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防范 :重在排查治理隐患
2013 年11 月27 日,国网山东威海供电公司对地下电缆通道进行隐患排查等“体检”,以确保电缆线路安全。摄影/ 姜红胜
草案的下一步修改完善应着眼于推动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企业真正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隐患排查到位等方面,从而确保安全生产。
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2 月25 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草案说明时强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杨栋梁表示,作为修正案草案重点强化的三方面制度措施之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方面的修改,将着重解决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方面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对草案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修改表示肯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通过修法建立更加明确、可操作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草案的下一步修改完善应着眼于推动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企业真正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隐患排查到位等方面,从而确保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入法引热议
抓好安全生产,要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须防患于未然,在预防上下更大功夫。为此,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如何通过立法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从而确保安全,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委员们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董中原委员认为,修法应将重点放在如何让企业履行和落实预防风险的各种义务和措施上,并辅之以政府监督检查。委员们还注意到,在罚则中规定对那些存在重大隐患而没有认真进行整改,或者是监管部门下达了停产整顿的通知单依然没有进行整改的,要作出行政处罚。
委员们认为,只有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待,实行事前控制,才能实现由“管结果”向“管过程”转变,做到超前预防,全方位、多层次削减隐患。草案注重隐患排查治理当中的责任追究,把行政处罚的关口前移到隐患的排查治理。从而修法将安全监管由过去的事后查处往事前防范加以转变。
黄润秋等委员在审议时强调,应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将安全防线建立在企业基层一线。要到事故多发地、易发地,彻查隐患,及时处理。隐患排查的范围除了企业主体以外,还应包括直接相联系的环境部分。还可以对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公开进行曝光。除了制度上的严密周全,还需要科学先进的技术支撑和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才能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为了强化和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并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草案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吴晓灵委员认为,草案已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意思就是花了才能列支,作为成本。在市场经济当中,国家的职责是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凡是要生产的,就按照这个标准去做。要实现这个标准,所有的开支都是合理的,列入成本就可以了。”
关于安全投入问题,张云川委员表示,现在企业中安全措施改造经费和技术改造经费往往很难区分。进一台设备可以作为技术改造,安全性高了,性能也提高了,也可以当作安全措施,界定上有一些模糊。建议在企业技术改造投入中,单列安全措施改造项目投入。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细化受肯定
杨栋梁指出,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草案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告诉记者,去年造成121 人死亡、76 人受伤的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公司特大火灾被认定是一起由于企业违章冒险作业,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违法行政、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其中就暴露出了对职工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的漏洞。火灾中遇难或受伤的大部分人都是德惠及其周边地区的农民工。
据统计,去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9 亿人。邬燕云说,目前正是有些企业缺乏安全生产培训,就让他们从事具有高风险的作业,才使农民工这个群体既成为事故受害者,也成为事故制造者。修法明确企业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的责任,有利于加大对企业在安全生产培训方面的监督。
周其凤、黄伯云等委员在审议时都强调,草案将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入法非常重要。黄伯云特别谈到,“比如草案中谈到,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学生实习,也应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还要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这确实很符合现实需要,而且对安全生产知识的传授和培育安全生产意识都非常重要。”
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方面,草案规定,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此,多位委员表示,注册安全工程师入法将助推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来制定。“目前我们全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已达到15 万人,这是安全生产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发挥他们的作用,需要从法律上加以规范。”
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应避免流于形式
对于企业来说,除了对员工增加培训之外,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更应负起责任。“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更好发挥作用,草案特别增加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7 项职责。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杨栋梁表示,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还特别加入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护措施。“草案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于草案中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明确及保护,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认为,这是这部法律修改的亮点之一。
草案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草案强调,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许振超委员认为,管好安全生产重点依然是用法律规范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建议修正案把“规范约束企业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行为”作为一条“红线”。一线工人最担心的就是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关键在于企业负责人。
任茂东委员认为,要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上取得良好效果,需要调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积极性,同时更应激发企业老板真心实意去抓安全生产。“企业老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是企业自觉做出来的,不是政府管出来的。”
许振超、吴恒等多位委员都强调了企业一把手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重要性。他们建议,在法律里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是单位法人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只有这样,相应的机构、人员的配备,以及对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才会自觉。(本刊记者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