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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与行政审批改革同步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7期

现在政府要减少审批,行业协会又不够强,怎么办?因此,希望能够对行业协会进行辅助、支持、培育,这方面需要加大力度。颁证的部门也得担责。各类主体各担其责,除了政府官员要负责任,生产经营主体要负责任,任何有关的组织和个人,除了自律都需要他律,这样才能使安全生产的隐患和漏洞减少一些。

2 25 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 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在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指出, 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留这些审批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 同时也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对其中存在重复、交叉或者实际效果  不明显的审批项目进行必要调整。

经反复深入研究, 草案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审批项目作了两项调整: 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

2012 年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包括将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两个审批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一是部分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目前广东省正在落实当中。考虑到全国范围内行业协会发展不平衡, 还不具备将上述审批项目交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条件, 同时广东试点时间不长, 还需要进一步积累经验, 草案对此未作修改, 将其留待以后根据试点情况统筹修改相关法律时再作考虑。

严隽琪副委员长在审议时强调,对于高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审批权的转移,现在是在有限的省份试点,试点经验的推广还需要时间。要避免过渡时期或者叫真空期出现的安全问题。实际上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技能要求,掌握不好就可能出事故。

“现在政府要减少审批,行业协会又不够强,怎么办?因此,希望能够对行业协会进行辅助、支持、培育,这方面需要加大力度。颁证的部门也得担责。”严隽琪认为,各类主体各担其责,除了政府官员要负责任,生产经营主体要负责任,任何有关的组织和个人,除了自律都需要他律,这样才能使安全生产的隐患和漏洞减少一些。

草案还对现行安全生产法作了其他一些重要修改,包括 :为从法律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作出更全面、准确的规定,将现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规定,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对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王志学在审议时指出,现在国家提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推进市场起决定作用和政府有机调控相结合体制的实施,应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上在修改时加重一些分量。

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充实了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为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保障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实际情况,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此外,还充实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指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应该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安全监管,所以安全生产法在修改过程中也注意采取市场机制的办法。比如引入保险机制,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项制度就采用了市场机制的办法,也是国际上一些先进国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普遍采用的制度,这种制度可以发挥保险机构的作用,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甚至提供必要的服务,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建立起安保互动的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在审议时指出,长期以来高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一直是个大问题,因此在高危行业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近些年呼声不断,各地也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中。但是因为缺乏上位法的依据,各地的广泛试点均按照参保自愿的原则在操作,所以造成了在操作过程中法律层面的尴尬。“草案中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的规定令人高兴。” (文/本刊记者 王萍)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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