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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责任再加重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5年第1期

 

    在“舌尖”上的安全备受民众关注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吸引着外界的目光。前不久,经过初审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2014 年年底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并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与初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把食品储存、运输环节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充实了有关社会共治的规定,加强了对保健食品使用原料的管理,要求转基因食品要按规定进行标注。更加引起外界高度关注的是,草案进一步加重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二审稿在普遍提高经济处罚力度的同时,增加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人身罚的规定。“加重对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体现了重典治乱的精神,对于确保“舌尖上安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非常有必要。

    加重对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作为全国畜牧业百强县市,江西省高安市近日又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并不是因为其强大的生猪生产能力,而是违规销售病死猪。媒体披露,高安市每年9 万头左右的病死猪长期被当地一些猪贩子收购贩卖,其中甚至包括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A 类烈性传染病的“5 号病”死猪。

    这并非个案。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销售来路不明的肉类、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多次被媒体曝光。民众对此感到忧心忡忡,日常买菜更是提心吊胆。“我经常跑菜市场,买菜没有虫眼的我都打个问号,有虫眼的,虫吃了,虫子不怕,我还能怕吗?猪肉特别鲜红的我也不敢买,我不知道是用什么处理的。”吉炳轩副委员长说出了亿万普通民众的心声。在他看来,修订食品安全法,就是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总结这些年的经验教训,通过更为完善、更为严厉的法律手段,保证人们的饮食安全。

    这样的修法建议,在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过程中一浪高过一浪。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建议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重法律责任,并采取多种法律手段予以严惩;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多数民众呼吁,要加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不法分子保持高压态势。

    这些呼声都体现在了修订草案中。丛斌指出,修订草案二审稿加重了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等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对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两种违法行为在内的六种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为保证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草案二审稿同时规定,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以及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违法行为,责任人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委员更是建议,随着互联网交易的迅速发展,草案应把电商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纳入调整范围。“草案二审稿专门规定了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要进行处罚,这是对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也存在这类情况,也应该将其包括在内,纳入受处罚的范围。”陈光国委员这样说道。

    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不管是麦当劳、肯德基等知名“洋快餐”以及他们的供货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还是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 7 20 日都是一个不眠之夜。当晚,随着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被媒体曝光后,上海食药监局连夜查封上海福喜,两大快餐巨头也相继发声,宣布封存问题食品并停止与上海福喜的合作。

    尽管执法部门行动迅速,企业公关也十分及时,然而留在消费者心中的阴影短时间内很难隐去。“连知名企业都这样做,那么其他企业也会不会是这样?我们现在到底吃什么还是放心的?”在记者的采访中,一些民众表达了这样的担忧。

    为了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再次上演,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草案规定,这样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针对频频曝光的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环境脏、乱、差的问题,草案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而对于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草案二审稿作出了更加严厉的规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或者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草案二审稿把实际当中存在的问题都尽可能地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不可谓不细致,不可谓不全面。”在采访中,一些受访人士期待着这些条款在实施中能够“掷地有声”。“二审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有了很大的进步,而且广泛地征求了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现在已经比较完善了,最重要的问题还是执行。”来自食品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要实现立法的初衷,不仅需要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更要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使法律要走出纸面,成为每一个人的行为准则。

    免责规定更贴实际

    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一些从事坚果炒制行业的商家开始忧虑了。“坚果炒货难免有石子、草棒等异物混入,如果都按草案规定的‘混有异物’进行处罚,五万元的起罚点太高,企业承受不了。”在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一些商家这样说道。同时,有些企业和协会也提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查验等义务,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免于处罚。

    针对这些担忧,草案作出了免责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检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审议中,一些委员担心修订草案二审稿这些善意的规定会被部分不法商家利用,进而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食品经营者是食品从市场进入百姓手中的直接传递者,也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强化食品经营者这一最后关口的责任,特别是规范其进货、诚信、质量等责任,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王刚委员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由于食品经营者可以拿到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而这些文件的真伪很难说。他建议,草案在这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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