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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法网,消除军事设施安全隐患

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浏览字号: :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2期

即便一直处于和平时期,全社会对军事设施的保护也不应有丝毫松懈。雷达、技侦、通信、导航等军用无线电设施是军队的“千里眼”“顺风耳”,对电磁环境有着严格要求。某通信枢纽天线场区建起数十家企业、果园、菜园和大量出租房,这些违章建筑将天线场分割侵占,天线设施遭破坏受损严重,使用效能大大降低,安全保密隐患极大。又如,某雷达站探测方向被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所遮挡,导致探测距离缩短,使用效能大幅度降低。

据解放军总参谋部称,近年来,总参谋部会同相关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先后赴20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触目惊心,保护形势令人担忧。

为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从完善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标准、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等方面对军事设施保护法作出了相应修改,由837条改为852条,共修改30处,新增15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表示,对军事设施保护法适时进行修改,对我国实现强国梦、强军梦,推动经济社会进一步全面发展,非常重要。同时,应对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更好地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

军事设施呼唤安全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各个时期的战略形势和军事斗争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持续建设,形成了数量众多、门类齐全、系统完善的军事设施体系。

这些设施包括各级各类军事指挥中心,侦察情报、导航定位、气象水文和通信保障枢纽,兵力兵器驻屯、训练和作战基地等。它们是军队履行使命任务的基本依托,是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支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可以说,这些设施十分得重要。正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丁继业所说,“军事设施是战斗力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机场、码头还是导弹阵地,没有这些东西没法打仗。”

由于军事设施之重要性,1990223,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便通过了军事设施保护法。之后2009827,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

军事设施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深入发展,军事设施种类数量增多,保护要求普遍提高;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环境日趋复杂,保护任务加重;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在土地、空域、海域、电磁频谱等方面需要统筹协调的问题增多,难度增大,有些地方或领域存在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成为深化军事斗争准备的制约短板。

比如,重要指挥工程、导弹阵地、舰艇基地等核心要害军事设施,直接关系国家战略指挥稳定、战略力量安全和战略威慑有效,其周边安全环境却在日益恶化。北京某重要军事禁区周边管理混乱,外来务工和社会闲散人员大量聚集,私搭乱建、违章停车、占道经营现象十分严重,还多次发现外国人抵近禁区的情况,对我重要军事工程和活动安全保密构成重大威胁。某地企业在某舰艇基地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内违规建设涉外别墅会所,严重威胁舰艇基地安全,国家被迫耗资数亿元进行收购拆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教训十分深刻。目前,该军港目视范围内仍有多家高层酒店,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还需引起重视的是,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相当一部分军用机场和新城区、开发区等城市环境相连相融,净空环境严重恶化。

人大代表建议修法

面对军事设施保护存在的安全隐患,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在分组审议时的发言很是忧虑,“以前,我们一些野战部队、高炮部队在郊区,周围都是农田、村庄;现在城镇化扩展后,它已经进了市中心了,周围的高楼大厦盖起来了。在大楼上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部队调动、演习的情况;再者,城市的交通拥挤,万一发生不测事件,军车都调不出来,这样也不利于战备。”

实际上,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们都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因而他们纷纷提出议案和建议,呼吁修改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法。

代表们提出,当前我国军事设施周边环境日趋复杂,对军事设施构成严重威胁,军事设施遭侵害和破坏问题日益严重,有的已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和军事斗争准备。军事设施保护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保护重要军事设施的需要,应当尽快加以修改。

在代表们的关注下及消除军事设施安全隐患的需要,2012118,解放军总参谋部将起草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呈报于国务院、中央军委。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多次征求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外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制度作了研究,并于2013722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总参谋部等单位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通过。

20131223,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戚建国作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指出,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法规建设的要求,修正案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二者协调发展;二是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将现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三是贯彻分级分类保护思想,突出重点,管住要害,创新保护理念,实行积极保护。

修正案草案三大亮点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完善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标准及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对于统筹兼顾,修正案草案规定在规划和具体建设中,军地双方要相互兼顾、相互避让。地方编制规划、安排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需要,征求军事机关意见,避开军事设施;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尽量避开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适当降低因地方经济社会建设需要而拆除军事设施的审批级别,以缩短审批周期,方便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从一律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调整为也可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授权的机关批准。

对于保护区域的划定标准,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完善了军事设施的保护方式,并全面规范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此外,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比如,将边海防部队管理使用的边境铁丝网(铁栅栏)、边境监控设备等,以及执行任务过程中设立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临时设施纳入保护类别。

