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纪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乌云其木格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7-0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已经五周年了。五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实践,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今天,我们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建议,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办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了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农村改革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发展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是根据党和国家多年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针政策,在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十多年发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这部法律的颁布,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了农民兴办和加入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五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和入社农户稳步增长,截至20123月,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5.23万家,入社农户4300多万户,带动的农户达4000万户以上,参加合作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非社员同业农户高出20%以上,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中央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地方党委、政府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作为“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工作力度和扶持力度都比较大,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良好发展势头的重要原因。

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前右一)就涉农法律实施情况在浙江进行检查

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是好的,但总体上说,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多数合作社规模较小,服务半径不大,一些地方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没有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企业+农户”形态;有些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还不够规范,普通社员的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保障不够;有些合作社在盈余分配中,主要按交易量比例返还的原则落实得不够好。从外部环境看,法律规定的一些配套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等。解决好上述问题,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进一步提高对这部法律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重要时期,也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重要时期,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对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养新型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都有着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这个要求是很高的。近些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加强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及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各级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大意义的认识,全面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准确实施在于全面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贯彻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先要学习宣传好这部法。五年来,各地、各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宣传培训工作,收效是明显的,但发展也不平衡。从检查和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在一些地方,法律的宣传培训不够深入,一些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干部还不能准确掌握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还不到位;一些合作社的领办人及社员,对法律也有理解不透的问题,有些办社的人对什么是合作社也不完全清楚。因此,我们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花大力气,进一步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培训工作推向深入,一定要让广大干部群众理解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了解中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方针政策。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带头,有条件的,可直接给有关人员及合作社社员授课。农业部等部门要加大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力度,继续办好农经管理干部和合作社负责人培训班,继续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建议各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计划。学习、宣传和培训,要注意发挥典型示范的作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示范社建设行动,让一批办得好、比较规范的合作社现身说法,这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是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出发点。本法对合作社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等内容作出的规定,是符合当时合作社发展实际的。随着法律的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长,指导合作社规范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一些合作社的异化长期得不到纠正或规范,就会严重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型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以及国家扶持政策的落实到位。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因此,在合作社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后,一定要把规范化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要更加注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质量。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有耐心,尊重其发展规律,循序渐进。

三是加强指导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的扶持政策很重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此专门设立了“扶持政策”一章,规定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按照法律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出台了一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16个省级人大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从调研及有关部门、地方反映的情况看,有的配套法规建设仍然滞后,一些支持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

进一步加强指导扶持,最重要的是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把中央要求、法律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尽快落到实处。要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政策,以及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要积极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实践探索;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的规定;要完善国家支农项目建设机制,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落实财政支农政策的重要载体,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并进一步完善具体办法;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扶持。同时,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要加强研究,及时给予指导。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切实落实好法律的各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今年,按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要对农业法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作为这次执法检查的一个重点内容。希望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全面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落实法律的各项规定和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任务还很艰巨。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同努力,扎实工作,进一步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2年第12期 责任编辑: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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