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在第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王 晨
11 月16 日,第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在西安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提供)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第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这次会议的主题是,适应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10 月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就贯彻中央7 号文件精神、落实五年立法规划作了全面部署。张德江委员长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我国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切实贯彻。下面,我谈几点意见,与同志们交流探讨。
一、全面把握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在新的起点上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从而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为我们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我们要把握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一)牢牢把握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
在立法工作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高度概括了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强调指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形势的发展、改革的深化、人民的期待,既是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挑战,也是新机遇。立法工作任重道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必须不断深化认识,努力开创立法工作新局面。
一要明确目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适应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新时期我国立法工作总的目标任务。这一任务,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显得十分紧迫、异常繁重。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着力实现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和发展各项制度,落实到立法上,就是要因时废旧立新,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立法工作需要与时俱进。要自觉将立法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谋划,放在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中推进。要围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激发和凝聚社会创造力,更加注重通过立法做好顶层制度设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要突出重点,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 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就对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出了紧迫要求。落实三中全会的改革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重点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等领域,着力研究和推进立法工作。按照五年立法规划,下一步要抓紧完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文化、教育、就业、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收入分配等方面法律制度,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慈善事业法、公共图书馆法,修改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职业教育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引领推动相关领域改革 ;要加强财政税收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增值税法等单行税法,完善税收制度,修改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尽快实现政府预算全口径监督 ;要完善规范国家机关职权配置、机构设置、运行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法律制度,修改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促进国家机关组织运行的法治化,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要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社区矫正法、修改刑法等 ;还要抓紧研究制定电信法以及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等。
三要健全制度,推进科学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张德江委员长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了全面系统阐述。推进科学立法,要坚持科学的立法体制,实行科学的立法工作机制,运用科学的立法方式,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投身立法工作。推进民主立法,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完善法律起草审议的协调机制。我们要按照这些基本要求,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对政治参与的热情提高、对维护公平正义的关注度增强、对保障自身利益的诉求加大的新特点,适应网络等新媒体快速发展、凝聚社会共识难度增大的新情况,健全完善更加科学、更加民主的立法体制机制,促进立法更好地体现客观规律、反映人民诉求,促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二)牢牢把握新形势下做好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
立法活动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立法工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我们这次研讨会的主题充分体现了这一总体要求。根据这一要求,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 ;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加强各项制度建设,更加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创新活力提供制度保障。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新形势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基本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努力把握好这个总体要求,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第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11 月16 日至17 日在西安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提供)
二、积极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及其后的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高度重视立法在做好改革顶层设计方面的重要作用,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在立法工作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强调,既要及时地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巩固改革开放成果 ;又要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还要努力使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开放。我们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这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深刻总结我国立法工作实践、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来的,是对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认识的深化,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针对性。发挥这一作用,要求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立法机关依法行使立法权,努力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要求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更加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善于通过立法凝聚共识,引领推动各项改革顺利进行。
(一)努力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核心是将立法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审视,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必须在党中央领导下,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去年12 月和今年8 月,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做法,经国务院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两个决定,分别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并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这两个决定是秉持立法先行、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对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具体运用。我们要认真总结这些立法实践,深入研究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处理好改革的“变”与法律的“定”的关系,使法律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适度前瞻性。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张德江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特别是要更加重视采取立法方式,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用好立法资源,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改革决策的贯彻落实 ;要更加重视发挥立法在顶层设计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同步。对于立法机关来说,要更加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高度关注改革进程,积极研究改革中的立法问题,确保及时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更好发挥法律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作用。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有了政治决策后,要及时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推行 ;对改革创新发展有立法需求的,要从国家长远发展目标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这样既能保证立法不断适应实践发展,有效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也有利于推动和督促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切实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迫切要求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有效发挥。古人说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立高质量的法,立真正管用的法,才能为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提供基础、条件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张德江委员长指出,一部法能不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关键还是要看这个法能不能准确反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是不是符合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张德江委员长进一步强调,立法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情况发生变化时再及时补充、修改和解释,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这些重要论述,集中到一点,就是要围绕“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着力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努力做到制度设计符合实际和客观规律,使法律法规准确反映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保证通过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 ;要努力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保证通过的法律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既能有效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又易于操作,最大限度降低守法成本和执法成本。
