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集锦 > 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海阳

浏览字号: 来源: 10:18: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中央国安办、中央网信办等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国安办、中央网信办、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网络安全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推进网络互联互通、培养网络安全人才等内容,促进网络安全标准化建设。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三条中增加推进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的规定;二是,在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支持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参与网络安全标准制定的规定。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利用网络从事的活动中增加:不得从事“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保障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原则规定,为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提供依据,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中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一些互联网企业提出,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看,要求所有网络日志都留存六个月没有必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上述规定修改为: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五、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主要行业和领域,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呈多发态势,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加大惩治力度,建议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一些社会公众、企业建议区分情况规定对上述人员从业的限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对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维持终身禁业的规定。

    八、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专家提出,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应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为应对并制裁境外组织和个人对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攻击和破坏,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个人或者组织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夏红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