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再强化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几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都与涉事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紧密相关。以不久前发生的江苏昆山粉尘爆炸事故为例,根据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初步掌握的情况,调查组指出,引发事故的一个因素便是企业没有按二类危险品场所设计和建设厂房,违规双层设计建设生产车间,且建筑间距不够。在这些惨痛的教训面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痛心地说,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主要的薄弱环节。“从我们国家法律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上看,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制定的很多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比较完备的。”滕炜坦言,再完善的法律法规,如果企业不去执行,那它就是一纸空文。
正是为了遏制频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比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且针对不同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的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还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滕炜说。
强化事故隐患排查
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为此,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登记,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与此同时,为了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那些存在安全隐患却拒不履行排查整改责任的企业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邓昌友委员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要运用现代技术检测、发现、排除安全隐患。摄影/余晨
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将有效地督促企业主动积极地排查安全隐患。“经过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强调了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治,加重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处罚力度等,应该说这些条文的修正都是比较有力的。”在审议时,吉炳轩副委员长语重心长地说,我们国家大,人口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也多,每年在安全生产上都要发生一些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因此,一定要坚持做到预防为主,防患未然,不能等事故发生了、危害形成了,再去事后严肃处理。“抓安全还是要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把安全隐患和消极因素及早发现,及早消除,我们才能取得安全生产的主动权。”邓昌友委员还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要运用现代技术检测、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突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定或冒险操作是引发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以吉煤集团瓦斯爆炸事故为例,2013 年3月29 日,吉林省吉煤集团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 人死亡、12 人受伤,企业瞒报7 人死亡 ;4月1 日,该煤矿又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 人死亡、8 人受伤。事后查明,在连续发生瓦斯爆炸后,该煤矿违抗禁令擅自组织人员下井冒险作业引发人员二次伤亡。“这是当前又一个比较大的薄弱环节。”滕炜说,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专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什么义务、有什么责任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旨在解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不按规章制度来操作或违反操作制度等问题。
正如滕炜所言,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培训非常重要,这次修改把它写进法律中我感到非常必要。”邓昌友委员说,企业过去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重视不够,往往发生事故以后再亡羊补牢。他认为,安全生产要靠人,职工有了安全方面的责任感、有了安全方面的能力、有了保证安全的严谨细致的作风,安全才能得以保证。
为了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一些委员还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和开展安全培训 ;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企业开展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法律规定得到严格的执行。
增加安全投入硬性规定
企业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为此,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对此,一些委员认为,在具体制定提取办法时,要从进一步调动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投入积极性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合理地调整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机制,可参照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管理模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由“成本列支”改为“税前成本列支”。在他们看来,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的成本,要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投入,加速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折旧,允许抵扣一部分所得税。
8 月2 日,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图为爆炸事故伤者。图/ 新华社
此外,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首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多数委员看来,这将有助于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甚至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他们认为,利用保险这个经济杠杆,对企业安全生产起到监督调节作用,帮助企业妥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保障第三方得到应得的损失赔偿。同时,还有利于打破 “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买单”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怪圈,维护社会稳定。(文/本刊记者 梁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