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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乡镇人大工作、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莫纪宏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11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障。乡镇人大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基层群众参政议政最好的制度平台。

早在1954 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就确立了乡镇人大的宪法地位,该宪法第54 条明文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第55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58 条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由此可见,乡镇人大从我国1954 年宪法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开始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级国家政权机构。乡镇人大设立60年来,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建立和巩固中国特色的国家政权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特别是在处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等等方面,发挥了自身非常重要的保障功能和建设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如何贯彻落实《决定》关于加强政权机关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要求,完善乡镇人大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乡镇人大是联系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最有效的纽带和桥梁,不仅乡镇人大的组成应当由选民直接选举出的乡镇人大代表组成,选民可以在民主机制上直接与乡镇人大面对面地反映自身的利益需要,同时也因为乡镇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与基层人民群众的距离最近,因此,乡镇人大工作的好坏,人民群众最具有发言权。可以说,人民群众对乡镇人大工作的监督是实践中最容易产生实际效果的监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落实《决定》提出的“城乡一体化”的精神,全面和有效地发挥乡镇人大在基层政权建设中的基础性领导作用,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制度保证。乡镇人大可以在“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凝聚更多的“民意”,为老百姓谋取更多的“福利”,可以让更多的进入城镇的基层村民能够依托乡镇人大来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为乡镇人大事权的不断实体化提供民主政治的最佳实践。适应《决定》的要求,不断完善乡镇人大的组织体制,使乡镇人大更好地发挥自身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当下应当在总结乡镇人大工作经验基础之上,尽快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乡镇人大常设机构的法律地位;要建立和完善乡镇人大会议制度,让乡镇人大代表更加经常性发挥代表的职能;进一步发挥乡镇人大在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宪法和法律工作中的作用,保证宪法和法律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得到有效的遵守;建立和健全反映基层群众诉求的选民意见接受和反馈机制,进一步增强乡镇人大吸纳民意的功能。

总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镇人大的组织体制,可以有效地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最大限度地让基层群众的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聪明才智、活力竞相并发,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真正牢不可破的群众基础和制度基石。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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