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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安建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11月9日 10:05: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等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上海、天津、山东调研,并就修正案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0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海洋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聚焦与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三个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有的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只有量化为控制指标并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才可操作。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对海域环评限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实施海域环评限批的部门的层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称现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限期治理制度,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了拆除、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删去了限期治理和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的规定,建议本法与之相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删去现行法第十二条有关限期治理的规定,相应在法律责任中增加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二是删去现行法第三十二条中“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和第五条中有生态保护红线和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定,这两项制度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应当在总则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在现行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二是将现行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企业提出,现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审批和验收审批,这是对同一事项设置两道审批,增加了企业负担,建议取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审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取消审批后可以通过日常检查和监测等手段实施严格监管,建议删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审批的规定。

    六、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取消了现行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五项有关船舶作业活动的审批,保留了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审批。有些常委委员和代表提出,在取消上述审批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船舶污染。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增加规定:“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比照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加大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现行法第八十三条有关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修改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企业、海洋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和专家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与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作了衔接,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了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够适应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决定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夏红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