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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6年11月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11月9日 10:05: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1日上午对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1月3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开海洋环境信息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也是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建议增加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使用海域的同时应当注重保护,建议增加保护海域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做好与正在制定的环境保护税法的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在常委会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还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和建议。考虑到此次修改重点是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上述意见和建议,条件成熟时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夏红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