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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7年12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丙乾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9至10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黑龙江、河南、湖南三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期间,听取了有关部门、省市和长江、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情况汇报,实地视察了20多个地市的水利建设情况,召开了各种形式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

总的来看,水法颁布以来,全社会对水利工作的战略地位有了更高的认识,水利不仅仅是农业的命脉,而且已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为水利事业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水法实施以来,水利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主要有:

第一,国家把水利建设摆在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千方百计地加大水利投入,“八五”期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水利投资比“七五”期间增长了64%。与此同时,各地也高度重视水利建设工作,加大了水利投入,如湖南省今年水利投入达34亿元,相当于“七五”期间水利投入的总和,加上全社会动员,群众投工投劳的增加,使水利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

第二,自1988年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水利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其后,相继颁布的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和防洪法,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60多件水行政法规、规章,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300余件地方性法规,大体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水法律体系。与此相适应,三省也陆续出台了10余件地方性水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法治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水利执法工作力度加大,水事秩序趋于好转。目前,全国已形成省、市、县三级水行政执法网络,组建了10万人的执法队伍,以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打击各种违法破坏水利工程行为、清理河障为重点,开展执法工作,从而基本保证了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河南省近6年来,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16000多起,结案率达94%。水利工作已开始向依法管水的方向转变。

第四,水法颁布以来,水利建设进入了稳步发展的时期。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防洪排涝、灌溉和供水体系。如湖南省近年来加大了洞庭湖的治理力度,在1996年遭遇特大洪水的情况下,保证了重点城市的安全。近期内相继截流的三峡工程和小浪底枢纽工程,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两条最大江河的防洪能力。同时,由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国农田灌溉面积和供水能力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为农业发展和城乡用水提供了可靠保障。黑龙江省在今年遭遇严重干旱的情况下,水利工程发挥了巨大效益,粮食产量可望保持历史最高水平。

第五,水资源保护得到加强,以“三河三湖”为重点的污染治理工作全面铺开,今年年底淮河流域所有工业污染源将按计划达标排放,到2000年力争河水变清,这将为江河湖泊污染治理提供有益的经验。河南省地处淮河上游,加快了污染治理步伐,目前已关停1300多家小造纸厂,并责令1000多家重点污染企业于今年年底前达标排放。但同时也要看到,控制江河污染,改善水体环境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第六,全社会节水意识有所增强,工业企业正逐步做到一水多用和循环使用,水重复利用率已由25%提高到50%,农业灌溉正逐步推行喷灌、滴灌和防渗漏渠灌,灌溉效率提高到30-40%;城镇居民用水基本上实行户装水表、计量收费制度,节水力度趋于加大。

第七,水资源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水行政部门正大力推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1996年,全国核准取用水量已占实际用水量的85%,全国水资源费征收额达11亿元。黑龙江省作为全国的试点省,对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抓得早,抓得严,1996年,全省已发放取水许可证占取水登记的95%。这为加强水资源的宏观调控,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八,以水价改革为突破口,以建立多元化水利投资体制为重点的水利体制改革开始启动。水资源正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水价将按照价值规律着手调整,水利投资已由过去单一的财政拨款转向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来源,这将为水利事业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开辟了方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看到水利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水利事业目前还面临着许多不利因素,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我国发生大洪涝灾害的可能性在增加,下个世纪上半叶有可能出现严重的水荒危机,水环境恶化的趋势难以遏制,中华民族的生存条件将面临严峻挑战。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否则,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部分成果就有可能付诸东流。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水利发展和水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矛盾:

