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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4日下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养老专业服务机构等发展。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其中“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修改为“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养老机构的设置也应当立足社区,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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