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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生命安全“红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18期

    在施行12 年之后,安全生产法完成了首次修改。8 月3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重点加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比如,法律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要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千万元的罚款。

    “此次修法,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牢牢坚守着生命安全这条‘红线’。”在专家看来,在安全事故依然时有发生的当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必将为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出台正当时

12 年前的6 月份,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当年11 月起正式施行。“实施也有十多年了,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指出,在法制的保障下,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有所好转。也正如滕炜所言,数字显示,2005 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是12 万多人,到了2008 年降到了10 万人,2009 年是9 万人以下,到2010 年又降到8 万人以下,2013 年是7 万人以下。

然而,时有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警醒着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前不久,发生在江苏昆山的粉尘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而在一年前的6月3 日,吉林德惠特大火灾导致121 人丧生 ;之后发生在青岛的中石化黄维输油管线特别重大泄漏爆炸事故亦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每每提及这些血的教训,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总是痛心地说,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坦言,当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还比较突出。

这正是此次修法要解决的现实难题。“从总体上来看,我们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对各方面情况做了深入调研。”滕炜告诉记者,这次修改加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比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且针对不同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的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管理人员,按照国家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同时,为防范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不按规章制度来操作或违反操作制度,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生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买世蕊代表        孙宝树委员

类似这样适应新形势、确立新要求和新标准的规定还有很多。在许多专业人士眼中,这次修法可谓是一场“及时雨”,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当前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局面。孙宝树委员指出,在总结十多年的经验教训,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深入到各地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更加完善,更加成熟。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也认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必将对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增强经营者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坚守生命至上的立法理念

江苏昆山粉尘爆炸事故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尽管事故原因还未彻底查明,但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是,事发企业单纯追求GDP、忽视安全生产。比如,调查组指出,事发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没有按规定每班按时清理管道积尘,造成粉尘聚集超标 ;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没有按规定配备阻燃、防静电劳保用品; 违反劳动法规,超时组织作业。这绝非个例。近年来,在一些重特大安全事故中,总能看到企业经营者盲目追求发展,漠视甚至践踏安全法律法规的“身影”。

2013 年6 月3 日,吉林省德惠市一家禽业公司发生火灾,到上午10 时火势基本被控制住,但现场仍有大量浓烟冒出。摄影/ 张瑶

血的教训再次敲响了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关系的警钟。对此,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复强调,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正如张德江委员长多次指出的,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他强调,近一段时间,多个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加警示我们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必须长抓不懈、警钟长鸣。

这样的理念也内化在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中。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在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这体现出坚持生命至上的立法理念。吉炳轩副委员长指出,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强化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了生产必须更加重视人的生命的观点,使法律的立意更加明确了。“一切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他说,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人民群众非常关心,而我们就抓住了这些问题,并着力解决它,所以,群众反应热烈而积极。

严格执行法律

与修法相比,如何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一种日常行为,将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立法理念转化为一种无所不在的社会氛围,是一项更重要也更为艰难的工作。

对此,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闭幕会上要求,有关方面要以这次修改完善法律为契机,加大对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实施力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观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许多专业人士也表达了这样的期待。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说,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力戒地方保护主义或官僚主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副会长王浩认为,政府职能转变后,应当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服务安全生产工作的功能,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监管,督促其更好地开展服务。安监总局培训中心秘书长吴郑理则认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提高了违法成本,一些不法企业可能会有抵触情绪,有法不依的现象还会存在,这就需要执法部门进一步严格执法,切实落实法律规定。

而国家安监总局也启动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工作。前不久,国家安监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安监部门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执法规范,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确保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和监管措施到位,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和事故追责有关工作。(文/本刊记者 梁国栋)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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