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访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云龙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摄影/周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7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走过了整整五个年头。五年的实践,证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进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它的实施,对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现代农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726,《中国人大》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云龙。王云龙主任不仅向记者详解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以及合作社发展对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带来的巨大变化,同时还和记者分享了他对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现实问题的一些深层思考。

立法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立法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前,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探索与实践就已经开始了。但这种组织形式没法认定,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它。”王云龙表示。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农村的确立,让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维护了农民权益,成为推动中国改革的大引擎。”王云龙说。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办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同时,王云龙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了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逐渐显现。”王云龙指出,改革在催生大生产、大市场的同时,也凸显了人地矛盾、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怎样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的对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再次面临生产关系如何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重大命题。

“实践证明,必须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家庭经营集约化水平,走产业化发展道路。正是在此背景下,一场自下而上的农民合作组织探索在中国农村蓬勃兴起。”王云龙强调。

据记者了解,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和要求。2000年,中国第一个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浙江省温岭市诞生。

立法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2003年,我国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工作。经过三年努力,连续三次审议,最终在20061031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71正式实施。

王云龙表示,立法表明了国家对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合作经济的支持与引导,对农民组织起来是一颗很好的“定心丸”。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起草的。”王云龙告诉记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生的并不断发展的市场经营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规范的立法指导思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以及登记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等,作出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需求相适应的规范,坚持把惠农政策落实到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来。

“这是我国合作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王云龙告诉记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合作社独立的法人地位,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此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同时,王云龙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通过合作的形式发展生产经营的需求,填补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的法律空白。

合作社扶持政策体系已初步建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与之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相继颁布实施,推动了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或条例的立法进程。

“这些法规和规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设立和运行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空间,进一步调动了农民兴办和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王云龙指出。

同时,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使合作社进入了发展的最好时期之一。

“这些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在财政投入、税收减免、金融服务、项目承担、人才培养五个方面综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用地、用电、运输等方面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体系已初步建立。”王云龙介绍说。

“自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逐年加大投入力度,累计安排专项资金31.5亿元,年均增长33.6%。与此同时,地方财政也不断增加安排支持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初步形成了上下联动、共同投入的良好格局。”王云龙告诉记者。

2011年,中央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达到7.5亿元,各省经费增长也很快。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省级专项扶持资金已经达到10亿元,仅江苏省级财政安排扶持合作社的专项资金就达到2亿元。

在税收减免方面,除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外,有的地方对合作社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黑龙江、江西),有的地方合作社的普通发票可以灵活抵扣增值税(江苏、广东),有的地方对合作社扩大了免征印花税(江西)和营业税(黑龙江、江西、四川、湖南、重庆)的范围。

在金融服务方面,2009年,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在人才培养方面,从2009年起,农业部等六个部委将合作社的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201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作为农村实用人才,列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

王云龙指出,特别是在涉农建设项目方面,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商务部、林业部等7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政策意见》,明确提出适合合作社承担的国家涉农项目,都要将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意见的出台既肯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组织能力,也为其创造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条件。”

据了解,2004年,浙江省出台了中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8年年初,全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地方配套法规《湖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在湖北省正式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取得长足进展

得到了制度保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统计显示,自200771日以来,平均每个月新增依法登记的合作社近万家。

王云龙介绍说,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2.17万家,比上年增长37.62%,登记成员总数为1196.43万个农户,比上年增长67.2%,出资总额达到了720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60%。据调查,入社农户收入普遍比其他农户高出20%以上。

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范围内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已有55.23万家,入社农户达430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7.2%。“在东中部传统农业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保持快速发展的同时,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数量也在逐步增加。”王云龙表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也不断拓展。”王云龙告诉记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行业从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销售逐步开始向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二、三产业转移,如农产品加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行业以及农家乐等领域都出现了相应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模式也更加多样化,有企业带动型、能人创办型、群众自组型等多种发展模式。”王云龙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能够实现农民间的合作经营,也开始逐步承担有关支农项目的实施,提高了农民的直接参与程度和受益水平。”王云龙还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也不断扩大。一些地区出现跨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组织起来、实行规模化生产的一个重要手段,正在成为推动‘三农’发展的骨干力量。”王云龙指出。

事实上,经过20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获得自身发展的同时,也积极推动了“三农”的发展:在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成为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大学校;在推广农业科技的同时,大幅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提高社员互助合作意识的同时,推动了基层民主建设,创新了农村社会管理,推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合作社今后要高度重视五个方面问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是好的,但总体上说,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王云龙指出。

王云龙告诉记者,这些困难和问题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弱;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参与程度不高,对合作社缺乏长远的发展经营规划;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才缺乏,对农村社区能人的依赖性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低;财政扶持政策受惠面有限,对于起步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关注需要进一步增强;工商登记、税收优惠执行手续复杂,间接导致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实现等等。这些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市场主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

“合作社今后要高度重视五个方面问题。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要意义的认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认识。”王云龙表示。

王云龙指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载体,成为发展现代农业、深化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力量,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

“农业的下一步发展必须要在农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里面进一步加强统的力量。因为完全靠一家一户的小农户经营无法进行大农业生产,也不符合现代化农业的要求。”王云龙强调。

王云龙告诉记者,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就是组织化、规模化、市场化。合作社在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基础上促进了农业的规模经营,成为当前一个很有效的规模经营主体。而组织化规模化程度的提高,会极大促进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的提高。

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表明,农业发展需要三个方面的支撑:产权、技术和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无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土地产权的解决,还是科教兴国战略在农村的具体实施,都有效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增长。

“培育和完善有效率的农业组织体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从个体农民到组织形式合作化,是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业转型、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王云龙强调。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应该允许多样化。”王云龙说,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应该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需要。只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推动生产力发展,都应允许其发展,同时逐步加以规范。

王云龙强调,第三,国家扶持政策的落实要加大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的配套法律文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配套的相关规定,推动法律有效实施。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王云龙指出,要坚持农民自觉自愿原则,不搞强迫命令。这是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五,要通过典型引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其他合作社规范发展。”王云龙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从根本上说是农民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产生的生产经营合作需求,同时也与各有关方面的重视与积极努力工作密不可分。”王云龙表示。

“未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王云龙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全力推动,各地方狠抓落实,农民群众积极配合,这些都将共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前发展。

2008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思想。纲要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有效途径,对于建立和完善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现代农业经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

不仅如此,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出台91号文件,明确提出一系列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合作社发展已成为共识。

王云龙告诉记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年来所取得的成绩进行回顾与前瞻,应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属于快速成长期,就像长玉米一样,长了一两尺高,还没有到抽穗期,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记者 王萍)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2年第15期 责任编辑: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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