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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建议

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12月25日 08:35:37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网络安全事关党的长期执政,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认为,用户信息泄露呈现渠道多、窃取违法行为成本低、追查难度大等特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形势严峻,对此,建议通过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加大打击力度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两年多关闭近1000万个违法违规账号

    报告显示,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律要求,扎实做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坚决清理各类违法违规信息。通过开展“扫黄打非”“剑网”等系列行动,对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中宣扬恐怖暴力、淫秽色情等信息及时清理。2015年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依法约谈违法违规网站2200余家,取消违法违规网站许可或备案、关停违法网站13000多家,有关网站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关闭违法违规账号近1000万个,对网上各类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执法检查发现,各地全面落实网络接入(网站备案和域名/IP地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实名制办理要求,凡用户不提供真实信息的,运营者不再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五年来,组织电信企业对3亿多未实名的老用户进行补登记,对拒不补登记的1000余万用户依法暂停提供服务。

    为确保用户信息安全,有关部门指导各网络运营单位进一步强化了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等重大操作的申请、使用和有效期实行严格管理,从工作流程上防止用户信息的批量泄露。

    针对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犯罪高发态势,公安部部署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建立了反诈骗中心,统筹协调打击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两年,共侦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相关案件37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000余名。2014年至2017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1529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信息泄露导致“精准诈骗”案件增多

    报告同时指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形势严峻。

    检查发现,有的互联网公司和公共服务部门存储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但安防技术严重滞后,容易被不法分子窃取和盗用。一些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少数“内鬼”为牟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致使用户信息大批量泄露。当前在一些地方,利用网络非法采集、窃取、贩卖和利用用户信息已形成黑色产业链。

    从公安部门近期破获的案件看,用户信息泄露呈现渠道多、窃取违法行为成本低、追查难度大等特点,而且违法分子使用的手段不断升级,因用户信息泄露引发的“精准诈骗”案件增多,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对此,报告建议,通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打击力度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通过专门立法,明确网络运营者收集用户信息的原则、程序,明确其对收集到的信息的保密和保护义务,不当使用、保护不力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措施。”报告认为,有必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

    报告提出,要加强安全防护,强化数据安全监管手段建设,实施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管理,推动大数据场景下的数据防窃密、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的研发和部署。同时,要认真研究用户实名制的范围和方式,坚决避免信息采集主体过多、实名登记事项过滥问题。各地区各单位对某一事项实施实名登记制度,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改进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减少实名信息采集的内容。

    报告认为,完善相关制度、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非常重要。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督促网络运营和公共服务单位严格依法收集用户信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降低“内鬼”窃密风险。

    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网络攻击、网络诈骗、网络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落实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使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完善投诉受理机制。研究建立统一高效的用户信息安全事件投诉受理机制,为用户投诉、举报提供便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建议研究制定网络违法犯罪防治法

    执法检查期间,不少单位反映,作为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不少内容还只是原则性规定,真正“落地”还有赖于配套制度的完善。

    “比如,网络安全法虽然对数据安全和利用作了规定,但现实中数据运用比较复杂,数据脱敏标准、企业间数据共享规则等,仍然需要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明确;网络安全法仅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数据出境需进行评估,但其他网络运营者掌握的重要数据出境是否进行安全评估,尚待进一步明确。”报告指出。

    报告认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是网络安全法一项重要制度,但对于什么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等,目前认识尚不一致,需要配套法规予以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何进行年度检测评估、网络运营者和管理部门如何统一发布网络安全预警信息、如何扶持网络安全自主知识产权等,也有待于配套法规规章予以明确。

    对此,报告建议,加快完善网络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

    要加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对实践中大家普遍感觉难以把握的问题,如什么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何认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部门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

    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要尽快制定配套规章或者文件,细化法律中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数据管理、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等制度。

    此前已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应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要求以及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修改完善。根据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需要,加强互联网刑事立法,研究制定网络违法犯罪防治法,推动网络违法犯罪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