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我们有哪些权利?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旅游立法是众望所归,而经过三次审议通过的旅游法,其内容更令社会欣慰,尤其是对旅游者权益的重视和保障精神,贯穿整部法律。

“明确规定旅游者的权利、设专章保障旅游安全、创新旅游者救济制度等等,旅游法同时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从整个法的内容来看,保护的天平还是向旅游者倾斜。”从事二十多年旅游立法研究的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全国旅游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韩玉灵对本刊记者说,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是旅游法的魂。

保护旅游者权益是主线

旅游者是旅游市场的参与者也是消费者,旅游者在旅游法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应是立法者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制定旅游法的目的是什么,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权利。我们这部法律不是旅游业法,也不是旅游管理法,而是旅游法,这就要以保护旅游者的权利为中心。这符合老百姓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是旅游者。”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旅游法草案起草小组副组长尹中卿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旅游法立法总体思路之一。

如今,我们看到表决通过后的旅游法设立一章“旅游者”,专门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该章在整部法律十章中位于第二,仅次于“总则”,其后分别为“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等章,在立法专家看来,这种体例编排并不符合立法的一般做法。

“从体例和逻辑上看,‘旅游者’这章应该放在有关宏观规定的‘旅游规划和促进’后面。”韩玉灵曾建议调整章节顺序使之更“合理”,不过后来她认为现在的做法更好“,宣示了一种态度,体现重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态度。”韩玉灵对本刊记者表示,旅游具有空间移动性、异地性、目的性、停留时间短暂等特点,决定了旅游者和普通消费者不一样,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依赖更强,更需要保护。对于旅游者的权利,法律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请求救助和保护、获得赔偿的权利”等。与此同时,强调旅游者应尊重旅游目的地习俗、爱护旅游资源和不损害当地居民、其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义务。

韩玉灵教授组织所在的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的相关教授、专家曾翻译参阅了3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旅游法,“很少有国家在对旅游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像我国旅游法这样专设一章,既规定旅游者的权利也规定义务,且在其他章中也规定了诸项旅游者的权利,这是亮点。”

“把旅游者这一章放在总则之后,这样的基本框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也重申了旅游者作为整个旅游行业的根基的思路,只有保护好旅游者的权益,才有更多旅游者,旅游业才能更好地发展。”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任申海恩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旅游法起草的座谈会上表示。

许多委员在审议时都表示,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强化政府监管,是旅游法的一大亮点。

有权及时得到救助

“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说出了安全在旅游中的重要性。“既要让旅游者高兴的旅游还要安全的旅游。”韩玉灵以及多位采访对象都认为旅游法充分重视旅游安全。

在旅游法第六章“旅游安全”中,首先明确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并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比如,要求“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等等,从政府角度保障旅游安全。

对于旅游安全的另一重要责任主体旅游经营者,旅游法作了许多具体规定 :旅游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有义务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对有关旅游安全注意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等等。

根据旅游法规定,当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

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具体,得到委员们一致好评“。将旅游安全作为一章,凸显了旅游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增强了该法针对旅游安全的可执行性。”生产安全专家张兴凯委员表示。

为保障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者得到更充分的救济,旅游法还明确规定了相关保险制度,包括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要求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不仅是国家、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更是旅游者的首先需求。窦树华委员在审议时指出,除了强调政府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责任,旅游者本身的安全意识同样重要,旅游法吸收了他的建议。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如果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也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维权渠道更多更畅

放弃维权是许多旅游者在遭遇被骗、欺诈等侵权行为后的选择,放弃维权的原因主要是异地维权资金、时间成本较高,而多位旅游爱好者及业内专家均对本刊记者表示,维权难不仅使得旅游者合法权益没法保证,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旅游市场侵害游客权益行为,形成旅游纠纷高发、解决机制不顺恶性循环。

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应为权利遭受侵犯时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旅游者合法权益才有真正保障。作为消费者的一部分,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当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但是旅游是在外地,停留时间短暂,为了维护权利可能要耽搁时间,付出很大成本,可能就放弃维权。”韩玉灵表示,旅游者需要更符合旅游维权特点的法定救济渠道。

为此,旅游法为旅游纠纷处理提出特别的途径。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再一个就是明确提出,“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建立诉前统一的调整机制,建立共同诉讼机制,允许法院把地接社或者是履行辅助人或者是第三人拉进来共同诉讼,这样可以降低诉讼的成本、缩短诉讼的时间。这两个制度对于快速处理旅游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虞国华对此非常赞同。

此外,针对当前导游、旅行社增加购物环节、强迫购物等现象较突出,旅游法严格规定,如果旅行社违反约定,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以上并不是旅游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所有内容,在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等章节,许多条款都毫不掩饰地保护旅游者。总之,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王超英对记者所说的,从法律的起草到三次审议过程中的修改完善,都是围绕着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下功夫,“可以说,这部法律最主要的三块内容,一个是保护旅游者合法权利,一个是规范旅游市场,一个是促进国家发展,都是围绕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设计的。”

旅游有法可依,下一步应该广泛宣传,让旅游者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及义务,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从而更安心舒心地旅游。(本刊记者 谢素芳)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3年第9期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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