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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一些地方调研。法律委员会于11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有的地方提出,现行民事法律没有规定监护监督人制度,监护监督人如何行使权利还没有实践,可暂不作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删去有关“监护监督人”的规定,并对本条表述作了相应修改。

    二、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护理的需要。同时又规定,鼓励建立和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本法应当主要规范与老年人权益有关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不属于基本保障性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可以通过相关保险规定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删去以上相关内容。

    三、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为了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计划将这项措施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予以体现。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四、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定较少,未能充分体现社区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可以将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作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增加相关的内容。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者终止时对人住的老年人没有给予妥善安置,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六、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规定司法优待措施应当慎重,以上两款规定既涉及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也存在其他特殊群体能否享受同等优待的问题。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认为,司法便民措施可以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待条件成熟后在完善相关法律时一并考虑,本法可不作规定,建议删去上述两款规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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