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人大杂志

“广而告之”新禁区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5年第1期

     广告法修订草案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后,“不得为药品、医疗器械推荐疗效,公共场所禁做烟草广告,10 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弹窗网页广告一键关闭……”等各方意见被吸纳,一一呈现在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

    “医、药、健”字广告禁说疗效

    打开电视、广播,或者随意翻看报纸,医疗广告大致占据了“半壁江山”,特别是其中虚假的医疗广告,也无孔不入地占据着人们的视线。网络上有网友发帖,坐公共汽车听到两个女孩子说话,一个说:“你怎么不高兴?”此时心里立马冒出一句话。果然与一个女孩不谋而合:“那就去XX 医院!今天做手术,明天就上班!”这是某民营医院一句“人工流产”的广告语。这种夸大医疗效果的广告多如牛毛,简言之就是没有治不了的病,既造成患者对医疗有很多不切实际的期待,又为医患矛盾埋下隐患。

    对此,二审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虚假医疗广告不仅严重地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对消费者造成了比一般虚假广告更大的危害,甚至危害到人的健康和生命。有些老百姓讲,‘一般虚假广告谋财,医疗虚假广告害命。’特别是辨别能力比较弱的老年人和信息比较闭塞的农民,电视和广播是他们接受信息的重要来源,但一些节目中充斥着天花乱坠缺乏科学根据的医疗广告,有的包装成专家讲座、患者讲述把病治好的成功案例,有的利用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医疗效果显著等。这些广告看上去和听上去很美,但对疾病患者,甚至患者家属的误导作用非常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说:“二审稿中,第16 条和第43 条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作出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一是明确广告代言人不能为这些广告推荐证明;二是规定发布这些广告必须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我认为切中要害,可操作性较强。”

    “现在很多中老年人专门看电视上的医药广告,上当的非常多。建议增加不得以健康培训、健康讲座、现身说法等形式,变相做医疗广告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认为,社会生活中明显出现的问题,应该在本法中理直气壮地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烟草广告”划出紧箍圈

    烟草广告的规定条款在一审时,就备受委员们的关注。因为,烟草广告现在大都不敢“明目张胆”的宣传,而是打起了“擦边球”。比如,“让心灵去旅行”“山高人为峰”“鹤舞白沙,我心飞翔”等广告虽不提一个“烟”字,但大家都知道是哪些烟的广告。因此,二审草案对烟草广告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除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我建议将修订草案第18 条修改为‘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一是大量科学研究已经完全证实烟草是引致癌症、心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最主要的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态度明确、立场坚定,维护宪法总纲明确规定的国家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二是我国在2003 年签署《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 1 9 日在我国正式生效。三是2014 11 24 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已在第25 条明确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广告法作为一部上位法,和国务院的条例应该是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对烟草广告提出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建议,增加“禁止印刷品、表演形式的烟草广告”的内容。现实中以印刷品形式做广告广泛存在,比如走在路上有人会塞给你一个传单式的印刷品。再有一些表演,以某个带有烟草名字的主题来进行。同时,再增加“全面禁止烟草促销、赞助”的内容,因为烟草的促销、赞助就是一种变相广告。不少国家都有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法规。

    网页弹出广告“一键关闭”

    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网页弹出广告”一词,相关页面达到八百多万个,可见网页弹出广告的影响之大。而一个经常上网的人,大概都有这样的恼火,打开一个网页,经常跳出多个广告窗口;有的明明标着“叉”的关闭标志,可是一点却打开了更多链接;有的“叉”是摆设,广告窗口根本关不掉……

    “我们上网是为了看一个页面的内容,结果突然弹出一个广告窗口,干扰了用户的视线。这是一种侵犯用户对网络使用权的行为。审议前,我特意在网上点了一些页面,发现有的弹出广告点了关闭,但并不马上关闭,要等五六秒钟,甚至十来秒钟才关闭。有时会认为没有关上,就再点一下关闭,结果把弹出的广告页面再次打开。广告商利用‘弹出广告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关闭’的立法漏洞,使马上关闭变成了延迟关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建议,第41 条第2 款修改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禁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

    “这个草案对门户网站、电信部门的广告关注得很不够,现在多数人可能不看报纸了,更多信息来源于网络、电信。所以,网络平台、电信部门已成为广告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公共媒介,而现在的草案并未将其与传统媒介放在平等位置上,规范、约束的条文很少,这与公众对广告法的期待是有差距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建议高度关注网络、电信的广告。例如,第26 条是广告行为规范,不能只谈到广播、电台、报刊出版单位,应该把门户网站和电信部门放在里面。与此相对应的条款都应该有所体现,特别是谈到法律责任时,不能只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而没有门户网站和电信单位。

    公益广告版面时长时段不能随意

    公益广告应当受到重视,尤其是官办的公共媒体,拿着财政拨款的同时每年又招标数亿的广告费,却没有规定公益广告应该有多少时长、多少版面,这是很多委员审议发言时意见的集中点。法律应当发出禁止什么、鼓励什么的明确信号,但现在对公益广告的规定是放在附则的第71 条,远远不够。

    “好的公益广告,给人以深刻印象。励志歌曲《从头再来》被拍成了一个非常好的公益广告,对于失业的人来说,是个非常好的精神鼓舞。还有一个‘FAMILY’的公益广告,制作得非常巧妙,父亲、母亲、孩子都包含在这六个字母里,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社会公益性。这样的公益性广告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年轻人的影响很大,但是这样的广告太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说,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政府对制作、传播优秀公益广告要大力支持、鼓励、奖励,使得制作公益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有法可依。

     广告时间爸爸去哪,禁带孩子

    随着《爸爸去哪儿》等亲子节目的热播,一众童星也跟着红了。张亮和儿子天天,接下了感冒灵的广告代言;田亮和女儿田雨橙接下了点读机的广告代言……但明星儿童也是儿童,早早走上致富道路存在很大争议。

    因此二审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布广告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但对这一“爱心”条款,网络上也有不同的声音:“以后儿童尿不湿广告难道让成年人来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也有大致相同的看法。她说:“对于婴幼儿和儿童相关的产品,如果不允许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又该怎么去表现这个广告。比如尿不湿,让一个成人去穿婴儿的尿不湿来做广告吗?比如奶粉、童装等等。另一方面,为什么要规定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民事主体十周岁以下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只要经过他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对可以增加他的收益的行为,并不是绝对禁止。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从现实情况看,还要对此款进行修改和完善。”(文/本刊记者 于浩)

责任编辑: 李杰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