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集锦 > 监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6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国土资源部部长 姜大明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11月9日 10:05: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海洋局等16个单位组成专门小组,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问题进行研究,确定对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必要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投资项目审批与环评脱钩。为此,国土资源部、海洋局组织起草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收到此件后,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会同国土资源部、海洋局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审批通过。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9条,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针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按日计罚和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提高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三十万元的罚款上限,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对新环境保护法增设的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衔接。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条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和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间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阶段”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同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再向环保部门备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不再由环保部门验收。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夏红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