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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应于法有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阚珂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8期

 

我重点谈一下人大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中应发挥的作用问题。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照法定程序把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是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修宪、五年规划,都是通过人大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全国人大作出了相关的决定。党关于国家事务的主张,要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这样做有什么好处?这样做有利于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从而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也有利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当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涉及法律的改革举措做好法律的立改废工作,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行使好立法权。在人类政治文明的进程当中,通常讲英国是议会之母。美国学者提出无代议士不纳税,意思是说,如果人民没有代表在议会中发表意见,那就不用纳税,只要纳税了就要有代表的声音。换句话说,国家要征税,公民要尽这样的义务,公民要当家。董必武在1951 年讲人大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的时候曾说,人大一经宣告成立,就可以制定法律,其他的制度要通过人大批准才可以生效。人大行使立法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我看了一下,我国有些现行税收条例已经实施了30 年,可以说将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条件都已经成熟,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记者们非常关注这个问题。这也应引起人大的思考:人大立法条件不成熟时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这使得行政法规具有了同法律相当的效力和相同的施行范围,那么人大的立法条件不成熟,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条件也不成熟。我们常常讲,人大制定法律要有稳定性,但是授权立法就不需要考虑稳定性吗?到现在,社会救助法草案已经是三上三下,最后还是由国务院制定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我认为,在人大的立法过程中,该由人大立法的一定要由人大立法,今后情况发生变化了,可以再对法律进行修改、补充、解释。也就是说,今后的立法不应再过多地拘泥于稳定性。我考虑,现在许多能制定出台行政法规的,都可以制定法律。

第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注重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由人大决定国家事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这些年有一些重大事项没有经过人大讨论决定。在1979 年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就能够决定差额选举人大代表,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而且差额选举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也没有进行试点就做了,做了也没有问题。从1988 年开始差额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四,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要深入理解宪法设计和我国的国家体制,要讲透我国的国家体制。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地位不是平行的,而是人大单向监督“一府两院”。但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当中,人大常委会对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请他们研究、回复,都是由部门回复的,并没有经过国务院讨论,这也很难谈到整改。前不久公司法修改,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作了修改,但在此之前,国务院就作出决定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下一步人大应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 增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实效。

现在改革开放30 多年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在立法体制上是继续分散立法,还是适当集中?地方立法的走向是什么?较大的市的人大立法与省级人大立法的关系是什么,怎么处理?经济特区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区别如何等,这些都需要做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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