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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改革同频共振

浏览字号: :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3期

上海自贸区。图/CFP

    “无论是司法体制改革,还是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如果法都不动,各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是无法往前走的。”

一项又一项新政新风扑面而来,2013 年在改革“2.0 时代”就这样走远。时间虽流逝,记忆却清晰。过去一年里,人大立法紧扣时代发展脉搏,积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与全面深化改革同频共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努力凝聚各方共识,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集中“打包”修改19 部法律、废止劳教制度等一系列有关法律的决定,为关乎我国前途命运的改革保驾护航。

特别授权:助力上海自贸区引领改革

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是我国全面深入改革开放,积极主动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一项重大举措,因而深受国内外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支持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发展。2013 8 30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根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上海自贸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对于此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是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与此同时,决定设置了授权时限,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社会上的专家普遍认为,授权决定为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扫除了法律障碍,体现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精神,也表明了我国法治的进步。

获得法律调整的授权后,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针对相关方面和领域的措施,进一步推动上海自贸区大胆试、大胆闯。

淘金,就到上海自贸区去。

    由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被放开及手续简化,金融、航运、商贸、文化、社会等越来越多的服务领域降低门槛,允许外资进入,这吸引了一大批国际大公司与生意人到上海自贸区寻求发展机会。

2013 9 29 日,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运作。挂牌当日,就有36 家中外企业获颁证照,首批入驻自贸区。

2014 1 7 日,东亚中国和星展中国两家外资行同日宣布其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贸区) 支行正式开业;同样作为国内首批在上海自贸区内获准网点开业的外资法人银行,汇丰中国也表示其自贸区支行将在近期开业。同时,更多外资银行获准在自贸区开设支行。

国内外公司扎堆抢占商机,直接使上海自贸区的写字楼供不应求。由此也可以看出,上海自贸区各类业态发展正一路向好。

受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放宽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鼓舞以及上海自贸区改革的引领,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自贸区”申报热潮。据媒体报道,天津东疆、浙江舟山、福建平潭、山东青岛、河北曹妃甸、重庆两江新区、辽宁大连以及广东南沙、前海和横琴等地正紧锣密鼓地向国务院申报“自贸区”。

可以预知的是,未来随着“自贸区”遍地开花,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将进一步加深。而对于稳步推进改革开放以及巩固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还需立法在制度保障层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打包”修法:力促简政放权

在备受世界瞩目的新一轮改革中,经济体制改革依旧是重点。推行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解决当前改革中的重点和核心问题,关键是要放权于市场和社会,即加强必要监管的同时,政府的“有形之手”不宜过多,且不宜伸得过长。

为推动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推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取消和下放一些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就必须修改相关法律以获支持。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将一揽子法律集中“打包”进行修改,鼓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2013 6 29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 部法律的决定。2013 1228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 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后的19 部法律分别从各领域简化、下放和取消了相关行政机构的审批权。

比如,原文物保护法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在拍卖前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实践中考虑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审的方式解决,没有必要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所以,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中删去了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有关规定。

原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公司形式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实践中考虑到股东同比例增资行为和变更公司形式不涉及证公司原有股权结构重大调整,对金融市场稳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较小,所以,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改为“可由公司自主决定”。

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考虑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将海洋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改为环保部门审批过程中内部征求意见,同样可以发挥海洋主管部门的作用,有利于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所以,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遂取消了海洋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规定。

对于集中“打包”修法推进改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将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同时,也体现了通过立法保障和促进改革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

“立法工作已经成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牛鼻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表示,“无论是司法体制改革,还是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如果法都不动,各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是无法往前走的。如果不立法、不修法、不废法、不释法,就强行推进改革,反过来就又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称,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告诉我们,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在市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行政审批权的下放,是以法治方式进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也必将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成熟,激发市场的内在动力,增强发展的内生活力。

在人大立法的有力支持之下,国务院先后出台各项新措施新意见,依法陆续取消和下放数百条行政审批事项。

作出废止决定:“劳教”退出历史舞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 12 23 日,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说明。

2013 12 28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摄影/ 刘卫兵

2013 12 24 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五十多年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惩治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现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正当其时、水到渠成。

为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落到实处,2013 12 28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根据决定,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自此,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对于适时废止劳教制度,新华社发表评论称,从中央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劳教制度,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中央重行践诺的改革魄力体现了对社会民意的尊重,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

新华社评论还写道,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力量来源于公民坚定的法治信仰。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仰从来不是凭空而生,而是源于一个个案件的公正判决,来源于司法制度的公正可信。废止劳教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期待有更多新举措,让中国人不断坚定对法治的信仰。(本刊记者李小健)

责任编辑: 张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