目前,与新任务新要求相比,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执行性不高,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上下、左右衔接不够,甚至相互矛盾、相互“打架”,执行难度较大 ;一些法律法规授权性和原则性条款较多,操作性不强,一些配套规定不能及时出台,而出台的配套规定有的又成为强化部门权力的手段 ;一些下位法重复上位法,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人民群众对法律制度 “好用、管用” 的要求和期待存在较大差距,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信赖,直接影响立法质量的提高,必须认真研究解决。
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当前,我们要着力在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上下功夫。一要大力加强调查研究。立法调研要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不能浮在面上 ;要创新并灵活运用不同形式,力求摸清悟透实情,去伪存真。只有准确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准确把握了事物的客观规律,才能科学、合理、公正地设计法律制度。二要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立法要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要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结合实际,突出特色。三要推进精细化立法。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确保每一项制度可执行、易操作、真正管用 ;要处理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科学和谐统一,防止立法“抄袭”和重复立法 ;下位法特别是实施性立法要抓住关键性问题,防止立法贪大求全、华而不实。四要认真做好立法评估。立法评估是促进立法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案通过前评估工作,把各种可能的情况尽量考虑周全,在通过之前再把一道质量关。还要及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到实践中检验立法质量,提出下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积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客观上要求发挥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抓手。从当前立法工作看,有时出现列入立法规划计划中的重要项目迟迟提不上来的情况,有时又出现不管是否可行、被动接受立法项目的现象,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既影响立法进程,导致急需的法律制度不能及时制定或修改,又影响立法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并影响到立法的权威 ;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强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这样做,有利于发挥人大制度优势,广集民智、群策群力,最大程度凝聚共识,保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制度及时出台和完善;还有利于有效协调各方,保证制定的法律规范更加客观,克服部门利益影响,最大限度保障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增强法律的权威,提升全社会的法律信仰。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体现在立法的立项、起草、审议、通过的全过程。
一是,积极做好立法的立项工作。立法项目的确定是立法工作的启动环节,它对于积极谋划和推动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十分重要。人大常委会要切实把握立项主导权,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出发,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并举的要求,积极开展立项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
二是,积极做好法案的督促起草工作。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的要求,加强立法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把握法案起草主导权。要精心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科学确定提请审议时间。要做好立法规划计划的督促落实工作,加强与法案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法案起草进展以及起草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督促和推动起草
单位按时提请审议。对于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起草的法案,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派员提前参与,积极介入、督促和指导法案起草工作。对于综合性较强或者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意义的法案,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要更多地承担法案起草工作。
三是,积极做好法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阶段,要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扬民主,着力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把握立法决策主导权。对于法案审议中遇到的分歧意见较大、影响立法进度的难点问题,既要加大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力度,努力取得共识,又要勇于并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不和稀泥,敢于拍板,当断则断,防止避重就轻、推诿扯皮,确保制度设计科学,确保法律法规及时出台。要坚持党的领导,涉及重大制度改革或者存在明显重大分歧时,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要科学合理安排人大常委会会议日程,保证法案审议时间,提高审议质量。要加强立法宣传工作,牢牢把握舆论引导主导权,促进全社会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
总之,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切实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为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地方实际开展立法工作,为推进地方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立法工作放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围绕完善法律体系,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把认识自觉统一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认真总结立法经验,扎实做好立法工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提高立法质量,积极作出新的贡献。
(一)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在新的起点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法律体系形成后的第一个五年立法规划,贯彻落实好这个规划意义重大。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落实好五年立法规划。一要大力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要认真组织相关方面进行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修改完善好法律草案。二要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及时调整本地方的立法规划计划,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安排。三要根据新出台的法律规定,及时修改、清理地方性法规,做好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全面深化改革,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立法要积极履行立法职权,积极开拓,勇于创新。一要注重突出地方特色。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处理好国家全局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的关系,充分反映本地区的人文地理和发展进程,努力使制定的法规更加适合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到有效管用。二要依法开展创制性立法。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以及本地区的重大决策部署,处理好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关系,在严格遵循立法权限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文化体制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等事项,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立法探索,引领和推动地方改革发展,同时为国家立法积累有益经验。三要努力创新工作机制。要深入总结这些年来立法工作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努力创新并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促进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激发和保护人民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 ;要不断完善法规草案起草、审议过程中的沟通协商机制,广泛听取并认真对待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最大限度凝聚共识、汇集智慧,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11 月16 日至17 日,第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在西安召开,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等出席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提供)
(三)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这既是由我国的国家结构和国情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成功经验,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地方立法必须充分体现法制统一的要求,处理好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关系。一要坚持依法立法。要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不抵触原则,在法定权限内充分发挥主动性。二要根据需要立法。要从地方实际情况出发,视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对国家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不制定实施办法就能够执行的,则没有必要再制定,而是通过监督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 ;如果确实需要制定实施办法,要防止小法抄大法。三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要着力促进这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效。要防止有关部门以文件代替甚至改变法律法规,防止规章超越立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督促纠正,必要时要予以撤销,努力解决“法”出多门、政出多门的问题,保证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四、着力加强立法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立法干部队伍党的事业需要人才作保障。
加强立法机关和立法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的立法工作人才,这既是当前的紧迫需要,也是长远的战略任务。近年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下,在地方党委关心支持下,经过各方面努力,各地立法机构逐步健全,有效加强了立法工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总的来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队伍还是偏弱,人员编制不能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机构和立法干部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要抓紧健全与立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选好配强专业人才,切实把健全立法机构和培养立法工作人才纳入党的人才建设整体规划中一体考虑和使用。二要建立健全立法工作人才与党政机关干部的正常交流机制,多岗位培养干部,为国家立法事业和法治建设长远大计培养和储备人才。三要把立法干部队伍建设放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地位来抓,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规划和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及队伍建设,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推进实施。
党中央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着力培养一批国家级立法工作领军人才、专家级立法工作骨干人才以及素质优良的立法工作专业人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我们初步设想,用10 年左右时间,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主体,打造法制人才高地,培养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特点突出、优势明显的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包括10 人左右的国家级立法工作领军人才、50 人左右的专家级立法工作骨干人才、200 人左右的立法工作专业人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党委统一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积极落实中央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立法工作需要,提出本地立法专业人才培养规划,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政治和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干部队伍,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