时,提高了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法定刑;增加了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财产刑。

    有主谋、有组织、有目的的恐怖活动,现在已经成为当今巨大的社会安全隐患,也是老百姓深感恐惧和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张平委员说,这次修改对恐怖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培训者、资助者都明确规定为犯罪,提高了法定刑,他对此表示赞同。

    这些罪名的设立和修改涵盖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整个链条,组织领导、策划实施、经费保障、宣扬煽动、境外联络等环节都在打击之列。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反恐怖研究中心主任李伟说,修正案(九)对相关恐怖犯罪的认定,是根据恐怖活动的特点规律而作出的,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他建议,即将出台的反恐法要与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做到相互衔接、协调一致,通过法律的自身强化对遏制恐怖活动起到更积极显著的作用。

    增设终身监禁,扎牢反腐的法治笼子

    本次修法中,最受社会关注的无疑是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其中一项显著的修改就是增加了终身监禁的措施。这同样是在草案三审时才新增加的内容,条文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于立法的初衷,法律委在三审草案报告中称,这是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的结果,考虑的是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相衔接。

    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针对的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本应当判处死刑的那些。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给予他们终身监禁,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犯罪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终身监禁释放出了当前从严惩腐的强烈信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表示,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会载入史册。

    对于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终身监禁作为本次修改新出现的提法,是否应当有更为清楚的定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这种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的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8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1日起施行。图/朱慧卿

    此外,为了加大对贪腐犯罪的惩处力度,本次修正案取消了贪污、受贿原先的具体定罪数额限制,代以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个档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从实践情况看,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数额规定过死,难以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把定罪量刑标准改为概括性模式且纳入了情节或后果的考量,更为科学合理。赵秉志说,今后,此标准还可随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变化由司法解释及时作出调整,有利于更加合理地惩治腐败犯罪和维护司法的统一与公正。

    行贿是腐败行为的重要诱因。本次修法还对行贿罪施以重拳,一方面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并增设了罚金和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另一方面扩大了行贿罪的适用范围,即增加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

    赵秉志对此解释说,现实生活中,向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危害性日趋严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提出将影响力交易行为入罪。作为缔约国,我国有义务遵照履行。赵秉志认为,将向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行为入罪,不仅兑现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承诺,更是进一步严密打击腐败犯罪法网的迫切需要,有助于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善。

    (文/本刊记者 张维炜)

责任编辑: 马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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