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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五大机遇”下更需制度创新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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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日上午10 点,中国( 天津) 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作为长江以北地区唯一一个自贸试验区,天津自贸试验区未来发展成为瞩目的焦点。

面对各方期待,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色概括起来就是‘二三二’,即肩负着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两大国家战略的重任,坚持区内与区外监管相结合、制度创新和发展实体经济相结合、学习复制上海经验与借鉴吸收国际通行规则相结合,充分发挥天津租赁业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两大优势。天津将认真实施《总体方案》,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将自贸区打造成为制度创新新高地、转型升级新引擎、开放经济新动力、区域协同新平台、‘一带一路’新支点。”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为从法制上保障和促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决定之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

2015 1 15 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决定主要规定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暂时调整实施《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二是,为支持和保障自贸试验区在相关领域的改革创新,对将要调整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作出概括性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三是,上述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与此同时,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还把制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列入2015 年度立法计划,并将根据天津市委的相关决策部署和自贸区建设需要,在借鉴和总结各方面制度做法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审议。

在制定天津自贸区条例的过程中,市人大代表积极建言献策。“天津港片区是天津自贸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积极推进‘东北亚- 天津港- 大陆桥-中西亚和欧洲’双向多式联运发展,打造连接东北亚、中西亚及欧洲的集装箱枢纽港。需要进一步完善港区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生活便利化水平,吸引更多企业落户,促进人流向港区集聚。”在天津港一线岗位工作的天津市人大代表成卫东认为。

在中国联通天津公司工作的李烨勃代表认为,建设天津自贸试验区,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争当领军者、排头兵,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环境,实施贸易便利化的监管制度改革,突出天津特色,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形成互补试验、对比试验,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通关效率和口岸服务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要创新自贸试验区监管模式,实行货物备案清单管理模式,加强中、高资信企业入围资格培训,制定并实行针对不同资信级别进出口企业的差别化作业制度。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人员、交通工具实施‘7×24’小时通关服务,大力开发移动互联网报关和服务举措,以移动技术手段替代人为隔离验放,实现天津自贸试验区高水平服务。”

“我随全国人大财经委到天津调研,感到天津人很兴奋,他们说天津自贸区不仅是自由贸易的试验区,而且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双核中的一核,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支点,还是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等,是五项国家战略叠加在一起。”著名经济学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说,我也去过上海自贸试验区调研,它的任务是服务长江经济带的发展。每个自贸区都应该有各自特有的功能定位。天津和上海最大的不同是,上海应该是金融,而天津应该是实体经济。有人说现在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2.0 版,2.0 版和1.0 版有什么不一样?最大的不一样是“服务国家战略”。

(文/本刊记者 于浩)

责任编辑: 马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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