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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19期

 

 

山东省枣庄市文化路派出所民警给小学生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单行本。摄影/ 吉喆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然而近些年,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屡屡曝出,引发人民群众的极度愤慨和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2014 年4 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1 年制定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分别于2006 年、2012 年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在2003年和2008 年两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本次检查重点是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相关法律实施情况和依法惩处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情况。张德江委员长对检查工作十分重视,亲自审定执法检查方案,并作出重要批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是全社会的责任。这次执法检查,要重点检查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等情况,增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4 月至5 月,王胜俊和万鄂湘副委员长等同志分别带队,赴江西、甘肃、吉林、山东、河南、重庆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深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城乡社区、儿童福利院、看守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实地考察和随机抽查,广泛听取中小学生、家长、教师、专家和基层民警、法官、检察官的意见,深入研讨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并把执法检查与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相结合,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参加检查工作,并向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分代表发征询意见函,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其他25 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8 月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王胜俊副委员长向会议作了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状况不断改善

完善配套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犯罪,健全制度机制,近年来各地为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了大量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正逐步成为社会共识,未成年人保护状况不断改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近年来,围绕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依据法律规定,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学校保护、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惩治拐卖儿童犯罪,以及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等方面,中央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适应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报告表明,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监护不力和安全保护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积极创新解决问题方式,积累经验。

据介绍,2013 年,民政部以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为重点,在全国20个地区试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相衔接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着力解决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问题,并在建立专门保护机构和建立监护问题发现、报告、干预机制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报告介绍,公安、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2011 年至2013 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拐卖儿童、引诱幼女卖淫、嫖宿幼女、遗弃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12281 件,惩处罪犯14349 人。公安机关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态势,2013年,针对拐骗拐卖儿童、组织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行动,成功侦破多起特大拐卖儿童、贩卖婴儿案件,解救被拐卖儿童5.2 万人。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活动的同时,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此类犯罪特点,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和审判信息,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探索新形势下保障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有效措施,构建预防保护体系。

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共设立2300多个少年法庭,有专职法官7400 多名,审判职能从单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扩展到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

据介绍,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制度化建设,选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807 个。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制度,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建立涵盖少捕慎诉、帮教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内容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考评机制,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建立起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络,志愿律师达9300 多人。北京、天津、四川、青海等地通过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暂行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人身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家庭、学校和社会存在薄弱环节,政府责任意识亟待提高,司法保护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报告指出,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还存在以上问题。

“我国每年约有5.5 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报告指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问题仍然突出。溺水、交通事故是未成年人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其中,农村地区非正常死亡学生占未成年人意外死亡总数近80%。

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屡禁不止,一些案件触目惊心。报告指出,在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犯罪中,奸淫幼女、猥亵儿童、拐卖儿童犯罪较为突出。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获得资讯的渠道越来越多,其中难免夹杂不良信息,腐蚀着孩子们的心灵,也误导了他们的行为。报告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吸毒人数逐年增多,2012 年比2011 年增加27%,2013 年比2012 年增加26%。

报告强调,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是家庭监护职责在部分人群中没有得到有效履行。二是校园性侵、体罚等安全问题和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学校保护措施在部分中小学校,特别是乡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落实。三是社会保护不力。有些未成年人长期受到虐待、家庭暴力等侵害,邻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干预不够,保护不力。网络上存在大量不健康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负面影响很大。

有的省级地方政府没有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有些地方和部门只重经济发展,有的地方把政府职责推给共青团和妇联组织,报告指出,政府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意识亟待提高。

报告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一是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一些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依法惩处,导致对犯罪分子威慑不足,发案数量居高不下。二是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够,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执行不严,社会调查、强制辩护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现象。三是全面准确执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定有偏差,过分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使一些犯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应有惩戒和警示,忽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四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缺乏考察和行为矫治措施。个别地方没有执行分别关押和分案处理规定,没有落实办案人员专业化要求。

报告指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是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当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时,难以实施监护权变更。二是刑法中关于虐待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等规定需要修改补充。如虐待罪的责任主体只限于“家庭成员”,幼儿园教师、保姆等非亲属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难以按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三是一些社会管理法律中,缺乏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四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在相关法律中虽有一些儿童福利方面的条款,但缺乏对保障对象、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的系统规范。(文/本刊记者 张宝山)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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