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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亟待走向阳光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13期

“不少银行金融机构借助业务创新、产品创新混业经营,表外信贷的规模激增,形成所谓的影子银行,规模很大。”

摄影/周长国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的短短几年间,影子银行在我国悄无声息地获得空前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现已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社会上普遍认为,绕开监管的影子银行一方面拓宽了社会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也积累了不少系统性风险,威胁金融体系安全。

影子银行运作不规范、缺乏透明度给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令人忧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多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强烈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影子银行,使其走向“阳光化”,防止引发金融危机。

影子银行在我国快速发展

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于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在我国获得快速发展。2013 年年底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影子银行体系分为三部分: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在监管没有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我国影子银行迅速膨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陈光国表示,“现在金融行业的逐利性带来的规避监管的跨市场的金融风险表现非常突出,不少银行金融机构借助业务创新、产品创新混业经营,表外信贷的规模激增,形成所谓的影子银行,规模很大。”

我国影子银行有多大?今年5 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吴晓灵在首届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截至2013 年末,中国影子银行规模已超过GDP 40%,仅体系内影子银行规模就已达5.16 万亿元。英国巴克莱银行近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称,中国影子银行规模估计达38.8 万亿元。

风险隐忧

“当前整个的金融处于错综复杂的转轨时期,应着重关注大家广为关注的影子银行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兼党委书记邓智毅根据平常调研和实际工作总结说,从影子银行通道去向上看,可以把它归为四大类:一是银监合作类委托债权投资,即银行和金融交易所通道之间搞的一些名目繁多的创新。二是银证合作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即银行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通道之间的创新业务。三是银信合作的单一信托计划,银行和信托公司的通道之间的业务。四是银证信合作的代理业务。对这些业务做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发现它们规避了宏观调控、存贷比监管、信用风险监管、流动性监管、风险抵补和资本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在他看来,“这些业务都是无利不起早,都是有目的性的,有监管套利在里面。”

6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坦陈,近年来,我国金融创新深入推进,影子银行体系日益活跃,在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业务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对于影子银行的风险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作了十分详尽的调研。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报告首先指出影子银行体系中的理财业务法律关系不明晰。随着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快速发展,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推出各类交叉性、跨市场理财产品。据统计,到2013 年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9.5 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资产余额10.9 亿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余额5.2 亿元,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4.2 万亿元,保险公司投资连结型寿险产品和分红险保费0.8 万亿元。这类业务都有受托理财的属性,但产品名称各异,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其法律关系认识不统一、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产品审批、发行、信息披露等监管标准也存在差异。在实践中,有的产品销售中存在隐瞒风险、夸大盈利预期等问题,有的产品采用资产池方式混同管理,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过度错配,投资者的风险收益预期与实际情形普遍存在偏差。特别是信托计划和理财产品,存在行业性的“刚性兑付”,成为类信贷产品,加大了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这类理财业务,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成为风险累积的领域。

其次是准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到2013 年年底,全国各地共批准了小贷公司7839 家、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8185家、典当行6833 家。但不少机构发展粗放,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大量存在监管不到位或者缺乏监管等问题。一些小贷公司突破融资限制违规融资,偏离小额贷款主业,变相从事高利贷。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有效的营利模式,存在违规套取银行资金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变相从事高利贷、投资理财等问题。不少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为名,从事银行资金的通道业务,片面追逐高风险业务。

再就是互联网跨界金融等新型金融业务风险初露端倪。近年来,互联网跨界金融蓬勃发展,P2P 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业务大量涌现,成为传统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这些新型金融业务,往往规模小而分散,业务模式层出不穷,也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监管政策也不明确,业务运作不规范,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不当销售等风险也开始显现。以P2P 为例,据统计,目前P2P 网贷平台已有上千家,交易规模达千亿元。但不少平台功能和定位不清晰,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2013 年以来已有100 多家出现挤兑、提现困难、倒闭等问题,涉及资金12 亿元左右,处理不当将会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加强监管,引导影子银行健康发展

针对影子银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多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强烈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影子银行,使其走向“阳光化”,防止引发金融危机。

“现在我们的影子银行大都是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如何跟上金融发展形势来完善监管体系就非常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辜胜阻认为要推动金融监管的转型,加大风险排查,规范信息披露,建立预警体系和风险应急机制,及时化解金融风险的隐患。

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吉林监管局局长兼党委书记高飞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把理财业务从存贷款业务的交织关系中剥离出来;让信托业务回归主业;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规范;对于融资担保机构要明确界定担保的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上限,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建立风险的防火墙。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明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业务的法律关系和监管规则,对同类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统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套利;建立健全互联网跨界金融等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尽快明确监管职责分工。要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的监管,落实对同业业务的规范意见,防范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证券业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强投资者保护。保险业要加强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规范保险产品销售和保险中介业务,着力提高保险赔付率,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文/本刊记者 李小健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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