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辉的历程

——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一)

法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者按:

2011310,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了加强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配合“六五”普法,本刊将连续刊载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光辉的历程——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一) 摄影/马增科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中国从此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历史,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了梦寐以求的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开始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建设,全社会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积极促进世界和平与进步事业,中国的国际地位大大提高;艰辛探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一大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令和政令,保障和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前进的道路也出现了重大失误和曲折,甚至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长时间的严重错误,付出了沉重代价。建国后,前二十九年,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新时期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基础和认识基础。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坚决实行拨乱反正,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实现了建国以来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当今世界发展形势,科学判断中国发展历史方位,向着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以一往无前的进取精神和波澜壮阔的创新实践,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我们的综合国力迈上新台阶,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更好保障,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社会和谐稳定得到巩固和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迈出重大步伐,全方位外交取得重大成就。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坚定信心和百折不挠的坚定信念,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大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开始起步并坚定地向着既定的目标不断前进。

一、新中国建立前后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们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艰辛探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领导人民进行了法制探索。在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时期,在党的领导下,各个革命根据地,制定了许多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政策法令,尽管它们在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但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并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萌芽。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提出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且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保护民族工商业和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等各项纲领;各个解放区人民政府,依据这些纲领,发布了许多比较系统的法规;19492月,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给新中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建设指明了方向。1949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把党的七大通过的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报告中提出的政治纲领制度化、法律化,建国初期的一切法制建设都是以它为基础的。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们党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建立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与此相适应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法制建设,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通则,制定了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有关劳动保护、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等法律、法令。所有这些法律、法令,对于维护革命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巩固民族团结,特别是摧毁一切旧制度,保障各项社会民主改革运动的胜利,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1954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些法律的制定标志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初步确立。此后,根据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又先后制定了一批法律、法规。截止“文化大革命”前,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130多件,还起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批重要法律草案;国务院制定行政措施、发布的决议或者命令(相当于国家法规)1500多件。这些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但是,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后,党和国家工作中“左”倾错误指导思想不断发展和蔓延,党提出的一系列正确主张和方针政策没能一贯坚持,依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转变而转变,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陷入徘徊;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把“左”倾严重错误推向极端,使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严重破坏,“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实际上被取消了;所谓‘旧政府’被造反派夺权,用‘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公、检、法被砸烂了”,过去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际上也成为一纸空文,教训极其深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总结这段历史时指出,我们之所以犯“文化大革命”这样的错误,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

二、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新宪法颁布,我们党恢复和重建社会主义法制的坚实脚步和显著成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开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在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历史性决策的同时,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坚定不移的方针确定下来,强调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立法工作机构的重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1978103,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的邓小平在同胡乔木、邓力群、于光远谈加强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时指出,“……除了搞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外,还要搞经济立法,如工厂法。要搞立法,总得有个立法机构才行。”1979223,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后,会同有关部门夜以继日地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仅用3个多月即起草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7部法律草案;1979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7部法律,标志着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律师暂行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试行)等一批法律。1980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明确“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法律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1981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重新确立了法律解释制度。1981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法规的决议,开启了改革开放后授权立法的先河。这些法制建设上的重要举措,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对于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于逐步肃清十年内乱给法制建设带来的严重后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重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起了重要作用。

1980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开始宪法修改工作。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广泛征求和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和新中国建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全民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先后4次召开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研究修改,提出了宪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1982124,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出来的,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行使职权的原则。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与宪法颁布的同时,全国人大还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使国家组织和选举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开启了新篇章。

在这个阶段,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同时起步。为了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国务院于19805月成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协助领导审查国务院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规;19817月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对国务院各经济部门起草、修订经济法规的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和协调。这两个机构成立后,积极工作,协助国务院制定和批准了一批国家法规。19797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改变了过去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立法权的状况。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陆续设立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不抵触的前提下,陆续开展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197911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等3部地方性法规,成为全国首次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从197911月到19829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共计355件。

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经验,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根据“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初步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三、从党的十二大召开到党的十四大前,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的不断健全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这个阶段,我们党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提出了分三步走的现代化发展战略,改革开放全面展开,从农村改革到城市改革,从经济体制改革到科技、教育等各方面体制改革,从对内搞活到对外开放,发展进程势不可挡。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我们党提出了一系列法制建设方针,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党的十二大提出,我们党要领导人民继续制定和完备各种法律,要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要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逐步使各项经济活动都能有法可依。十三大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贯彻党关于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围绕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和总体部署,立法工作多领域展开、全方位推进,涵盖了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一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对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制定或者修改了一大批经济领域的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关于我国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海商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还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二是,适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时适应改革开放搞活、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需要,制定了一批民事方面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三是,为了适应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需要,制定了一批国家机构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包括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代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修改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四是,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以及一批关于惩治各类犯罪的决定和刑法补充规定。五是,为适应保护人民群众权益的需要,制定了新的工会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矿山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六是,为了适应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制定了一批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水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等。七是,为了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根据宪法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此外,还制定了一批规范经济管理、发展教育事业、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据统计,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法律110多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0多件。

