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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6年11月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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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31日下午对网络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1月3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国安办、中央网信办、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中增加“尊重社会公德”;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利用网络从事的活动中增加:不得从事“危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活动;将第十三条规定的“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鼓励”改为“支持”。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中增加保护举报人权益的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对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强调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上网行为负责。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本条中增加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

    四、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提高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罚款处罚数额;二是,在第六十七条中增加“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本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建议法律通过后,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抓紧制定、修改配套法规,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夏红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