1、洪涝灾害日益频繁与江河防洪标准普遍偏低的矛盾

洪涝灾害历来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是各种自然灾害中危害最大、损失最为严重的灾害之一。有史以来,我国洪涝灾害极为频繁,常常是两年一小灾,三年一大灾,致使部分国土“遍地汪洋,尽成泽国”以至“哀鸿遍野”。建国以后,尽管我们加快了江河治理和水利建设的步伐,黄河出现了50年安澜的局面,但是,治理的速度仍赶不上灾害出现的频率,其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大。特别是90年代以来,洪涝灾害有增无减,几近年年有灾。1991年江淮大水,1994年珠江大水,1995年辽河、松花江大水,以及1996年南方和北方中小河流特大洪水等,都造成了大面积洪涝灾害。去年湖南洞庭湖发生特大洪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亿元,百万余人生活在防洪大堤上达数月之久,其损失十分惨痛。据估算,1996年全国因水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200多亿元,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30%,相当于三峡工程静态投资的两倍,损失不可谓不重。

更为严重的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生大洪涝灾害的可能性在增加,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仍面临着巨大威胁。其原因在于:一是我国江河防洪标准普遍偏低,现有水利工程难以抵御特大洪水。如七大水系中,长江中下游干流河段防洪标准为10-20年一遇,黄河下游为60年一遇,淮河中游为40年一遇,海河水系20-50年一遇,辽河、松花江、珠江流域一般只有20年一遇,其余中小河流防洪标准更低,有的根本不设防。二是开发建设大量挤占河道,围垦湖泊,以及严重的水土流失,致使河道堵塞,湖泊蓄洪能力削弱,造成小洪水,高水位,大灾害。如去年黄河花园口洪水流量只及1958年的1/3,洪水水位却高出近1米,超过历史最高水位,造成滩区普遍漫水,河道工程大量出险。三是城市防洪标准较低,在230座受洪水严重威胁的城市中,防洪标准低于20年一遇的占38%,其中广西柳州基本不设防。四是厄尔尼诺现象日益频繁,有可能使我国局部地区暴雨成灾。加之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造成入海河流侵蚀基准抬高,河道淤积加速,从而加重对现有堤防的压力。

2、水资源短缺与需求增长较快的矛盾

我国水资源供需状况总的形势是:我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水的总需求大大超过总供给,而且从未达到过基本平衡。我国国民经济用水一直未“脱贫”,经济发展始终受到干旱缺水的严重制约。

我国旱灾与水灾发生的频率几乎相同,一般年景非涝即旱,或者夏涝秋旱,或者南涝北旱、东涝西旱。有史以来,发生大的旱灾就达1300多次。建国以后,有10年发生严重干旱,受灾农田均接近全国耕地的1/3,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据分析,目前我国每年农业灌溉缺水200多亿立方米,平均受旱面积3亿多亩,因旱灾减产粮食200亿公斤。此外,干旱缺水还使6000万人和几千万头牲畜饮水困难,致使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至今尚未摆脱贫困的窘境。

缺水同样困扰着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在全国600多座城市中,有一半左右的城市缺水,其中有110多座严重缺水,日缺水量达1600万立方米,因缺水每年影响工业产值2300亿元。天津、上海、常州、西安等城市由于长期超采地下水,造成地下水漏斗急剧扩大、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更为严重的是,自90年代以来,黄河断流几乎年年出现,实为历史上罕见。特别是今年,断流历时240多天,占全年的2/3时间,并且断流河长达700多公里,已上溯到河南开封附近,给下游地区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内陆的塔里木河、黑河等流域,由于流域管理薄弱失控,上下游水量分配不落实,上游地区用水量加大,致使下游地区河床干涸,绿州萎缩,沙漠化扩展,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并由此引发了地区之间和民族之间的争水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我国一方面水资源非常紧缺,另一方面用水浪费现象又普遍存在。农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75%,目前农田灌溉基本上是大水漫灌,农业用水有效利用率只有30-40%,而发达国家为70-80%。我国农业生产是1立方米水换2斤粮食,而世界先进水平是1立方米水换4-6斤粮食。工业用水浪费也很严重,许多工矿企业由于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水的重复利用率虽已提高到50%,但与发达国家70%相比差距明显。我国城市工业万元产值耗水量近200立方米,发达国家仅为我国耗水量的四分之一。至于城镇生活用水,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也相当严重。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将长期难以得到缓解,下个世纪上半叶有可能出现严重的水荒危机。这主要因为:第一,从总体上看,我国年缺水量呈增长之势。据分析,我国如遇到四年一遇的干旱,目前年缺水量即达到226亿立方米,到2000年将达到286亿立方米,到2010年将达到315亿立方米,缺水幅度趋于加大。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我国水资源需求量将不断增长。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历史最高峰16亿,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年人均用水量将从现在的450立方米增加到500立方米,年水资源需求量将达到8000亿立方米,而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最大可开发量为1万亿立方米。由此可见,到下个世纪中叶,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将接近或达到极限值。