随着立法工作的全面展开,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立法工作机构不断健全,许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立法原则确立起来。一是,修改地方组织法,对立法体制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了较大的市的立法权。二是,制定议事规则,立法程序更加明确具体,细化了法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等立法程序。三是,经过不断探索,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立法工作机制,包括制定立法规划(1991年第一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出台),对列入立法规划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实行定任务、定班子、定时间的三落实措施;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法律的起草工作;法律案一般实行二审制,在审议法律草案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展开充分讨论;对一些重要条款如果争论较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较多不同意见时,暂不付表决,不勉强通过;向常委会提请审议法律案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参阅资料;坚持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的统一审议,同时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律中的作用;书面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征求各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意见;将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讨论;注重立法调研特别是到基层调研,加强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等。四是,立法工作机构进一步健全。198367,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6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领导下负有研究、审议和拟订法律案的职责;1983825,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承担拟订有关法律案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提供服务等职责。此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先后建立了工作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拟订和审议法律案提供服务。

四、从邓小平南巡发表重要谈话、党的十四大召开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等方面迈出重大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深刻回答了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是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到新阶段的新的宣言书;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从此,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四大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制定了一大批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一是,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第二次重要修改。这次修改宪法有两个方面的重点:一方面,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明确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坚持改革开放”等,从而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宪法地位;另一方面,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发展的需要,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写入宪法,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经济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二是,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在规范市场主体和行为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等;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审计法等,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在促进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对外贸易法等;在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制定了农业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公路法、煤炭法、建筑法等。三是,总结刑法的实践经验,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专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意义。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贯彻“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法律。五是,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保、国防等方面,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为健全国家机构的组织、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为保障和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制定了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为贯彻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制定了国防法等。在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29件,其中通过法律8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件,共计118件。这些法律的制定,填补了一些方面法律的空缺,充实了法律体系的内容,为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搭建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

五、从党的十五大召开到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后,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加强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新的立法工作目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落实立法工作目标作为首要任务。组织力量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系统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弄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和主要特征,明确建设这个法律体系的主要任务和落实措施,以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制定了科学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强调在重视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同时,也重视其他部门法律的制定,强调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

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总结我国改革和建设的新经验,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指导原则写入宪法:增加“邓小平理论”的内容,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除修改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一大批法律。一是,在经济建设方面,为适应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了合同法、证券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修改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为促进农村和农业的发展,维护农村的稳定,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农业法等。二是,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为进一步扩大和保障了农村基层民主,修改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健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制定了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根据历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总结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方面的实践经验,起草了监督法草案,同时为进一步积累监督工作经验,及时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并对司法审判和检察工作的监督进行了深入研究。三是,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建设方面,制定和修改了高等教育法、国防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一批法律,推动了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四是,在社会事业方面,总结各地多年实践和实施地方性法规经验,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这一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修改了工会法,进一步肯定了工人阶级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还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五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为适应保护资源和环境的需要,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草原法等,加上以往制定的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律,我国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基本完备。六是,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通过了一批刑法修正案和刑法解释,为及时打击有关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七是,在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方面,根据海事活动的特点,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还制定了引渡法,为惩治犯罪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八是,制定了立法法,把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则、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解释、法律适用、备案等制度系统化、法律化,对规范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了1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中,审议通过113件。经过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六、从党的十六大召开到2010年底,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党的十六大站在时代和历史的高度,科学分析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了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同时重申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紧紧围绕“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着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党的十七大,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结合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外国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战略任务,并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的总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确定了“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提出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集中力量突破了一批长期没能突破的立法难点项目;在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注重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一批重要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宪法中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除修改宪法外,立法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表明了全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信心和决心,为反对和遏制分裂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并通过相关决定,对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确实施、推进香港民主健康发展、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制定了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修改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等。三是,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企业所得税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修改了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专利法等。四是,更加注重和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修改了防震减灾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五是,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海岛保护法,修改了节约能源法等。此外,还制定和修改了一大批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等方面的法律。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共105件。与此同时,国务院抓紧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为重点,抓紧制定实施性、配套性地方性法规,同时做好先行先试性和自主性立法。为了确保如期形成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谐统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截至20112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1年第11期 责任编辑: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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