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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李鹏委员长就修正案草案到重庆市作了调查研究。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民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同志还到内蒙、湖南、云南、广西等地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民族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产业结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根据一些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产业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二、修正案草案第九条规定:“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民族委员会和一些地方建议,将国家现行对民族自治地方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加以概括,充实到这一条中。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

    三、修正案草案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国家财政体制,通过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第二十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一些委员和地方提出,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不够明确,建议对财政转移支付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条分别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四、民族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为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即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原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五、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和各级国家金融机构,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应当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民族自治地方效益好的企业给予照顾。”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除间接融资方式外,还应包括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银行对民族自治地方有经营前景的企业,也应给予扶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和各金融机构,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各商业银行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当地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六、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有些地方提出,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地处水源林和森林保护区,根据国家政策停止采伐林木,为整个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了贡献,但当地财政和居民生产生活存在很多困难,国家对此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七、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照顾。”根据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修改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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