3、水环境恶化与治理力度不够大的矛盾

我国水环境恶化突出表现在严重的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在水土流失方面,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并且每年仍以1万平方公里速度扩展。水土流失带来的后果主要有:一是农田土壤养分流失,蓄水保墒能力降低,全国每年流失的土壤50亿吨,流失的氮、磷、钾就约有4000万吨,远远高于全国化肥年生产总量;二是河道湖泊淤积,加剧洪涝灾害,黄河下游因泥沙淤积,有些河段已高出两岸地面4-10米,成为横贯空中的“悬河”;三是荒漠化扩大,生存环境恶化。

从发展趋势看,水土流失从整体上继续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控制,治理能力还比较薄弱。在全国现有水土流失面积中,亟待治理的占60%,约220万平方公里,即使不增加新的水土流失面积,今后以每年治理5万平方公里的速度计算,治理也需要40多年的时间。况且现在每年花了很大力气,也只治理3万平方公里,可见水土流失的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在水质污染方面,形势更为严峻。全国七大水系中,近一半河段受到污染,其中1/10河段污染极为严重,已丧失水体使用功能,3/4的城市河段不适宜作饮用水源,50%的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江河中以辽河、海河、淮河污染为最重,湖泊中以巢湖、滇池、南四湖、太湖污染为最重。这次检查的黑龙江、河南两省,水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松花江和淮河流域,水质基本是四至五类水,有的甚至劣于五类,有些河段鱼类已无法生存,基本丧失了使用功能。但是,哈尔滨市仍在饮用松花江水,而松花江中有10种有害健康、甚至致突变物质,不能不影响到哈尔滨市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从今后一段时期来看,我国水污染加剧的趋势还难以扭转,水环境恶化的局面仍将持续。这主要因为:一是工业化进程加快,重工业仍呈扩张之势,其耗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将继续增长;二是城市化程度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绝大多数城市尚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是乡镇企业快速发展,其污水处理率低,排放量大,将是农村水域环境急剧恶化的重要根源;四是农田中化肥、农药大量流失,也加重了江河湖泊富营养化程度,加剧了有机污染。

前已述及,我国水资源长期以来是一种“短缺资源”,现在又加上水污染不断加剧,水浪费普遍存在,使得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尖锐,甚至一些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也出现了“水质性缺水”。水荒危机越来越大,危害也越来越重。对于这种人为因素造成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听之任之。

4、水价偏低与水利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的矛盾

目前,水的价格与它应具有的价值远不相符,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现在10吨水,不及两根冰棍钱,有些地方1000吨黄河水,也只值1瓶矿泉水的价格。近年来,水价改革虽然取得一些进展,但水价标准远未达到供水成本,全国平均水价只有每立方米0.24元,只及成本的60%。有的地方农业水费不及成本的一半,城市和工业水费,仍距成本价有一定距离。

水价偏低带来的后果主要有:一是水资源配置不当,供求失衡。水价是调节水资源供求关系的经济杠杆,是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的市场信号,是合理配置水资源的“看不见的手”。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为造成的水价偏低,致使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局面迟迟难以扭转。二是造成用水部门和城镇居民用水浪费过度,节水工作缺乏动力。三是由于水价中尚未包括污水处理费用,许多城市污水处理厂既无投资来源,又无运行费用,很难维持简单再生产。四是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仅北京市每年用于自来水的财政补贴就达1亿多元,大庆市达5000万元。

