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草案二审的罪罚之辩
面对日渐猖獗的拐卖儿童犯罪,刑法如何弥补“打拐”盲点?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是否为犯罪?行贿罪应如何科学量刑……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其中许多内容对上述社会热点作出了积极回应,进一步完善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恐怖主义犯罪、贪腐犯罪、危险驾驶罪等诸多条款。
分组审议时,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些内容的修改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是否应一律追究刑责
近日,一条关于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的帖子刷爆了微信朋友圈,在社会上掀起了一场全民大讨论,要求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各种建言数量不断激增。
顺应从严从重惩处买卖儿童恶行的民众呼声,本次草案二审稿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提出,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以加大对收买被拐儿童行为的打击。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儿童者,只要没有虐待行为或阻碍解救,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去年年底,草案一审稿将上述“免刑”内容,修改为,“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审过程中以及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这一规定引起较大争议,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作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报告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为此,二审稿吸取了上述意见,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条款,规定“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将一律被追刑责。
“在频频曝出儿童拐卖事件的国家,这一改变有助于弥补长期以来的打拐盲点,矫正过去法律对贩卖儿童买方市场的‘忽略’。”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这一修改得到社会民众的广泛认同。有网友评论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拐卖儿童,十分可恶,给被拐卖儿童的家庭造成极大痛苦,理应严惩不贷;这次草案规定,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一律被追刑责,大快人心,收买与拐卖都入刑惩处,有利于抑制拐卖儿童现象。李晓燕是一位中学老师,身为母亲的她表示,对收买被拐儿童者追刑责,理所应当。她说,拐卖儿童犯罪,本来就是“拐卖”与“收买”合成犯罪。只不过“拐卖”在前,是主犯;“收买”在后,是“次生犯”。二者合伙犯罪,缺一不可,故对收买者追刑责,合情合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也对这一修改给予充分肯定,但一些委员对于法律上仍然保留一个“从轻”惩处的口子深表担忧。陈秀榕委员认为,这与我国严厉打击拐卖犯罪的立法初衷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她建议本次彻底修改到位,删除“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明示收买被拐卖儿童就是犯罪,必将受到重罚,从而给怀有犯罪意图的不法分子以更强的震慑。谢小军委员也同意“不得从轻处罚”的意见,他进而提出,如果对被拐卖儿童收买了以后,有虐待、阻碍解救行为的,还应当从重处罚。
与儿童相同,妇女也是拐卖犯罪的重点侵害人群。此次对于拐卖妇女犯罪,二审稿维持了一审时的规定,明确“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对此,二审中,陈国令、范徐丽泰、郑功成等委员提出,被买卖的妇女和儿童一样是弱势群体,应该受到很好的保护,要保护她们,同样必须打击卖方和买方,双管齐下。他们建议,拐卖妇女也要参照拐卖儿童的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得“免除”处罚。范徐丽泰说,一旦条文内有“免除处罚”的规定,买妇女的人就有侥幸心态,认为即使被查到或许也可以没罪。“所以,可以从轻发落但是不可以免罪,这样买卖的市场里面就少了很多买方,没有了市场,拐卖妇女犯罪才能逐渐减少。”范徐丽泰说。
资助培训恐怖活动入罪后如何量刑
6 月26 日,就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召开期间,法国、突尼斯、科威特三国相继发生恐怖袭击血案,造成60 多人死亡、200 多人受伤。从北非到欧洲,再到海湾地区,连环恐袭事件横跨三大洲,在令人感到震惊、悲痛和愤怒的同时,也再次给世界敲响警钟,凸显当前国际反恐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针对当前恐怖活动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一审稿的相关条款作出补充,一是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为犯罪;三是完善偷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有主谋、有组织、有目的的恐怖活动,已经成为当今巨大的社会安全隐患,也是老百姓深感恐惧和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张平副委员长说,这次修改对恐怖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培训者、资助者都明确规定为犯罪,提高了法定刑,他对此表示赞同。
