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5日下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有的常委委员和环境保护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考核的不应仅限于城市,建议对省级行政区划内地方的考核都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主体。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对制定石油焦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环境保护部提出,近年来,我国石油焦的进口和使用量持续增长,石油焦含硫量高,其燃用对大气的污染大,建议对进口、销售和燃用石油焦作出限制性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同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一是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频发,有的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本法应当明确相应的应急机制,及时公布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信息。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家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二是将采用财政补贴支持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的范围,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三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若干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修订草案通过后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建议法律通过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抓紧做好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