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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法律责任急需细化明确

及时修法让传染病防治法“长出牙齿”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5月22日 08:32:59

  全国人大常委会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在四川省成都市棕北小学检查。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文/图

    召开7场情况汇报会和专题座谈会,走访5家医院,9家省市区县各级疾控中心,3家血站、血液中心,9家社区县乡镇各级卫生院,2个村级卫生室,6所中小学、幼儿园,1个基层派出所,1个自来水厂,1个边境口岸——

    这是5月8日至1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艾力更·依明巴海率队,全国人大常委会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在新疆、四川多地开展执法检查的“路线图”。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次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的一个重要执法检查项目,也是继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务院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后,在传染病防治领域再次实施的工作监督。这充分说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执法检查组认为,经过各方面不懈努力,新疆、四川两地的传染病防治配套制度体系不断健全,防治体系基本建立,防治能力全面提升,工作机制逐渐完善,保障措施不断加强,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传染病防治各方面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防治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困难和问题还需要抓紧解决,传染病防治法的一些规定和要求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有待修订

    传染病防治法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对政府、行业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新疆、四川两地多个部门都认为,这一部分内容应进一步完善细化,有关传染病防治法律的配套法规等也亟待修改。

    “传染病防治法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多数的惩戒条款仅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但处罚的标准并不够明确具体。在执法监督过程中,还缺乏可操作性,执法监督力度不明显。”新疆乌鲁木齐市卫生计生委党组副书记、主任刘文生建议,从自治区层面制定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或条例,以便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执法监督的力度。

    四川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魏宁川认为,目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一是配套行政法规未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时废止或修订。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2013年进行过两次修订,然而,与该法配套的1991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却一直未作修改,相关内容已与传染病防治法不相符,很多地方的实际情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二是法律法规明确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在强调保护传染病患者权利的同时,没有或者少有规定其应尽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一些重大传染病患者隐瞒病史,不配合治疗和管理。三是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都设置了大量行政处分的责任,处分决定由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但对于民营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血站、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设置的单采血浆站和部分隶属于高校、研究院的公立医疗机构,因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对相关人员采取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权力,导致对此类机构责任追究困难。

    此外,魏宁川认为,法律责任追究条款也有待于细化。“传染病防治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只规定了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种类,使得处罚要么过轻、要么过重,不能很好地适用不同程度的传染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魏宁川说。

    疫苗接种缺乏指导存在短缺现象

    疫苗是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生物制品,对保障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预防接种是最经济、最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手段,但受社会人口流动加剧、疫苗安全信任危机等因素影响,新生儿免疫接种工作受到一定的冲击。此次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组深入城市、乡村,前往多处疫苗接种场所了解实际情况。

    5月9日下午,执法检查组来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卫生院时,两岁的马正宇刚刚接受了疫苗接种。记者看到,在绿色的疫苗接种本上,黑色的二维码很显眼。卫生院墙上的宣传栏里也有一个二维码。检查组成员当场用手机扫描之后,即进入了疫苗接种页面,可以进行一键预约,实现轻松接种。同时,该卫生院还主动搜索和管理目标儿童,及时通知本村目标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提高接种率。

    这些做法,正是乌鲁木齐市以保持高水平的预防接种覆盖率为抓手,积极推进互联网+预防接种服务新模式的缩影。近年来,乌鲁木齐市建立了全疆首个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平台,率先在全疆建设预防接种数字化门诊及实名制预防接种制度,将流动人口儿童纳入全市免疫规划体系常态化管理。目前,新疆自治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区以地、县、乡为单位儿童信息化系统实施率均达100%,以村为单位信息化数据上传率达90%以上。

    在新疆自治区,2008年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以来,有15种疫苗纳入免疫规划;2011年以来,每年坚持开展两轮脊髓灰质炎疫苗补充免疫活动,恢复并继续保持全区无脊髓灰质炎状态;2014年开展全区免疫规划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夯实了免疫规划基础,提高了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在四川,全省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均在99%以上,已连续25年无脊髓灰质炎病例、14年无白喉病例,乙肝病例报告连续10年下降,疫苗针对性传染病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

    但与此同时,执法检查组了解到,实践中疫苗接种方面仍有一些问题急需解决。

    “第一类疫苗招标采购工作程序复杂,流程较长,常导致第一类疫苗暂时性短缺,儿童不能及时接种到疫苗。去年,四川就曾出现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时断时续的现象,导致部分儿童不能及时接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鉴于此,四川省疾控中心免规所漆琪建议由国家集中采购第一类疫苗,然后下发全国使用。

    由于疫苗的特殊性,其运输、储存有温度要求,那么,一旦存放疫苗的冰箱遇到停电等特殊情况,疫苗还能否继续使用?还有多久的时效?实践中,这些问题也困扰着基层。对此,漆琪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出台疫苗脱离冷链、温度耐受时限等技术性支持文件,指导基层的疫苗管理工作。

    传染病防治人才流失严重

    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和工作机制情况、传染病防治能力情况是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执法检查组发现,目前各地普遍面临一个突出问题——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日益缺乏。

    首先,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疾控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2016年以来,疾控中心陆续取消了二类疫苗加成、三项卫生行政事业收费后,人员收入下降明显,因此,人才流失、队伍老化问题比较突出。流出的人才以高层次人才、中青年骨干为主,主要流向待遇、地位高的高校、医院和研究机构。其次,传染病防治人员岗位风险高、责任大,但卫生防疫津贴调整政策一直未能落实。据各级疾控部门反映,国务院2015年出台的《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但调整津贴的具体办法至今未出台,地方相关工作开展缺乏有效抓手。此外,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多为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从事传染病诊疗的科室没有倾斜性政策,收入低、风险大,人员积极性不高,流失现象严重。

    以新疆为例,“现在各级疾控中心普遍存在专业人员不足、技术不强、青黄不接问题,特别是基层疾控中心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工作环境艰苦,人才匮乏的问题尤为突出,难以有效应对重大传染病的防控。”据新疆自治区疾控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崔燕介绍,目前,全疆共有自治区、地、县三级疾控中心109个,人员5069人,35岁以下人员仅占25%,本科以上学历不到30%,高级职称比例不到10%。

    面临同样困境的四川甘孜州疾控中心主任李伟告诉记者,目前,甘孜州疾控中心从事艾滋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仅有1人,县疾控中心人员兼职从事艾滋病、结核病防治工作。结核病防治虽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但乡镇卫生院兼职人员未将肺结核患者追踪、随访、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更无人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同时,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低,与医疗机构相比差距大,人员引不进、留不住现象突出,优秀人员不愿意来甘孜州工作,预防医学专业人才更是紧缺。州疾控中心引进26名本科生14人辞职,泸定县引进3名本科生2人辞职。“疾控职业无吸引力,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李伟建议制定符合川、甘、青、滇、藏交界地区重大传染病防治骨干队伍建设的针对性政策,以稳定人才队伍,吸引优秀人才进入疾控队伍。

    对此,地方疾控部门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配套政策,呼吁国家层面尽快制定调整传染病防控人员津贴的具体办法。同时,建立财政全额保障长效机制和增长机制,探索建立符合疾病预防控制行业特色的薪酬体系,通过多种方式提升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自豪感。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