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引热议
2013 年5 月30 日,河南省安阳一广告公司经理戴着用废弃香烟过滤嘴自制的手饰,宣誓不接烟草广告业务,支持戒烟。图/CFP
“吸烟有害健康”——这是现行广告法法律条文对烟草广告的明确规定之一。这项规定实行多年来,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而又良好的宣传警示作用,几乎让大家都意识到了吸烟的严重危害。
从人们的身心健康考虑,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实行更加严厉的禁烟措施。我国这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亦强化了对烟草广告的限定。2014 年8 月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广告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都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还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在广告法修订草案初审期间,对于依法限定烟草广告,引发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同志及社会舆论的热烈讨论。讨论的焦点在于是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还是广泛禁止,给烟草广告留一扇后门?
烟草危害大
广为人知的是,吸烟不仅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 还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有数据显示,20 世纪全球有1 亿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 目前每年因烟草导致600万人死亡, 而且80% 以上发生在发展中国家。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今年5 月28 日发布的2014 年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显示,我国卷烟的产量和消费量约占全球的40%,吸烟者超过3 亿人,约占全球吸烟者总数的三分之一。7.4 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的危害,其中1.8 亿人为儿童,每年有约140 万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到2050 年每年死亡人数将突破300 万,将给国家带来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
为控制烟草危害,2003 年世界卫生大会批准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全面禁止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可以说,限制烟草广告正被更多国家和地区广泛认同。目前,已经有100 多个国家成为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多数吸烟者都是在20 岁之前开始染上烟瘾的。该组织相关官员还向媒体称:“有研究结果显示,大约三分之一的年轻人是在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宣传的影响下开始吸烟的。在全球13 岁至15 岁的青少年中,78% 的青少年承认经常接触某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所以,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宣传是唯一的办法。”
我国于2005 年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8 年正式生效。此后,我国逐步严格禁止烟草广告投放。但是,一些变相的烟草广告仍以各种广告形式大量存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杨功焕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在中国,电视和纸媒上有大量的间接烟草广告,销售点的广告更是随处可见,尤其是在学校附近的销售点,这直接导致了近90% 的5至6 岁中国儿童能识别出至少一种卷烟的商标。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沈进进十分关心烟害。他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向记者表示,我国现行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限制作用非常有限,只限定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上不登烟草广告,在公共场所里不设置广告。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一些烟草商除了这些地方,还可以在互联网、户外等放置广告。同时也有一些其他方式,比如说用赞助、促销这些方式,或者是形象代言,实际上是起到了推销烟草制品,宣传香烟、烟草的目的。
2014 年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结果显示,13 至15 岁的学生中,48.5% 在过去1 个月看到烟草广告,2% 的学生收到过烟草公司的免费烟草制品,69.7% 的学生在电影电视中看到吸烟镜头,许多学生表示将来会吸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在分组审议时表示,烟草广告后面包括烟草业有很长的利益链,但是再大的利益和人民的健康,尤其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相比,还是应该以后者为重。
修订草案严格限定烟草广告
为规避烟草广告的推波助澜,这次广告法修订草案在原有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规定,进一步严格限定烟草广告的投放。
现行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根据实际情况,广告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时保留现行广告法原有条款,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应当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广告法修订草案扩大了禁止烟草广告发布的媒介范围、形式和场所,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现行广告法相比,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全面禁止,还是广泛禁止烟草广告?
在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关于烟草广告的相关规定引起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同志的热议。对于烟草广告, 许多同志表示,草案应该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姒健敏在发言时说,“我国宪法提出要‘保护人民健康’这样一种原则。香烟有害健康已是公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每一个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我国2005 年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8 年生效,所以,烟草广告就不应该再允许做了。修订草案应‘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要非常清楚地表达,没有必要遮遮掩掩地再允许做烟草广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表示,广告法修订草案对烟草广告的规定虽然作了较好修改,但是没有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草案要体现“禁止为烟草做广告”的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而不是去教烟草企业怎么做广告。可以仿照草案关于“麻醉药品”广告的有关规定,直接写明烟草企业一律不得做广告,不用兜圈子,不用花那么多篇幅去列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体和场所。如果草案要规范烟草的包装和标签,那就直接写明白。进一步讲,我国已经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成员国,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要把条约的有关规定引入广告法,特别是公约关于烟草包装、标签上的健康警示语和信息不少于可见部分30%的规定。
任茂东说,现在不仅仅要禁止烟草本身的广告,还要明确规定不得宣传烟草企业的名称和商标。以前有个电视广告,叫“鹤舞白沙,我心飞翔”;再早还有电视广告只宣传“万宝路”(marlboro)、“健”牌(kent)。这些广告词语和画面都很美,都没有出现“烟”的字样,没有宣传烟草本身,但谁都知道它们是烟草的商标,知道它们在宣传什么,要干什么,这种宣传烟草企业名称和商标的行为也同样要禁止,而且要在法律中明确禁止。他认为,不仅要禁止烟草企业做广告的行为,而且要禁止其促销、赞助等行为,从根本上杜绝烟草企业向公众宣传其商标、商标和名称的行为,不要给烟草企业做广告留“后门”。
与姒健敏、任茂东一样,为数不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在审议发言时,纷纷建议修改后的广告法应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 并要求将批准发布烟草广告的权限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升到省级,以及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增加对烟草广告的处罚内容。
广告法修订草案初审之后,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社会舆论也非常关注烟草广告规定。2014 年9 月11 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北京专门召开媒体通气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充分肯定了广告法修订草案所取的进步,同时提出“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建议。
不过,是否应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尚未达成共识, 还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全面履行公约是我国的义务,但应当以公约内容和我国加入时的立场为准。公约关于“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一条中使用的是“广泛禁止”,而非“全面禁止”,并且177 个缔约方中,尚无一个缔约方实现全面禁止,多数采取广泛禁止。我国在加入公约时的立场是有条件、有限度的控烟,“广泛禁止”也是艰苦谈判的结果。目前,广告法修订草案对烟草广告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不仅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也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保护民族卷烟品牌。
(文/本刊记者 李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