水价偏低是过去计划经济的后遗症,它阻碍了水利走向市场的步伐,造成水利行业机制不活,造血功能低下,投资渠道单一,自我发展后劲不足等弊端,也是造成“水利吃国家的大锅饭,社会喝水利的大锅水”的症结所在。现在,一些地方水利部门入不敷出,举债经营,陷入了生存危机。一些地方水利建设投入不足,进展缓慢,病险水库带病作业,这些都与水价偏低、水利效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不无关系。

5、水利建设滞后与水利投入不足的矛盾

我国的水利投入严重不足,80年代以来,水利在国家基本建设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之势。“一五”到“五五”期间,水利基建投资占全国基建投资的比重为6.7-8%,“六五”期间降到2.7%,“七五”期间降到2.3%。近年来,国家建立了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中央部分原计划每年征收33亿元,但至今还没有足额到位。水利投入不足,造成我国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突出表现在江河防洪标准普遍偏低,难以抵御大的洪涝灾害,而且水利工程还面临着严重的老化失修。全国8万多座水库中,有1/4的大中型水库,2/5的小型水库带病运行。这些病险水库一旦失事,将给下游地区带来重大损失,甚至可能造成灭顶之灾。

6、水资源分割管理与合理利用的矛盾

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的现状是,国家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格局初步形成,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即所谓的“多龙管水”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块块分割管理,流域按行政区划分割管理,流域机构管理手段和力度不够;二是地表地下分割管理,全国尚有60多座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仍由城建部门管理,致使统一管理无法全面实施;三是水量与水质分割管理,水资源的水量与水质相互关联,但水利部门只管水量,环保部门管水质。

从多年的实践看,水资源分割管理弊端在于:一是不利于江河防洪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由于分割管理,造成防汛时上下游、左右岸各保一方,各自为政,只保局部,不顾整体,造成全局被动;二是不利于水资源统一调度。一些地区在江河枯水期争相抢水,上游地区常常近水楼台先得月,大量引水,造成下游地区无水可济,甚至江河断流;三是不利于地表地下水统一调蓄。城区供水往往优先开采地下水,由于分割管理,无法调配地表水来补充,造成地下水位急剧下降,漏斗面积不断扩大;四是不利于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城市是用水高度集中的地区,城区的地下水不可能满足城市用水的需求,造成城市缺水长期得不到解决;五是不利于水资源综合效益的发挥。水具有多种功能,但有些部门在开发中只追求自身效益,而忽视综合效益,造成重发电轻防洪,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

三、几点建议

1、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加快水利建设的步伐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各级领导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认识水利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快水利建设的步伐。不仅要把它当作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来抓,而且要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来抓,当作一件治国安邦的大事来抓。古往今来,“善治国者,必先治水”。因此,要以政治家的气魄和实干家的精神,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真正把它摆在基础设施建设的首要位置。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自上而下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和完善水利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从各方面创造条件,保证规划的贯彻实施。要加大水利建设的投入,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

要加强水资源管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水利建设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开发与保护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切实减轻水旱灾害,杜绝用水浪费,根治水污染,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要针对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特点,大力修建拦蓄水库,调节丰枯;实施重大调水工程,裁余补缺;同时在水源上游、干旱缺水地区,大力加强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把治水与治山有机结合起来。要对江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合理分配,保证下游地区的生态用水数量,防止河流干枯,生态环境恶化。要加强节水工作,工业企业要加快结构调整,限制或淘汰耗水量大的产业和产品,加大技术改造,实行一水多用和循环使用,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农业要积极推广喷灌、滴灌和微灌等节水技术,提高灌溉效率。要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工业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污染治理的力度,努力做到有污先防、有污必治、治污必清,并力争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务必使我国江河湖泊的水环境质量有一个明显提高。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充分发挥其主力军的作用,兴修水利,治理江河。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年复一年,大兴水利,决不松懈。要居安思危,无灾之年不放松;居危思治,有灾之年促大干。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依靠自己的力量,根治水患,兴利除害,确保大江大河的长治久安,为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自然环境。

