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前提,保护是手段,应用是目的
——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之际
任茂东
何谓专利?简言之,专利就是一份权利证明文件,载明发明创造的有关内容,权利人据此在规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
1984 年3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中国专利制度就此建立。过去的30 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本质特点和客观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的功能已经从单纯的维护权利人利益上升为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改革部署。这些都对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要解放思想,强化改革创新意识,从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专利法律制度。
专利法是科技创新的一项制度保障
我的一位学生曾经给我讲过一个故事,在1980 年,美国一位科学家为一种细菌申请专利,引发了一场激烈的法庭辩论。这场辩论的结果是美国最高法院以5 票对4票作出裁决,生命体和基因技术可以被授予专利。尔后,美国科学家们不仅为细菌和植物申请专利,甚至也为动物申请专利,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哈佛鼠”,一种极易感染癌细胞的动物。据报道,基于“哈佛鼠”的专利技术已经挽救或者延长了数百万人的生命。毫无疑问,美国目前在基因、生物技术等领域走在世界前列,对此,美国健全完善的专利法律制度功不可没。早在1790 年美国建国之初就已经问世的专利法经过200 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健全完善的激励创新的制度体系。它极大地保护了人们的发明创造热情,催生了科技创新成果,进而提升了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门类,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人的智慧和智力创造”。由于专利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等特点,它与物权相比更易被侵犯,而且侵权行为不易被发现。因此,要保护好专利权,就必须建立符合其特点和规律的法律制度,并且在实践中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法律规定落在实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利法执法检查,就是为了督促和支持专利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专利保护,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同时也要看到,任何权利都要受到一定限制,专利权也不例外。许多国家的专利法中都特别规定了一些“例外和限制”的情形,以协调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社会公众的关系。例如,当专利技术涉及国家和公众重大利益时,国家在一些情形下可以对其实施强制许可。
需要提及的是,我国专利法实施的是“申请在先”的保护原则,即专利权在通常情况下只授予符合条件的在先申请者。例如,甲申请专利在先,而搞出了同样发明的乙申请在后,即使乙从来没有接触过甲的研发过程,完全是自己独立搞出的发明,乙也不可能再对这一技术取得专利了。这是因为,在同一技术领域搞发明的人很多,当不同的人以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审查机关很难断定实际上是谁先搞出这个发明的,因此就推定在先申请者被授予专利。所以,企业一旦有了新发明,就要尽早申请专利,以免被别人抢先申请。拥有了专利,就处于一定的技术优势,占据了市场先机,这对企业运营和发展来讲是相当有利的。
鼓励发明创造不能叶公好龙
21 世纪以来,科技创新在提升国家的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专利则成为科技创新的“代名词”,甚至成为企业和国家技术力量的象征。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教员建立了4000 多家科技公司,每年有上千项发明专利,创造约3000 亿美元的销售额,相当于GDP 排在世界第23 位的国家。据报道,该学院教授创办的一个基因公司,在2000 年一年中就拥有1500 项专利,其市场价值相当于立陶宛和爱沙尼亚同年的GDP 总和。
事实证明,科技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科技创新成果集中体现为发明创造。它作为一种知识蕴藏于人的脑海中,所以激励发明创造的根本在于激发人的创造性。那么怎样才能激发人的创造性呢?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使致力于从事发明创造者能够从中获得回报和利益。专利法律制度保证了专利权人能够基于其智力劳动成果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进而帮助他们收回完成发明创造所付出的代价,同时也能够促使专利权人及时公开其技术信息,这对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来讲是一个双赢的规则。我的老师曾跟我讲过,“法律是奥秘无穷的”,美国前总统林肯针对专利法有一句名言,即专利权法律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这个比喻看来是十分贴切的。很难想象,在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不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土壤中会绽放科技之花。当今世界,通过专利法律制度确立对知识和人才的尊重进而激励科技创新,已经成为通行做法。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在实践中只有能够取得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才能够得到社会的回报。这是因为,专利权人获得经济利益是通过自己实施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及制止他人侵权来实现的。专利技术能否取得经济效益由市场来决定,而不是由政府机关或者某个机构以验收、鉴定和评奖的方式予以评判。换句话说,专利法律制度的运作方式是让市场对技术价值起到决定性作用,以确保“利益之油”能够有选择性地增添在价有所值的“天才之火”上,从而在市场大潮中淘汰没有经济价值的专利技术。
推广应用是专利法的应有之义
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并不是专利法的终极目的。发明创造的意义在于通过实际应用,能够减少投入、增加产出、提高质量、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与繁荣。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仅仅停留在技术方案层面,完成之后就束之高阁,再好的发明创造也没有实际意义。对于专利权人来讲,仅仅创造知识是不够的,还要在市场上去用它或者让别人去用它,使其产生实实在在的效益。对于国家来讲,制定专利法也绝不是为了促进理论研究,让大家坐而论道,而是为了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
从另一方面来看,应用性是专利的一个本质特点,也是它与商标和作品等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一个重要区别。我国专利法将“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作为立法宗旨之一,这是因为技术的价值只有通过应用才能体现出来,而且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应当鼓励和号召使用新的、更好的技术。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国家不可能鼓励和号召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家都使用相同的商标。因此,对商标来讲没有“推广应用”一说。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等作品,作品的使用有赖于作者与使用者间的相互协商,也不存在“推广应用”的问题。
实践也证明,专利法律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首先,专利法能够鼓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发明创造都应当向其取得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这就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成为可能。进一步讲,权利人要真正获得经济利益还要靠专利的实施,这就要求权利人通过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将专利技术方案转化为产品或者生产方法,进而获利经济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追求经济利益为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增添了驱动力,从而产生了加速技术转移的效果。简言之,专利制度利用了经济利益杠杆来鼓励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其次,专利公开规则为技术的推广应用创造了有利条件。专利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开,据此公众能够获知相关的技术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选择他们所需要的技术。专利文献构成了专门一类技术信息源,有专门的分类体系,其详细深入程度远远超过目前的图书分类体系,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便捷地找到他所关心和需要的内容。目前,许多专利信息数据库具有十分强大的检索功能,公众可以通过联网方式进行查阅。这样,专利制度就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内容详实、格式统一、方便查找,并覆盖各个技术领域的信息源,极大地方便了公众获取技术信息,也促进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同时也能够避免重复研发,降低整个社会的研发成本。
此外,我国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目前正在国际大背景下做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这篇大文章。这有利于从外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也有利于我国的科技创新成果走向世界,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国际推广应用。
结束语
个人之专利,科技之进步,国家之创新。专利法的贯彻实施是一个富国强民的系统工程,意义重大深远。21世纪以来,一些重要科技领域发生革命性突破的先兆已经初显端倪,我们正处于新科技革命的前夜,必须要牢牢抓住历史机遇,紧紧扭住专利法这个“牛鼻子”来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艘巨轮增添更为强劲的科技动力。(作者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