对于完善保护措施,修正案草案主要是从加强内部和外部保护两方面完善军事设施保护的措施。在加强内部保护方面,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对军事设施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举措。

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要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录像要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等等。在加强外部保护方面,重点规范了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边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用机场净空、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同时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主动作为,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要及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委员们认真审议完善草案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丁继业李世明委员 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吕彩霞

 

张云川委员      陈泽民代表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表示有必要对军事设施保护法进行及时修改。与此同时,大家认为应对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更好地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

“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而且要从严,这应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既是支持部队走强军之路的主要保证,同时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军事设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张云川委员非常赞成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他同时建议要细化管理细则,“军事设施、军事禁区范围之内的管理责任,是很清楚的。但有些军事设施和禁区涉及安全距离的问题、安全区的问题,这里面的管理责任应当有细则。对于安全距离的确定,不同的禁区有不同的要求,那么安全距离的范围有多大,间隔距离多长,这也是要有要求的。安全区中发生的一些问题,以谁为主来处理解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一步明确。”

张云川委员举例说,“几年前,某大山里发生了一场特大火灾,火烧到一个重要装备仓库的安全区里去了。具体办事的人不清楚安全区有多大。火烧到他们那里了,他们力不从心,地方说,我帮你来扑火,大批的救火车来了,守护官兵不让进,说这里是禁区。”在他看来,类似的问题,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协调的,建房子什么的是可以协调的。但是发生突然事故时,协调是来不及的,那么以谁为主?安全责任谁负?“是以军方为主管理和地方协调,还是由地方管理和军方协调,谁主谁次的问题要明晰。”

修正案草案规定“军事设因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应当及时拆除或者改作民用”。对此,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吕彩霞认为“改作民用”很笼统,不够明确。她建议“移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比较合适。“不用了就直接交给当地人民政府,这是最好的处理方式,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丁继业也认为军事设施保护法对军队的建设、军队战斗力的建设非常重要。但是,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单凭一部法律还不够,“还必须有实施细则,有一个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在后面支撑,规范军队和地方政府乃至人民群众在这个问题上的行为。规定得越细,操作起来就越方便、越便捷。”

李世明委员表示,现在军事设施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很多,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长期的“和平环境”“和平建设”在相当部分同志头脑中产生的“不打仗”或者“仗打不起来”的麻痹思想,因此,一些地区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不重视、不作为。

他认为,这部法律修改颁布后,军地应合力进行军事设施的“普法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军事设施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军地双方的管理责任和公民的义务、法律责任,强化法律观念,强化军地共管的氛围。(文/本刊记者 李小健)

雷达、技侦、通信、导航等军用无线电设施是军队的“千里眼”“顺风耳”,对电磁环境有着严格要求。图为2013109 日,济空导弹某旅组织实弹战法演练考核。官兵占领阵地后,快速架设雷达。图/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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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保护的国际做法

鉴于军事设施的重要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在立法中界定军事设施的含义,并以此确定保护的范畴、相关责任人及措施。从具体规定上来看,因为国家不一,有些法律制度会有所区别,但基本上大同小异。

值得一提的是,军事设施的保护涉及军地各方,因而各国都非常重视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的建立。如,英军方与各地政府就军事设施保护建立了协调机制,包括进行情况通报、人员培训、联合调查、定期检查、工作会议、协商会审等。根据这些机制,当军地双方就军事设施保护出现分歧时,当地政府的计划机构将与国防部有关部门进行磋商,从而确保对有关问题和事宜进行全面评估,在保证国防部提出国家安全需要的同时,满足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有些问题不能在当地政府与国防部层级得到解决,英政府则通过部际联合委员会协商处理。

对于违反军事设施保护规定的活动和行为,各国都作了严格规定,并追究法律责任。如,法国将保护军事设施视为作战任务,由军队、宪兵、文职人员、相关雇员共同执行,一旦发现不法侵害行为,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并保护军事设施安全,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包括使用武器阻止可能对军事设施、设备及信息等造成危害的行为。加拿大规定,任何人若故意或过失造成物资、防卫工事或设施失火,构成犯罪,属于故意行为的,可处以终身监禁或其他刑罚。意大利规定,军人摧毁或者破坏国家武装力量的道路、工厂或其他军事设施,处以8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该行为妨害了国家的战备或军事效率,处以无期徒刑。

责任编辑: 张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