2、理顺体制,一龙管水,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水资源是一种多功能的动态资源,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转化,难以按照城乡划分,只有以流域和区域为单元,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城乡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才能做到统筹兼顾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利益,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才能更好地解决城乡当前出现的供水严重不足和水环境破坏带来的严重后果,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这次执法检查,各地对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呼声很高。我们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水资源的严峻形势,必须尽快改变水资源分割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水资源只宜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不宜分部门管理。这是强化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权属管理的根本保证。水资源统一管理必须坚持这样几条原则:一是按流域进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监督管理的体制。经国家批准的流域规划是流域内水务活动的基本依据,流域的专业规划必须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流域内区域规划必须服从流域规划。同时,要完善流域机构建设,确定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流域机构水行政管理的职责。建议成立流域管理协调机构,由中央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各省政府组成,加强对流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问题的协调。二是水资源权属管理与开发利用管理分开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权属管理,其职责是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开发利用部门只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不负责水资源权属管理。三是水量与水质统一管理的原则。明确江河湖泊功能区划、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须由水利、环保等部门和有关省级政府依法确定;在运河、渠道、水库等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须经水利部门审批。

3、建立机制,以水养水,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

水利改革应首先从水的价格改革着手,水价应该按照价值规律合理调整,使得价格与价值相符,只有这样,水利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因此,当务之急必须迅速调整水价,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水价标准应当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来确定。农业是用水大户,从支持农业角度说,水价可以适当优惠,但起码要以保本来计价。工业用水收费应当包括运行成本、税金和利润,并且限额供水,多用多收,超额加价,这是节水的必要措施。城市居民用水价格应包括污水处理费用,新建工程应实行“新水新价”。水价改革应当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力争用三年的时间把水价逐步调整到位。

在建立合理水价体系基础上,应着手推进水利产业化、企业化和社会化的进程,使水利事业逐步建立起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水利建设要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尽快建立市场调节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水利发展机制。对防洪排涝、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主要以财政投入为主,但要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中央办中央的事,地方的事情地方办。对供水、水力发电、水上旅游、水库养殖等经营性项目应按价值规律纳入市场机制,实行以水养水,以库养库,以堤养堤,逐步走向企业化、产业化、社会化。

今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对水利实行产业化作出了明确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4、强化法制,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律体系

加快水利法制建设,是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水利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理顺体制,建立机制,关键要落实在法制上。水法自颁布至今已九年多,它是我国整治江河、防治水患,促进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根本大法。这次检查过程中,各地都充分肯定了这部法律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对水法的修改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这些在水法修改中应予以考虑。当前,要把水法的修改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修订,抓紧出台。同时,还要抓紧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流域管理法和黄河法,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以保证水法的贯彻实施。

各地水的立法工作要加快进行,国家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各地都要在调查研究和总结本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尽快完善与水法和防洪法相配套的法规,不要等,也不要靠,努力做到各项水事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立法工作十分关键,执法工作也同样重要。目前水利领域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具体表现在:不少地方忽视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力度不够,以致水土流失严重,水患危害加剧;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局部利益在河道内乱建违章建筑物等,阻塞行洪,对防汛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和危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随意干预依法行政,造成执法困难;一些群众守法意识还不够强,破坏水利设施的恶性案件还时有发生。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各种违反水法的行为,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惩一儆百,决不手软。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积极受理水事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严的专职执法队伍,严格履行水法赋予的职责,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水利执法工作,带头学法、用法、守法。要自觉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违反法律、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和破坏资源的犯罪分子,不姑息,不迁就,支持水利部门依法行政,做水利执法队伍坚强的后盾。

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强对水法和防洪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每年要围绕一、两个亟待解决的专项问题,组织执法检查。对于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督促政府部门加以解决。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如每年对水利投入的落实情况及有关问题加强监督,要主动听取本级政府的汇报,并进行质询和评议,促进政府改进执法工作。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水利工作的意见,对于一些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督促政府尽快处理,不能失信于民。

要坚持不懈地继续搞好水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水的重要性、严峻性和紧迫性,树立全民的水忧患意识。要利用每年的“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大力宣传水法规,普及全民水法制观念,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提高群众守法的自觉性。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责任编辑: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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