但是考虑到目前日益严峻紧张的治安状况和社会形势,张平副委员长认为,量刑标准还是太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建议对相关量刑标准酌情予以提高。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举例称,从新疆这些年来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来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大多数就是偷越国(边)境到国外接受“三股势力”(即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培训,回来以后再实施暴力恐怖活动。艾斯海提·克里木拜提出,为从源头上杜绝恐怖犯罪,应提高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加大对这些活动的打击力度。
当然,判断罪与非罪时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白志健委员提出,鉴于目前恐怖主义活动很多是以隐蔽的形式进行的,比如有的披着宗教的外衣,或者学术活动的外衣,所以要考虑到有些团体和民众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资助行为。他建议法律上应确定行为人是“明知”的情况下才可定罪量刑。
行贿罪应否设“免除处罚”情节
贪腐犯罪的修改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根据草案一审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次草案二审稿对该条款作出调整,删除了“检举揭发行为”等的表述,将这条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多位常委会委员看来,这一规定依然赋予了行贿人“免责条款”,不利于打击贪腐犯罪。“行贿罪根据情节和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但是不能免除处罚。”令狐安委员说,现在很多行贿人就是腐蚀了一批人,通过作证以后就免除处罚,然后再去腐蚀新提拔上来的领导,由此不断恶性循环下去,难以达到预防和惩戒犯罪的目的。韩晓武委员也认为,这样修改对于行贿人的处罚力度仍然不够,会造成行贿人怀有侥幸心理。韩晓武说,这条规定修改的方向应是彻底取消“免除处罚”。
此外,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提高了向特定关系人(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行贿犯罪的刑罚标准,规定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明确单位犯此类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这有利于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是非常必要的。”贺一诚委员对此表示。同时他提出,就单位犯罪而言,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与前款规定的个人犯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相比,显然太轻,与行为的危害性也不相称。为了避免个人假借单位名义行贿逃避刑罚,贺一诚建议,对于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应依照前款自然人犯罪的标准量刑处罚。
对于“毒驾”应采取
“零容忍”态度,建议尽快入刑近年来,国内因吸毒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态势。6 月26日,刑法修正案( 九) 草案二审稿审议当天,恰逢国际禁毒日,十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对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建议尽快将“毒驾”行为入刑加以严厉处罚。
“据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我国现在吸毒人口达1400 余万,比2008 年增长了6.8 倍,而且吸毒的人群越来越年轻化,吸食合成毒品的人平均年龄28 岁。这些人中,拥有驾照者不少,应引起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说。而且,“毒驾”的危害远胜于酒驾。梁胜利委员进一步介绍称,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人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要慢21%,驾驶能力更是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
但是由于目前“毒驾”行为尚未列入刑法,“按照现在的法律,‘毒驾’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与酒驾行为相比明显偏轻,达不到震慑效果,这无形中会助长吸毒驾驶行为。”方新表示。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 九) 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30 多个省区市和单位部门提出“毒驾入刑”建议,梁胜利委员认为,这充分表明大家对“毒驾”危害的认识具有普遍性。
“从国际惯例看,普遍把‘毒驾’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沈跃跃副委员长、方新委员纷纷表示,“毒驾”行为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得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制裁,对其采取“零容忍”。沈跃跃副委员长进一步建议称,应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形作细化规定,将“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罪,以提高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震慑力。
“‘毒驾’入刑一定要有前瞻性。”对于“毒驾”迟迟未入刑的原因,方新委员分析称,可能与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有关系,“一是快速检测困难;二是即使尿检呈阳性,也可能是因为吃了其他药物造成的。”但梁胜利、方新等委员均表示,不能因为操作难度大就搁置放弃立法,不能坐等检测手段完善成熟之后再启动程序,因为我们的立法是以问题为导向的。
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也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事先防御比事后惩罚效果要好得多。“毒驾”入刑可以将刑法防卫社会的重心前移,从而实现对法益的前图/CFP 置性保护。
(文/本刊记者 张维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