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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立法的国际实践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7期

目前,全世界约有90 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法规。多数发达国家已经从工厂法、劳动法过渡到专门的职业健康法或职业病法,制定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或劳动安全与健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摄影/ 范友林

    由于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非常低。

    安全生产,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大事。因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法律,以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是我国的特色叫法,国外与之相对应的是职业安全与健康。”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接受本刊记者采访介绍,目前,全世界约有90 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法规,多数发达国家已经从工厂法、劳动法过渡到专门的职业健康法或职业病法,制定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或劳动安全与健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由于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非常低。参考和借鉴国外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的实践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美国 :立法注重雇员的安全与健康

    美国安全生产立法十分注重雇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主要由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和联邦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两部法律组成。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于1970 年由美国国会通过,是美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也是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第一个在联邦全面施行的法律。其规定适用美国各州的所有雇主和雇员,通过保证每位雇员都能在安全和健康的条件下从事工作,向劳动者提供全面福利设施,保护人力资源。该法涉及美国国会、劳工部、各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工人补偿全国委员会、健康教育和福利部长、雇主、雇员等各方面在职业安全与健康事业上的责任与权利分配关系。

    联邦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于1977 年通过。该法规定 :每年要对每座露天矿进行2 次监察,井工煤矿进行4 次监察,极大地扩大了联邦在煤矿的执法权威;还要求对所有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并建立了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例 ;对因吸入煤尘而引起的尘肺病,导致完全或永久性残废矿工给予补偿。

    为保证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如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及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手册。其中,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明确了各行业、部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标准与操作规定,是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监察员进行监察的工作指南。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美国建立了一系列有利于保障雇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制度,包括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制度、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健康教育培训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科研中介机构制度、事故调查制度等。如,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制度明确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等部门的职责;安全与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的推行,增强了雇主和雇员安全意识,使大家重视、避免和预防不安全和不健康的工作条件与工作环境,从而进一步提高职业安全与健康水平。

德国 :法律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劳动保护法》和《劳动安全法》是德国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方面最核心的法律。这两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以人为保护对象的指导思想。

    劳动保护法适用于除了家庭佣人、海员和矿工之外的所有工种。该法规定了企业使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企业要建立由雇主代表、工人代表和企业医生及劳动保护专业人员组成的企业劳动保护委员会,并对劳动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做出了规定。该法要求雇主必须聘任企业医生和劳动保护专业人员,甚至对作业的灯光、人体适合的工作空间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安全法颁布于1973 年,1998 年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该法相当部分内容已包含在劳动保护法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对于20 人以上的企业,雇主被要求雇用劳动安全专家和职业健康医生 ;对于20 人以下的企业,雇主被要求聘请兼职专家和医师。

    除此之外,德国还制定颁布不少法规,如联邦矿业法、仪器安全法、爆炸品法、危险品条例、劳动场所条例,等等,均对职业安全与健康作了规定。

    为保障安全生产,许多对安全生产、销售和消费意义重大的标准被德国立法机关引入法规,给安全标准赋予了法律的威严,使之成为强制性采用的规范。德国机器安全法就引用了大约1500项安全标准,涉及从玩具、气压机到成套设备等众多领域。安全标准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特别是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许多安全标准的制定、公布和采用都是由政府资助的。

    同时,德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如矿工自救制度要求所有下井矿工佩戴信号接发装置,以应对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使救援人员准确判断其所处位置。

英国 :综合立法和行业规范并重

    对于保障和规范安全生产,英国主要依靠实施综合性基本法——1974 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特殊行业或领域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配套立法、欧盟立法来实现。

    根据1974 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英国形成了由国务大臣、安全与健康监察委员会、安全与健康执行局负责全面、监察员组成的自上而下完整的政府监管组织系统。监察员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依法有权进入工作场所、取证、起诉和发布

改进通知或禁止通知。当监察员认为某人违反一项或几项条款时可以发布改进通知,列举违反的条款和理由,并要求该人限期纠正。如果监察员认为某人的活动的进行涉及发生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时,可以发布禁止通知,限期停止或纠正该活动。

    特殊行业或领域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涵盖面广,包括了农业有毒物质法、爆炸品法、矿山和采石场法、石油法以及建筑条例、电器作业特别条例、火灾预防检查条例,等等。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配套立法规定得更为具体,比如人员保护设备法规定雇主应为其雇员提供适当的防护服和设备;化学品(危害信息和供应包装)法要求供应商对危险化学品分级、做标记和包装,并提供安全资料 ;危险物质和炸药环境法要求雇主和自雇人员,对包括危险物质在内的工作活动,进行风险评估。

    在欧盟立法方面,近年来英国大量实施欧盟指令主要是为了直接促进工人安全与健康状况的提高。目前最有效的是欧洲安全与健康法,该法为雇主设定了各种责任,促使其评估、避免和降低工作中的风险。此外,英国通过欧盟成员国法律转化后,还实施了其他一系列相关综合性指令,涉及工作设施使用、安全标志使用、噪声防治等。

    为确保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顺利进行,英国政府每年向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安全与健康执行局拨款。同时,还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安全生产进行直接投资,并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强制各类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文/本刊记者  李小健)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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